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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违法放贷7亿自辩:大环境都这样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48:45 浏览量:
逃匿13年归案后,银行高管揭出了违法放贷7亿的惊人黑幕:当时经济秩序很乱,“高进高出”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领导让签字、放贷,自己不可能反抗;“当时大环境都这么做,只不过是顺势而为”;“我无权批贷款,只是听命办事”。
以上文章由法务120 刑法 整理。
辩称“听命办事,何罪之有”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原经理冯伟,在行长霍海音的指使下,利用自己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对外违法放贷7亿余元,导致两亿余元贷款未收回。事情败露后,正在外地探亲的冯伟选择了逃亡,在长达13年的东躲西藏之后,于2010年7月2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
2011年10月26日,冯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法庭上,冯伟仍然认为自己很委屈,辩称自己只是“听命办事,何罪之有”。“出了事,责任我是要承担的,但只是作为资金部负责人的那一部分。”法庭上,冯伟认为,自己所犯的错误应该归结于历史背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邹劭坤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冯伟个人对事实承认,但却对法律定性不认同,只是缘于他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信用社用“专户”放贷几十亿
1963年出生的冯伟是恢复高考后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曾在北京工商银行朝阳区办事处工作,长期与妻子两地分居。
1991年,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副社长看重冯伟,想将他收到“麾下”,条件之一就是答应帮他的妻子在北京找一份工作。经过再三考虑,冯伟选择了投奔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成了信用社资金部的一名员工。
1995年前后,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改革,中关村城市信用社被合并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是霍海音。原本顺理成章应该得到提拔的冯伟,却由于合并之后的名额限制未能顺利升任副行长,依旧担任资金部的经理。事后,据冯伟的同事反映,冯伟干的就是副行长的活。
据冯伟自己说:“在霍海音手下工作,我做什么事都是听他安排。”
早在信用社合并之前,冯伟就在霍海音的安排下,以资金部的名义在信用社内单设了一个账户,用于吸收大额存款并高息放贷,而这个非法账户所留公章也是资金部的,账户名称则是冯伟。
据邹劭坤介绍,这个账外账户的贷款流程比较特殊,想要通过这一渠道贷款的人首先得想办法结识资金部内部员工,经内部人员引荐之后,冯伟或霍海音才会出面跟对方谈。为了规避查处,冯伟、霍海音和申请贷款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金额和利率都是按照信用社正常的贷款标准,加盖资金部公章,但双方的实际操作却并非照此标准。例如,如果要贷款10万元,国家规定利率8%,合同上也按国家规定写着10万和利率8%的数据,但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肯定不是10万元,可能只有8万甚至6万。“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在对方收到贷款后,通过支票或其他方式额外支付高息部分,然后霍、冯等人再通过银行设立的公司,将资金运作出来。”
据统计,信用社利用这个专户前后共贷款几十亿,完全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放贷利率和比例要求进行操作,随意揽存和放贷,专户里的钱大部分都被贷了出去。
逃回北京后竟顺利办了“二代证”
1998年4月,霍海音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拘留,2002年12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而案发当时,冯伟刚好在深圳探亲,得知霍海音被抓后,冯伟从父母那里拿了30万现金后开始逃跑。之后的十余年里,这些钱一直被他装在旅行包里带在身边。他先是在深圳罗湖区火车站旁边的一个小区租了一间民房,每月房租是88元,半年付一次。躲进去后,冯伟跟谁也没有联系过,直到半年多后,因为担心被查身份证,他才被迫逃往广州市。
1999年4月前后,冯伟选中了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附近的一处农民房,房租一年1.2万元。“租这里是因为这个地方不查身份证,也几乎没有警察会去。”冯伟说,不过,他住在这里仍然不敢出门,只是偶尔出去买菜和报纸,买完就立刻回去。哪怕是在这个村里,他也因为担心被查而换了几次房。
11年的东躲西藏让冯伟心力交瘁。2008年4月,他终于不堪压力决定回京。据冯伟自己说,他回到北京的第一件事就是赶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称要换二代身份证,并特意强调了自己是冯伟。没想到,警方不仅没抓他,还顺利地给他办理了二代身份证,这让他觉得“一切都应该过去了”。
放松了心情的冯伟,又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甚至还顺利办下了护照,带着前妻、女儿一起去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等地玩了十多天。
可是,事实最终证明,一切并不会就这么过去。2010年7月,冯伟又带着一家人到黑龙江哈尔滨市旅游,在酒店登记入住时被发现是网上追逃人员,已经被通缉了13年的冯伟就此落入法网。
(据法制日报报道)
辩称“顺势而为”仍难逃刑责
法庭上,冯伟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据辩护人称,“当时大环境都这么做,冯伟只不过是顺势而为”。按照冯伟辩护律师的说法,当时银行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对许多工作也还处于探索阶段。
但根据资料显示,1991年开始,相关部门就开过关于加强信贷管理的相关会议。199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禁止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超规模或者变相突破规模放贷等。人民银行也相继发出《不准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可冯伟却说,自己并不清楚当时的各项规定。
“正规银行的资金部没有这些职能,资金部实际是银行资金的调度部门。”冯伟承认,当时经济秩序很乱,“高进高出”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领导让签字、放贷,自己不可能反抗,“我当时觉得是违规,没想到是违法犯罪”。而冯伟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冯伟只是一个听命于领导的普通职员,就算追究责任,也该属于单位犯罪。
对此,邹劭坤解释道,检方并不否认有单位犯罪的罪名,但是因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曾经几经改制,暂时无法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冯伟作为主要负责人,放贷过程他是从头到尾跟下来的,他显然应该是重要的责任人。至于其个人是否获利,虽然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冯伟个人获得私利,但并不影响检方对冯伟12起违法放贷的犯罪事实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