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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节---累犯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12-23 08:54:44 浏览量:

 《刑法》第二节 累犯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苏义飞律师:构成普通累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观条件是前、后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2、刑罚条件是前、后罪必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此复。

(201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

2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增加刑罚量一般不应高于五年、少于三个月。
2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5.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10.对于有前科劣迹的,可以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处罚情况酌情确定从重的幅度。
(1)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有劳动教养等劣迹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008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与前罪间隔时间的长短、前后罪的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9.对于有前科劣迹的,应当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具体处罚结果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有犯罪前科、劳动教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多次前科的,可以适当加大从重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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