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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人员再次犯案--林鹄、谢秉佑死刑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10-24 07:44:50 浏览量:
苏义飞律师:案卷材料显示,此案两名被告都是减刑释放人员,其中一人还曾被判无期徒刑,服刑9年出狱后,当年就开始以残忍手法犯案。
此案第一被告人林鹄,今年36岁,是广东茂名人,中专文化。他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5月12日减刑释放。
另一被告人谢秉佑是“80后”,今年33岁,是广东始兴人,初中文化。他也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减刑释放。
9月12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王东兴)9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杀害3名年轻女子的被告人林鹄、谢秉佑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谢秉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裁定两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谭某、宋某的家属分别赔偿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鹄、谢秉佑系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两人出狱后,先后来深圳市务工,2011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林鹄、谢秉佑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住所内,合谋抢劫、杀害夜总会工作的年轻女子,伺机作案。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间,两被告人先后分别对宋某等6名年轻女子实施了抢劫或者杀害。同时,两人为了方便作案,于2012年5月专门租下了位于罗湖区春风路某小内的一套出租屋,并购买了相关的作案工具存放该处,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后抢劫、杀害多名女子,共劫得现金人民币近4万余元、手机7部、首饰若干。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鹄、谢秉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对6名被害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财物,数额巨大。为防止罪行暴露,杀人灭口,将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抛尸,其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被告人林鹄、谢秉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鹄、谢秉佑积极实施抢劫与故意杀人之行为,并起到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林鹄、谢秉佑因故意杀人致被害人袁某、谭某、宋某死亡,因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和裁定。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