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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涉嫌受贿庭审现场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10-01 09:05:11 浏览量:

      2017年12月13日上午,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程瀚,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从安徽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7年4月,被任命为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三个月后当选合肥市公安局局长。2008年9月,被明确为副市长级,并于2011年4月担任合肥市副市长,兼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8月,任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37.25万元、0.66万美元、0.4万欧元和价值人民币1175.79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20.56万元。在大肆受贿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苏义飞律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程瀚案件回顾——

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程瀚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8月4日,程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6年10月28日,最高检发布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程瀚(副厅级)决定逮捕。

2017年11月9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程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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