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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8-28 08:57:39 浏览量: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西城检方4日发布消息,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这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这标志着发垃圾短信滋扰市民生活的行为今后有望被定罪。

案情 未获许可就经营群发短信业务

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家广告公司,听说群发短信很挣钱,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但是三人的短信群发器都比较旧,发送速度慢。于是,他们便找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摆摊也兼营群发短信的向某帮忙。随后,4人在出租房屋中架设机器,为客户大量群发短信。

经审查,4人从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一千多万条非法短信,经营金额达几十万,发送的内容既有房产等广告,还有兜售发票、信用卡套现等违法信息。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释案 未经许可群发短信属非法经营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任立新介绍,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

委托该4人群发广告短信的经营者是否应该一并担责,任立新表示应视证据来定,如果委托发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找没有相应营业资质的人发广告短信,他们有可能被定成共犯。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就此案与电信部门进行了沟通。电信部门表示群发短信必须申办特许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便开展这项业务应属于非法经营。这一结论成为此案立案侦查的重要支持。

延伸

苏义飞律师:《(2015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第三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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