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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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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835页: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换言之,并非只要有合同就成立合同诈骗罪。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两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合同诈骗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1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诈骗数额在16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个人诈骗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本罪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4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进行合同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2)未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合同诈骗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失效】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合同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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