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关于罪数类型和区分罪数标准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5-04 08:59:08 浏览量: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罪数类型和区分罪数标准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79页:罪数的类型首先分为一罪与数罪。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56-459页:行为说主张,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实施一个行为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法益说(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故应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数罪。

在本书看来,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与对数罪是否并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意味着必然并罚。即使是数罪,也需要区分不并罚的数罪与并罚的数罪。在科处刑罚的意义上,可以将仅适用一个法定刑而不并罚的数罪,归入包括的一罪或者科刑的一罪。

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可以进行包括的评价,仅以一罪论处也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就不必实行并罚,只要认定为包括的一罪即可。

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在判决时也应宣告行为构成数罪,但如果适用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即可实现量刑的合理化,就不必实行并罚。如: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的,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和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61页:本书借鉴日本的罪数轮体系,将罪数的诸形态区分为单纯的一罪(包括连续犯、法条竞合等)、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不并罚的牵连犯)、并罚的数罪。

包括的一罪,是指对行为进行孤立的评价,可能得出数罪的结论,但如果进行整体评价,只需要适用一个刑法分则条文的情形。

科刑的一罪,是指行为构成数个犯罪,应当适用数个刑法分则条文,但只需要适用一个重法定刑的情形。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下一篇: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