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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4刑初26号滥用职权、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12-18 10:13:24 浏览量:
案由 滥用职权受贿
案号 (2019)鄂0624刑初26号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鄂0624刑初158号判决,被告人尹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5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刑终78号裁定,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王虹理,鉴定人罗某1清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延期审理一个月,到期后,恢复法庭审理。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27日提出延期审理,期满后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尹某任南漳县农发办副主任,从2013年1月起分管南漳县农发办土地治理开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2013年8月14日,尹某兼任南漳县鲢鱼潭水库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鲢鱼潭项目)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鲢鱼潭项目建设管理工作。2015年8月初,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南漳县2014年度农发项目进行检查考核,为确保通过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检查验收,在鲢鱼潭项目一、二、三、八标和曲阳坪项目十标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监理单位未提供工程监理报告,不具备拨付工程款前置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尹某决定先按合同金额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将工程款予以结算。工程承包人吴某2、陈某1、杨某1编制了虚假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结算资料交南漳县农发办,南漳县农发办在扣除了鲢鱼潭项目一、二、三、八标和曲阳坪项目十标决算资金的10%的质保金后将剩余工程款予以拨付,共计多拨付工程款5974598.47元,造成国家农发专项资金流失;其还利用分管南漳县农发办土地治理开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2、杨某1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9000元,为他们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针对上述指控,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在任南漳县农发办副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工程项目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情况下,编造虚假工程款结算资料和审批手续,将工程款按合同标的额全额拨付,造成国家农发专项资金流失,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对其受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尹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某辩称:一、关于滥用职权罪。湖北楚鹰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鉴定报告,真实性欠缺,不完整,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等问题没有实事求是解决,单方面变更工程项目合同单价,施工方没有参加审核;先工程款拨付后再据实结算是多年的惯例;违规拨付工程款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指控5974598.47元损失中,有2014年拨付资金350余万元应剔除,工程质量保证金130余万元应扣减,第八标是招标结余资金,是用于工程计划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工程费用及服务于项目管理费用,不应计入损失中。二、关于受贿罪。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向陈某3索贿30000元有异议,认为这30000元钱是其向陈某3借的,并且多次表示要还给陈某3,只是由于工作任务多,没有及时偿还,对其他受贿表示认罪。
辩护人王虹理认为:一、被告人尹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湖北楚鹰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一,鉴定报告程序不合法,没有通知施工方参与核定工程量;擅自调整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价。其二,鉴定报告出具后,对农发办人员提交的隐蔽工程和工程量增加的相关单据,鉴定人以已出具报告为由,拒绝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其三,鉴定报告明显存在重大瑕疵。2.为确保通过上级验收而编造虚假的工程结算材料,将工程款拨付后再据实结算的违规主体是南漳县农发办,不是尹某的个人行为。3.尹某等人违规拨付工程款的目的是确保通过上级验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主观故意。4.先工程款拨付后再据实结算是多年的惯例,如果侦查机关不要求解除或终止工程承包合同,农发办会按惯例对工程项目进行据实结算,已拨付的工程款也会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调整到位,不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重大损失。5.施工方的承包合同未被农发办依法解除或终止,不存在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6.指控多拨付5974598.47元,应扣除质保金1490000元、前任主任朱志雄拨付的3541000元和鲢鱼潭项目虚拟第八标段100余万。二、关于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指控尹某向陈某3索贿30000元是尹某向陈某3个人借的,不应认定为尹某受贿。鉴于尹某对其受贿有自首情节、为追回赃款提供了重要线索、是初次犯罪且其在工作中一直表现良好,对其受贿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工程量变更签证单,涉及金额371719.56元。
经审理查明:
一、尹某滥用职权的事实
2003年2月至案发,尹某任南漳县农发办副主任,从2013年1月起其分管南漳县农发办土地治理开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联系项目科。2013年8月14日,尹某兼任鲢鱼潭项目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鲢鱼潭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013年11月1日,鲢鱼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经招投标,分别由吴某2以南漳县水利水电工程处、陈某1以湖北祖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杨某1以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中标价分别为3938289元、3894000元、3449800元,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13年11月2日开工,2014年12月20日竣工。施工过程中因一标、二标工程增加工程量,南漳县农发办又与吴某2、陈某1于2015年3月、4月份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分别增加工程价款369523.63元和314781.43元。期间,南漳县农发办编制了鲢鱼潭项目第八标段,2014年4月经过招投标由吴某2以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揽,工程中标价为1159100元,合同约定乙方于2014年4月17日开工,2014年5月20日竣工。2014年1月至9月期间,南漳县农发办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分别支付给鲢鱼潭一、二、三、八标工程预付款1140000元、1124000元、930000元、347000元。2014年10月,南漳县农发办对曲阳坪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曲阳坪项目)第十标段进行了招投标,由陈某1以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中标价1853500元,合同约定2014年12月18日开工,2015年5月3日竣工。2015年2月,南漳县农发办按约定预付工程款556000元。
鲢鱼潭项目四个标段、曲阳坪项目第十标段均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建设,其中一、二、三标2015年5月陆续完成主体工程建设,鲢鱼潭八标没有开展施工建设。曲阳坪项目第十标段2015年3月开工,后因连锁砖采购出现问题,为赶工程进度以应对省级农发办检查验收,尹某决定让陈某1使用与图纸设计不符的景观植草砖代替连锁砖进行施工建设,2015年7月底8月初基本完工。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南漳县农发办组织项目科长吴某1、计某长王某1两个专班分别对鲢鱼潭项目第一、二、三、八标段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计验收。吴某1的竣工验收工作专班对鲢鱼潭项目实地检查后发现,四个标段分别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和未完成合同工程量问题,故验收专班未出具验收报告。2015年8月初,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南漳2014年度农发项目进行检查考核,鲢鱼潭项目和曲阳坪项目为考核对象,为确保通过省里检查验收,尹某决定先按合同金额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将工程款予以结算,待省里验收后再据实结算,但吴某1等人担心工程款全额拨付后多拨付的资金会无法收回,不同意尹某的意见。2015年8月5日尹某召集吴某1、王某1、童某等人开会,决定由计某、项目科按拨付程序暂时签字,尹某最终审签,待省农发办检查验收后再进行工程据实验收结算,由尹某负责对多拨付项目资金的回收。
工程承包人吴某2、陈某1、杨某1按照尹某等人的要求,根据南漳县农发办提供的报账资料文本样本、工程款报账数据,编制了虚假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南漳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表、南漳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工程用款申请表,分别找到鲢鱼潭项目受益管理单位九集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站长曾某、监理单位代表胡某等人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盖章后报至南漳县农发办。南漳县农发办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并经湖北弘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定将鲢鱼潭一、二、三、八标和曲阳坪十标的审定价款分别编造为4318647.12元、4197958.79元、3433149.67元、1175744.91元、1823102.45元。吴某2、陈某1、杨某1上报工程款结算资料后,尹某、吴某1、王某1三人在南漳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工程用款申请表上签字同意结算工程款。南漳县农发办按照虚报的鲢鱼潭一、二、三、八标和曲阳坪十标决算资金的10%扣除质保金后将剩余工程款2746782.63元、2654162.79元、2159834.67元、711170.91元、1084792.45元全额拨付。至此,南漳县农发办实际拨付给吴某2鲢鱼潭一标工程款3886782.63元、陈某1鲢鱼潭二标工程款3778162.79元、杨某1鲢鱼潭三标工程款3089834.67元、吴某2鲢鱼潭八标工程款1058170.91元,陈某1曲阳坪十标工程款1640792.45元。
在侦查该案过程中,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追缴拨付工程款1350000元,其中吴某2940000元、陈某1400000元、杨某1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有关尹某主体身份、职责职权以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⑴尹某的户籍信息。
⑵尹某的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调资审批表。
⑶南漳县农发办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科室岗位责任分工、工作人员职责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⑷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鲢鱼潭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南漳县农发办关于任命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管员的通知。
⑸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农发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县级验收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评价细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漳县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襄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南漳县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增补项目调整变更的批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用绩效评价情况的通报。
证明2003年2月至案发,尹某任南漳县农发办副主任,从2013年1月起其分管南漳县农发办土地治理开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2013年8月14日,尹某兼任鲢鱼潭项目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鲢鱼潭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农发办在报账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各验收工作专班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积极开展县级验收。验收评价合格经工程审计后,分别对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其中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评价细则“验收评价内容及分值”第(二)项规定“凡存在结余资金的,无论多少,一律扣10分”。
经过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验收,南漳县鲢鱼潭水库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南漳县肖堰镇曲阳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南漳县农发办被授予“绩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二等奖”。
2.涉案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证明下列内容。
⑴南漳县鲢鱼潭水库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①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为南漳县水利工程处,工程中标价3938300元;补充协议工程协议价369523.63元。
②第二标段。中标单位为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中标价3894000元;补充协议工程协议价314781.43元。
③第三标段。中标单位为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中标价3449800元。
④第八标段。中标单位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中标价1159100元。
⑵南漳县肖堰镇曲阳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标段。中标单位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中标价1853500元。
3.关于拨付鲢鱼潭项目工程款的会议纪要。证明为了迎接省农发办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报账率达到验收规定,2015年8月5日由尹某主持,项目科长吴某1、计某长王某1、综合科长童某参加,就鲢鱼潭项目工程款拨付形成纪要:计某、项目科按拨付程序暂时签字,尹某最后审签;今后督办鲢鱼潭三个标段进行工程据实验收,写出验收结论;对鲢鱼潭增减工程量进行安排;为确保资金安全,由尹某负责对多拨付的资金回收工作,计某核实数据。
4.与虚假结算有关的证据
(1)南漳县鲢鱼潭水库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一、二、三、八标段和南漳县肖堰镇曲阳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确认表、用款申请表、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批复表等。证明尹某为了应付省农发办检查,编造竣工验收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确认表、用款申请表、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批复表,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方。
(2)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2015年8月得知省农发办将对南漳县竣工的农发项目检查考核,按要求当年投资计划,且项目资金要及时拨付才能达标,否则对县农发工作产生影响,省农发办也会削减第二年拨付给南漳县的农发资金。
当时工程项目没有做够合同工程量,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无法按规定结算工程款,尹某多次要求吴某1在编造的竣工验收表上签字,吴某1认为工程项目没有做够合同工程量,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不能按照合同金额拨付工程款,否则会导致国家损失,所以拒绝签字。尹某为了应对上级检查,坚持要吴某1签字。吴某1要求班子成员开会讨论,在会上,吴某1提出两种方案,一个是对每一标段,不能按照合同金额拨付,少拨一点。另一个方案可以拨付给施工方,但是必须让施工方先打一笔钱到农发办账户上,尹某坚持全额拨付。会议最终意见是计某、项目科按照拨付程序暂时签字,尹某最后审签,先按合同金额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方,然后再对项目进行据实验收。同时为确保资金安全,由尹某负责对多拨付资金进行回收。
(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为了应对上级检查,王某1按照尹某要求,根据合同数额和省农发办要求,编造了一个虚假的审计价款,请荆山审计事务所按照农发办的要求出具了竣工结算和审计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表是尹某安排王某1等人签的字,当时吴某1拒绝签字与尹某多次发生争执,尹某坚持先拨工程款和报账,吴某1提议召开农发办领导会议,会议最终意见是王某1和吴某1按照拨付程序暂时签字,尹某最后审签,先按合同金额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方,然后再对项目进行据实验收。同时为确保资金安全,由尹某负责对多拨付资金进行回收。
(4)证人童某证言,证明为了应对上级检查,由于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工作没有完成,报账率不达标,尹某提出先按合同金额拨工程款,应付省农发办检查后再进行据实结算。吴某1认为项目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拒绝在用款申请表上签字,要尹某给他写个东西,尹某不写。基于这种情况,2015年8月5日,尹某召集几个科长开会讨论,尹某坚持为了应付省农发办检查,先按合同全额拨付工程款,后再进行据实结算。吴某1提出资金如果追不回来,出了问题由谁负责。尹某说,“你只管签字,出了问题我负责”。吴某1才同意签字。
(5)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被聘请为南漳县鲢鱼潭水库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人员。
鲢鱼潭项目共划分了三个标段,后来可能是工程量和工程款有结余,所以又安排了一个四标,叫鲢鱼潭项目第八标。自徐某1到现场进行管理以来,没有看见八标施工方进行施工。
鲢鱼潭项目一、二、三标基本上是按照合同进行施工,但是合同设计的工程量与实际做的工程量之间差额较大,一标存在的问题,混凝土、模板制安和浆砌块石这三项没有均衡报价,混凝土和模板制安报价偏高,浆砌块石报价偏低,价格悬殊大,招投标后没有清标。一标施工方将单价高的渠道做了4705米,而合同量只有3252米,多做1453米。单价高的工程多做了,单价低的工程没有做,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量出入较大;二标存在的问题,有5000多立方的涵洞、隧洞加固整治没有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量出入较大;三标存在的问题,合同约定的8000多米高干渠实际只做了3000多米,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量出入较大。2016年1月20日对一、二、三标的审计情况是客观公正的。
2015年7月的一天,尹某让徐某1在拨款申请书上签字,徐某1打电话问尹某,“实际做的工程没有这么多,怎么拨这多款”,尹说,“这些年农发办都是这么操作的,先按合同工程量和工程金额拨款,然后组织验收据实计量,多退少补,是为了应付省里检查”。
(6)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10号洞到11号洞之间2000米渠道因为渠道截弯取直施工难度大,施工只解决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抹平,检查验收时出现混凝土表面不规则,厚度不达标。所以没有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竣工验收表是农发办为了迎接上级农发办检查,尹某要求施工方伪造一套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找监理方、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然后按照合同金额拨付了工程款。
对鉴定结论基本认同,但是对隧洞、涵洞整治土方开挖,沙垫层、模板制安、砌体拆除、填腹石、浆砌石局部护砌、水泥砂浆抹面等隐蔽工程没有确认等有异议。
(7)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为了迎接上级农发办检查,2015年7-8月份,按照尹某的要求,施工方根据合同书上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价款,伪造一套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找监理方、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后将资料交给了南漳县农发办,最后农发办拨付了工程款。
对于鉴定结论不予认同,鲢鱼潭一标存在以下问题,1.审计报告将所有的合同单价都改了,进行了清标,应该按照合同执行;2.现浇混凝土边坡工程量,认定的量太少,应当据实结算;3.模板制安单价砍了一半,工程量应该按照实际发生量为准;4.做毛的问题,单价应该按照合同单价结算;5.临时工程费用应该据实结算;6.增加的1400米渠道没有计算。鲢鱼潭八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是做了一些隧洞、涵洞清淤和喷浆工程,实际做了二、三万元工程量,鉴定报告鉴定结算造价为0元,应该据实结算。
(8)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5年7-8月,南漳县农发办尹某等人将施工方老板通知到农发办办公室说,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要求施工方报一套报账资料,农发办先按照合同金额把工程款拨付给施工方,施工方都表示配合。农发办财务上就给每个标打印了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用款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表、建设工程结算造价编制确认表等资料,让施工方找相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报账资料中的数据都是农发办计某事先按照合同金额确定,其中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定的,施工方只是按照农发办的要求报送了这些虚假资料。
对于审计结论,很多工程量,包括临时工程没有列入审计范围,要求重新审计;鉴定结论审减的造价与尹某要求陈某1实际退款金额依据差距较大。
按照正常程序,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结束后,由审计单位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及业主确认的竣工决算表到现场实地踏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最终的工程价款,业主单位用审定的价款减去质保金和前期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后,拨付工程款。
(9)证人彭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担任南漳县鲢鱼潭项目现场监理。鲢鱼潭一共3个标段,没有4个标段,从没有对所谓的第四标进行过工程监理。
一标段存在的问题,1.超出合同工程量清单,高干渠合同量只有3200米,实际多做1300多米;2.混凝土、模板制安和浆砌石报价不均衡。
二标段存在的问题,1.高干渠合同量3500米,实际做了2686米,少做800米;2.隧洞、涵洞,没有完成工程量。
三标段存在的问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少于合同工程量。
第八标段没有实际施工,对于审计结果表示认可。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担任南漳县鲢鱼潭项目总监理代表。鲢鱼潭一共3个标段,合同和图纸也只有3个标段的,没有4个标段,从没有对所谓的第八标进行过工程监理。
一标段存在的问题,1.超出合同工程量清单,高干渠合同量只有3200米,实际多做1300多米;2.混凝土、模板制安和浆砌石报价不均衡。
二标段存在的问题,1.高干渠合同量3500米,实际做了2600米,少做900米;2.隧洞、涵洞,没有完成工程量。
三标段存在的问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少于合同工程量。
第八标段没有实际施工,对上述审计结果表示认可。
竣工验收表是按照南漳县农发办的要求签字,目的是应付上级检查。
(11)证人郭某、李某1、伍某的证言,证明南漳县农发办为了争取农发项目资金,需要编制工程资料,具体工程造价口径由农发办王某1确定,按照农发办提供的资料和口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编制工程造价确定表。2015年7月在没有到现场勘测的情况下,按照南漳县农发办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
(12)证人吴某3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应聘到大安公司做施工员,杨某1是大安公司法人代表。对南漳县审计局对南漳县鲢鱼潭项目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其核算的结果为388万多。
(13)证人贺某1、曾某、李某2、钱某、杨某2、都某证言,证明2015年7-8月份,按照南漳县农发办的要求在竣工验收表等资料上签字盖章的事实。
(14)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受聘担任湖北省南漳县荆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南漳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跟踪检查审计员。
对于一标段的鉴定报告,关键是工程单价问题。鉴定对工程价进行了重新组价,投标的单价就全部作废,招投标过程就没有任何意义,对该鉴定不是很认同。1.超出的工程量单价应当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个人认为按照合同单价的三分之一进行计算;2.合同内的工程量单价,应当按照合同价执行;3.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单价,应当根据现场签证认定;4.对现浇混凝土边坡应以监理审核的量为准;
对于二标段的鉴定报告,个人基本认同。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1.对二标段的隧涵洞喷浆单价,建议由造价部门出具喷浆单价;2.隧涵洞清淤应计入工程结算。
对于三标段的鉴定报告,个人基本认同。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1.高干渠2.1.1模板制安,合同量是5308平方米,施工方申报1804平方米,鉴定审核596平方米,应据实结算;2.2.2.1红十咀低支渠,施工方报的总价是6.26万元,应当予以认定。
对于八标段的鉴定报告,个人基本认同。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1.实际发生在第一标段的隧涵洞清淤工程量636.48立方米,金额为24543元,鉴定意见既没有给一标记,也没有给八标记;2.对临时工程量,应当按照图纸完成比例进行计算,其2074元应当予以认定。
对于曲阳坪十标段的鉴定报告,个人基本认同。有几个问题存在争议,1.1.2中非连锁式生态混凝土护坡设计12厘米,实际施工5-7厘米,这一块工程量应当给,单价建议造价部门出具;2.1.2中施工方自己新增C20混凝土挡墙截面,可以酌情考虑;3.签证及新增工程,可以计量的由直径300涵管变更为500的涵管和砂浆抹面,根据现场业主和现场监理证实实际发生了,应计入工程总价。
(15)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明南漳县鲢鱼潭项目招投标是2013年7月启动,尹某任法人代表。鲢鱼潭项目共有3个标段,招标结束后,还有100多万结余资金,按规定批复的项目不能有结余资金,农发办开会决定拟定一个标段进行招投标,中标价格1159000元,即第八标。
工程施工后,经过前期县级验收,鲢鱼潭一、二、三、八标、曲阳坪项目十标由于存在工程量没有完成等问题,没有取得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无法给施工方结算工程款。2015年7-8月省农发办要到南漳县检查验收,如果工程款无法按正常程序结算,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影响项目年度考核,为了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尹某决定,依据合同编制一套工程款结算资料,先将工程款予以结算,待省级验收后再与施工老板据实结算。
因为工程款拨付问题,农发办内部出现分歧,大家害怕把钱拨付出去后收不回来,但是为了应付省级验收,又不得不把工程款全额拨付出去。为了统一大家意见,尹某在2015年8月5日组织召开会议,尹某的意见是必须确保通过省级验收,先把工程款按合同金额拨付出去,验收后再据实结算。吴某1、王某1、童某的意见是担心资金的安全。会议决定,1.计某、项目科按拨款程序暂时签字,尹某最后审签;2.会后督办中灌的三个标段进行工程据实验收,写出验收结论;3.对中灌项目增减工程量安排施工;4.为确保资金安全,由尹某负责对多拨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计某核定数据。
会后,根据农发办的要求,请荆山事务所在合同金额上下不错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审定价款。“建设工程结算造价编制确认表”就是我们当时委托荆山事务所编制的一套虚假审计材料。
施工方的吴某2、陈某1、杨某1去找财务科,由财务科确定相关数据和资料模板,他们拿到这些资料回去后,自己填报制作了一套报账资料并找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然后报给农发办。竣工验收表、用款申请表就是我们农发办为了应付检查,要求吴某2、陈某1、杨某1等人上报的一套虚假报账资料。
验收内容中的工程量和建设标准是施工方根据农发办的要求,根据合同工程量编造的一个数据。建设标准一栏的情况也是编造的,并不是实地查验的。
(16)鉴定人罗某2证言,证明2016年5月12日南漳县检察院办理委托鉴定书,2016年1月开始介入这个项目,鉴定单位工程师、监理、业主到现场测量,施工单位没有到位。形成一个确认表,除施工单位外,业主单位、监理单位都签字认可。
关于隐蔽工程,需要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随时计量随时核准,现场签单,当时这部分资料缺失,没有提供隐蔽工程需要的手续。审计局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打电话,要求对账,施工单位没有提供资料,也没有对账。
鉴定报告之后,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说隐蔽工程有变更,要求重新核准隐蔽工程,因为鉴定报告已经出了,重新做要重新测量一遍,所以拒绝。
关于增加工程量,不管是增量还是减量,按照施工单位现场做了多少,依据实际测量。
关于一标工程单价进行调整,投标的时候采取了不平衡标价,清单量少,实际施工报价高的做的多,报价低的做的很少,不平衡标价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况。业主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总价不变的调平,鉴定时发现差距太大,采取了总价不变,把综合单价进行平衡调整,合同价是不会变的。
关于对鉴定结论进行签字确认,2016年5月,做鉴定报告,因为是接受检察院的委托,只对检察院负责,没有与施工单位对账的环节。鉴定不需要施工方签字。
关于临时工程量没有计入,临时工程是按照费率计算,当时工程没有做完,有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代表和审计局沟通好定的方法,临建数据都考虑了。
关于八标段,没有这个工程,没有找到地方,没有人带鉴定人到现场。隧涵洞清淤工程量在那个标段发生了就算在那个标段,不会算在空的标段。
(17)工程款拨付凭证,证明工程款拨付情况。
5.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暂扣款物票据,证明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情况。
6.南漳县审计局和湖北楚鹰会计师事务公司对涉案的鲢鱼潭项目第一、二、三、八标段,曲阳坪项目第十标段工程造价的审计报告、鉴定结论,证明一标工程造价2417165.84元;二标工程造价1795077.9元;三标工程造价2264076.29元;八标工程造价0元;曲阳坪十标工程造价1002824.95元。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二、尹某受贿的事实
尹某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南漳县农发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南漳县农发办土地治理开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2、杨某1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9000元,为他们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1.尹某先后3次收受吴某2人民币17000元
2013年8月的一天,吴某2电话约尹某在南漳县“美联超市”附近吴某2车上见面,吴某2向尹某打听鲢鱼潭项目的主管实施单位等项目情况,尹某告知吴某2南漳县农发办为主管实施单位。分别时,吴某2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送给尹某,尹某将此款据为己有。
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鲢鱼潭项目第一、八标段工程实际施工人吴某2到南漳县,请尹某关照尽快拨付一笔工程预付款,尹某许诺尽快报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离开时吴某2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尹某办公桌上,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事后,尹某在向时任农发办主任朱志雄汇报后于2014年6月23日拨付给吴某2鲢鱼潭一标一笔工程预付款570000元。
2014年11月,在曲阳坪项目招投标前,吴某2找到尹某希望尹某在工程承揽上给予关照,尹某应允并在曲阳坪项目标段划分后将曲阳坪九标工程承包人内定为吴某2,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对吴某2给予帮助,在尹某的关照下,吴某2以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曲阳坪九标工程。2015年1月(农历春节前)的一天,吴某2以春节慰问的名义到尹某办公室送给尹某人民币5000元,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2.尹某先后2次收受杨某1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鲢鱼潭项目三标承包人杨某1在施工过程中,因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造成1200米渠道工艺不达标、质量不合格,南漳县农发办要求杨某1返工整改,按合同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不给予补偿。为减少损失,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杨某1开车载尹某去鲢鱼潭项目工地的途中,请尹某给予关照,在结算工程时对返修工程量予以计量补偿,尹某表示待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时再考虑。随后,杨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送给尹某,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因尹某事先承诺为杨某1安排的曲阳坪十一标经过招投标后,杨未能中标,杨某1找到尹某,请尹某在接下来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继续给予关照,尹某答应。2015年3月斑竹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尹某事先将斑竹坪五标安排给杨某1,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对杨给予帮助。在尹某的关照下,杨某1以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五标。事后,杨某1到尹某办公室当面表示感谢,临走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尹某办公桌上,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3.收受陈某1人民币2000元
2014年元月份,春节前的一天,鲢鱼潭项目二标工程承包人陈某1,为了与尹某搞好关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得到尹某的关照,陈某1到尹某办公室以春节慰问的名义送给尹某2000元人民币,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4.收受王某2人民币40000元
2014年南漳县农发办组织实施了九集镇石门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肖堰镇斑竹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涉及农业科技推广,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尹某指示农发办工作人员将受委托单位上报为南漳县欣援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后经上级农发办批准,石门集和斑竹坪项目区科技推广项目由欣援公司承揽。2015年5月的一天,欣援农资公司总经理王某2到尹某办公室汇报项目工作,期间尹某以个人费用无法处理为由,希望王某2予以解决,王某2表示其身体行动不便,希望直接给予现金,尹某同意。几天后,王某2再次到尹某办公室,从其随身携带的包里将报纸包的40000元人民币拿出来放到尹某办公桌上。尹某将此款收下后据为己有。
5.收受廖某1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2月份,南漳县农发办曲阳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项目招标前,廖某1为了承揽该工程,多次找到尹某,希望尹某在农发工程承揽上给予关照。尹某表示曲阳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项目可以考虑安排给廖某1做。廖某1为表示感谢,临走时将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尹某办公桌上,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事后,在招投标过程中,尹某安排负责土地平整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王某1将曲阳坪土地平整项目交由廖某1做,王某1按照尹某的安排通知廖某1准备几家公司资质去投标,在尹某的关照下,廖某1以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曲阳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项目。
6.收受汪某人民币40000元
2014年下半年,汪某为了到南漳县农发办承揽农发项目工程,多次找到尹某,希望尹某准许其进入南漳县农发办做工程并在农发工程承揽上给予关照,尹某未答应。2014年12月份,斑竹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项目招投标前的一天,汪某再次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某给予关照,能够为其安排点工程做,同时将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尹某办公桌抽屉里,尹某表示斑竹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二标马上要发布招标公告,让汪某直接去报斑竹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二标。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事后,在招投标过程中,尹某跟负责土地平整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王某1交代,斑竹坪土地平整项目由汪某做,并跟相关人员打招呼,在尹某的关照下,汪某以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土壤改良及土地平整项目。
2015年4月中上旬,因由尹某担保,杨某1向汪某借款300000元即将到期,尚有1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汪某找到尹某商谈杨某1借款一事,希望尹某帮忙协调,让杨某1尽快还钱,尹某表示追讨欠款没有问题,肯定会让杨某1还钱,并提出现有一个斑竹坪石灰山冲渠道工程,政府询价采购马上开始了,可以考虑让汪某做,并提出其个人办事需要花钱,让汪某给其20000块钱。为了让尹某帮忙协调追讨欠款,同时得到尹某的关照,承揽石灰山冲工程,汪某答应尹某要求。汪某找其妻子朱某2拿20000元人民币,用信封装好,再次到尹某办公室,将此20000元人民币送给尹某,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在石灰山冲渠道工程办理政府询价采购过程中,尹某告知经办人王某1,石灰山冲工程由汪某做,让王某1通知汪某来参与采购报价。在尹某的关照下,汪某以湖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石灰山冲渠道工程。
7.收受雷某人民币20000元
雷某自2003年起在南漳县农发办做工程。2014年冬的一天,雷某接尹某到家里吃饭,席间,雷某向尹某提出,希望尹某在工程承揽上给予关照,能够考虑给其安排点合适的工程做,尹某表示可以考虑。随后,雷某多次电话询问尹某承揽工程事宜,尹某表示让其等通知。2015年4月份,农发办在组织结余资金政府询价采购过程中,尹某事先将斑竹坪姊妹冲渠道工程和斑竹坪田间道路工程承包人内定为雷某,并跟经办人王某1交代,让其通知雷某借几家资质参与报价。在办理报价手续过程中,雷某到尹某办公室,当面对尹某表示感谢,临走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尹某办公桌上,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在尹某的关照下,雷某分别以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公司、南漳县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田间道路工程和斑竹坪姊妹冲渠道工程。
8.收受徐某2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2月下旬,肖堰镇斑竹坪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前,徐某2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某在斑竹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给其安排一个工程做,尹某表示可以考虑。徐某2见尹某如此答复,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尹某办公桌上后即起身离开,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在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尹某电话告知徐某2,让徐某2准备几个资质去报斑竹坪一标,并跟相关人员打招呼。在尹某的关照下,徐某2以襄阳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一标。
9.收受孙某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2月底的一天,孙某看到南漳县农发办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后,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某在此次工程承揽中给予关照,给其安排一个工程做,尹某表示有合适的项目可以考虑,但未明确答应。为了促使尹某在斑竹坪项目承揽上给予关照,孙某在离开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尹某办公桌上,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几天过后孙某再次找到尹某,询问招投标事宜,尹某告知孙某为其安排了斑竹坪七标,并跟相关人员打了招呼,让其直接去招标代理公司报名。在尹某的关照下,孙某以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七标。
10.收受廖某2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春,斑竹坪项目招标前,廖某2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某在此次斑竹坪项目招标过程中给予关照,给其安排一个工程做,尹某表示找他的人多,争取给廖某2安排一个标段。廖某2听尹某这样说后,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尹某办公桌上后起身离开,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事后,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廖某2电话询问尹某招标事宜,尹某告知廖某2让其直接去找招标代理梁某报斑竹坪九标。在尹某的关照下,廖某2以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九标。
11.收受陈某2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0月,南漳县农发办石门集项目招投标前,陈某2找到尹某,希望尹某在农发工程项目承揽中给予关照,尹某答应给予关照。后在2014年11月石门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尹某事先将石门集八标承包人内定为陈某2,并告知招标负责人吴某1石门集八标由陈某2做,同时给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在尹某的关照下,陈某2以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承揽了石门集八标。2015年2月(农历春节后)的一天,为了感谢尹某在石门集八标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同时为了在接下来的斑竹坪项目招标中得到尹某的关照,继续承揽工程,陈某2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某在斑竹坪项目中为其安排一个工程做,尹某表示斑竹坪有一个田间道路工程可以安排给陈某2做,陈某2表示感谢。临走时,陈某2以春节慰问的名义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尹某办公桌上,尹某收下后将此款据为己有。后在斑竹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在尹某的关照下,陈某2的朋友冯金攀以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承揽了斑竹坪十三标。
12.索取陈某3人民币30000元
个体户陈某3自2010年至2015年,给南漳县农发办供应预制件。2015年元月,陈某3多次向尹某表示希望做农发项目工程,请尹某能够考虑给其安排点工程做,但尹某未明确表态。2015年元月份的一天,尹某因私事让陈某3开车载其到襄阳火车站,途中,陈某3再次向尹某提出希望做农发工程项目,但尹某仍未明确表态。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尹某让陈某3开车送其到襄阳火车站,途中尹某趁陈某3请其帮忙承揽工程之机跟陈某3说,现在其正在为职务晋升跑关系,需要花钱,问陈某3能否给其借点钱,陈某3表示同意。一周后,陈某3开车送尹某去襄阳办事途中,将30000元人民币给了尹某,尹某收下此款后未打欠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2015年2月底,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尹某将斑竹坪十二标工程承包人内定为陈某3,并通知陈某3投斑竹坪十二标。在尹某的关照下,陈某3以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斑竹坪十二标。事后,陈某3认为尹某在斑竹坪十二标工程承揽过程中给予了关照,为了对尹某表示感谢,即默认将此30000元送给尹某,未再追要30000元借款。
2017年4月5日,尹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涉嫌受贿的事实。
案发后,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追缴尹某受贿款1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的一天,其为了打听鲢鱼潭项目实施单位等情况,在美联超市附近给尹某送现金2000元;2014年5、6月的一天,其为了让尹某在拨付鲢鱼潭项目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在尹某办公室送现金10000元,没过多久农发办给其拨付工程款570000元;2015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尹某在曲阳坪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关照,其在尹某办公室送给尹现金5000元。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因其在鲢鱼潭三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1200米的渠道要返工重做,为了使其返工的1200米渠道工程得到农发办的补偿,在其车载尹某去工地的途中,送给尹某10000元现金,尹某承诺工程结算时予以考虑;其在斑竹坪项目五标段中标后,为感谢尹某对其在承揽该工程项目中的关照,在尹某办公室送给尹现金10000元。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中得鲢鱼潭二标工程项目后,为了与尹某搞好关系,2014年元月的一天其在尹某办公室以请吃饭的名义送给尹现金2000元。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所在欣援农资公司承揽了石门集和斑竹坪两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水稻高产栽培推广项目,工程款已由农发办全部结算。2015年5、6月份的一天,尹某找到王某2称其一些个人费用不好处理,让其帮忙解决。过了几天,其到尹某办公室送给尹现金40000元。
5.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曲阳坪土地平整项目招投标前,其几次到尹某办公室表示希望尹帮忙在农发办承揽工程。2015年1月左右,其再次到尹某的办公室,尹问其曲阳坪项目的土地平整项目做不做,其说可以。尹说可以的话让其参加招投标,并说此前他已给相关人员打过招呼。其离开尹的办公室时将装有现金20000元的信封放到了尹的办公桌上。开标后,其以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了曲阳坪项目中的土地平整项目的标。
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其为了在农发办承揽工程,在尹的办公室给尹某送现金20000元,尹让其投斑竹坪项目二标。开标后,其以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了斑竹坪项目二标。2015年2月,由尹某等人担保让其借给杨某130万元钱,但杨在约定的2015年4月28日未偿还这笔钱,4月的一天,其到尹的办公室说杨还钱的事,尹让其不要担心。接着尹说有一个斑竹坪项目石灰山渠道工程政府询价开始了,可以给其做并提出让其搞20000元钱。为了让尹协助其追讨杨的欠款,同时得到尹的关照承揽石灰山冲渠道工程,其同意了。过了两天其到尹的办公室给尹送了20000元现金。此后,其以湖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石灰山冲渠道工程。
7.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其丈夫汪某为在南漳农发办承揽工程,两次从其手中拿现金各20000元,合计40000元。
8.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冬的一天,其接尹某在家里吃饭,提出让尹帮其承揽一些工程,尹答应了。2015年开春后其多次打电话询问此事,有一次尹在电话中说斑竹坪项目有个姊妹冲渠道邀标工程让其来做并让其借2个公司资质做好标书参与报价。其把资质和标书弄好后到农发办找尹某签字,为了表示感谢其在尹某的办公室送给尹现金20000元。后来,其承揽了斑竹坪项目姊妹冲渠道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9.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份听说斑竹坪项目马上启动,其来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能安排点活做,尹同意。其便将事先准备好的内装现金20000元的信封放到尹的办公桌上后离开。2月底,尹某给其打电话说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已经发了,让其直接弄几个资质去投该项目一标,他已经打好招呼。在尹的关照下,其以襄阳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1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5年2、3月份,其在网上看到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后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在该项目承揽中予以关照,给其安排工程做,尹表示说可以考虑。为了把承揽工程的事搞好,其准备了30000元现金后再次到尹办公室送给尹。尹收下钱后让其把资质等弄好后直接到招标代理公司报斑竹坪项目七标。后来其以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斑竹坪项目七标。
11.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2、3月的一天,其到尹某的办公室,希望尹能够关照在斑竹坪项目搞一个工程做。尹说争取给其搞一个。其听尹这样说估计事情能搞成,临走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的内装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尹的办公桌上。事后,其给尹打电话询问此事,尹让其直接去找招标代理公司梁某报斑竹坪项目九标。其就借了4个公司的资质去办了投标手续。后来其以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成功中得了斑竹坪项目九标。
1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南漳县农发办石门集项目招标前,其到尹某办公室,希望尹在承揽工程方面给予帮助,尹同意。2014年11月份石门集项目招标公告出来后,尹给其打电话让其把资质和投标资料做好直接去投该项目八标。其把投标资料做好后投了石门集项目第八标段。开标后,其以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2月春节过后,为感谢尹某的关照其到尹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尹20000元现金,同时向尹某表示希望在接下来的斑竹坪项目找点活做,尹同意。过了几天,尹让其来到尹的办公室,告诉其斑竹坪项目招标已出来,让其搞田间道路工程,并让其把投标资料做好后直接去投标。其做好投标资料后直接投标。开标后,其帮朋友冯金攀以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得斑竹坪项目十三标。
1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的一天,其在上提出让尹帮助搞点事做,尹未表态。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其又开车送尹某到襄阳机场,途中尹问其钱方不方便,现在他想办点事,钱不够,向其借2、3万元钱用,其答应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后,尹某让其开车送尹到襄阳,途中其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0元现金交给尹某。尹某没说什么时候还,也没有打条子。2015年2月农发办斑竹坪项目招标出来,尹给其打电话,让其直接报斑竹坪项目十二标并让其找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操作。开标后,陈某3以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得此标。尹某借这30000元钱时给其说是借钱,后来尹帮其接到了斑竹坪项目十二标工程后,其就没有让尹某还钱的意思了,毕竟尹帮其办了事,其要表示感谢。尹也一直没有说过打条子和还钱之类的话,从那次把钱借给尹后,其和尹再也没提过这30000元钱的事。
14.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南漳县农发办的“南漳县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曲阳坪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南漳县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建设项目”、“南漳县农业综合开发肖堰斑竹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是由湖北衡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其是该公司业务员,由其具体经办。在办理招投标过程中,尹某曾询问其能不能保证特定投标人中标,其说不能保证。尹某的意思是有些老板找过他,他都安排好了,哪个标段给谁做,让其在招投标时从中操作一下,但其没答应。廖某1、廖某2、孙某、张某(姓徐的老板)、汪某、吴某2、杨某1等人来办理相关工程标段投标手续时,均向其称事先已给尹说好,尹直接让他们来找其办投标手续。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农发办根据斑竹坪项目的结余资金情况决定划分斑竹坪田间道路及生产道路、姊妹冲渠道及建筑工程、石灰山冲渠道及建筑工程三个标段并采用询价方式进行招标,其按照尹某的安排准备资料交给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尹某向其交代斑竹坪田间道路及生产道路、姊妹冲渠道及建筑工程交给雷某来做,石灰山冲渠道及建筑工程交给汪某来做。随后其就通知雷某、汪某准备相关资质和询价资料,到南漳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参加此次询价。最终斑竹坪田间道路及生产道路确定的询价建筑商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公司,斑竹坪姊妹冲渠道及建筑工程的询价建筑商为南漳县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斑竹坪石灰山冲渠道及建筑工程的询价建筑商为湖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由雷某、汪某实际承揽了这三个标段的工程。2014年12月,农发办土地平整及土壤改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启动了,尹某安排其具体负责这次招投标事宜,同时尹某交代斑竹坪项目的土地平整由汪某做,曲阳坪的土地平整由廖某1做。尹交代后,其就打电话通知汪某和廖某1,让他们关注一下招标公告,准备好投标资料过来报名。
1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曲阳坪项目和高标准农田斑竹坪项目由其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其把标段划分好后向尹某汇报。大约在11月初招标代理公司在网上发了公告。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尹某到办公室给其说,这次一标段给谁做、二标段给谁做…,其中曲阳坪九标是吴某2做、十标是陈某1做、十一标是杨某1做,尹说完后并说这个情况你晓得就行了。最终经过招投标,吴某2中得曲阳坪九标、陈某1中得曲阳坪十标,杨某1因有其他人掺和、竞争,未中得曲阳坪十一标。斑竹坪项目一直到2015年2月份才开始运作,这个项目一共划了十二个标段。代理公司发公告后的第二天大概晚上6点半,在尹的办公室,尹对其说,第一标段是徐某2,其说要拿笔记一下。尹说你不用记直接记在心里。其听尹某这样说起身就走了,以后也没过问这件事。在招投标过程中,徐某2、陈某3、孙某向其打听过工程情况。
17.证人徐某3、刘某、周某、李某3的证言。证明尹某收受赃款的去向。
18.查封决定书、查封财物清单、暂扣款物票据。证明从徐某3处扣得赃款12万元,从刘某处扣得赃款2万元。
19.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8月的一天,吴某2为打听鲢鱼潭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美联超市”附近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4年5、6月份的一天,由于鲢鱼潭工程项目工期滞后、工程质量也有问题,农发办就没有及时给承包人拨付工程款,吴某2到其办公室请求拨付该项工程第二个年度的工程款,送给其现金10000元,随后其给朱志雄汇报后,农发办按规定又给吴某2拨付了一笔工程预付款;2014年11月份左右在曲阳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其给招标代理公司的梁某交代,让梁把该项目九标段安排给吴某2做,经过招投标最终吴某2成功中标,大约在2015年1月的一天,吴某2到其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感谢尹平时在工作中的关照送给其现金5000元。
鲢鱼潭项目三标实际施工人杨某1因渠道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要返工。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其乘坐杨的车去工地途中,杨提出要求其关照将返修的1200米渠道能给予补偿,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4年斑竹坪项目招标前,其给杨安排了该项目第五标段并给相关人员打了招呼,2015年3、4月项目开标后,杨中得了斑竹坪项目第五标,事后,杨为了感谢,在其办公室送其现金10000元。
因其在曲阳坪项目招投标前给相关人员打招呼把该项目第十标段交给陈某1做,项目开标后,陈中得了该项目第十标。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陈到其办公室为感谢在承揽该工程项目上的关照,送其现金2000元。
王某2的欣援农资公司接受其推荐承揽了石门集和斑竹坪项目的农业技术推广工程。大约在2015年5月份左右,王某2到其办公室谈项目上的一些事情时,询问其有没有希望转正(指担任农发办“一把手”)并提出在费用上可以支持,其同意了。过了不久,王某2再次到其办公室送现金40000元。
2014年底曲阳坪土地平整项目招标前,廖某1到其办公室希望在农发办做活,其应允,廖离开时送现金20000元。此后其在农发办内部讨论时提出把曲阳坪土地平整项目交给廖去做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最终,廖中曲阳坪土地平整项目。
2014年10月、12月汪某先后两次到其办公室,希望在农发办做事情。第二次,其问汪斑竹坪土地平整项目做不做,汪说可以,然后汪就将内装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后就走了。后来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将斑竹坪土地平整项目交给汪做,最后也是汪中标。2015年4月的一天,汪前面的斑竹坪土地平整项目已经做完,再次到其办公室想继续在农发办做点事,其让汪来参加农发办的一个邀标项目,汪说感谢,然后将内装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走了。随后,其在与吴某1、王某1讨论邀标事情时,提出把斑竹坪石灰山冲项目安排给汪某做,由王某1具体经办。后经过政府采购,汪某的妻子朱某2拿到了这个标段工程,但实际是汪某在做。
2015年4、5月份的一天,雷某到其办公室表示想到农发办找个项目做,刚好斑竹坪项目有节余资金,其同意给雷安排个项目。后来农发办针对该项目区节余资金邀标的时候,其提出把斑竹坪项目姊妹冲渠道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安排给雷某做。事后其就安排相关人员通知雷过来参加邀标。2015年5月的一天,雷准备了邀标资料来到其办公室对其表示感谢,并把一个内装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走了。最终这两个工程由雷某承揽。
2015年2、3月斑竹坪项目招投标前的一天,徐某2到其办公室表示还想再做点活,其说可以在斑竹坪项目给徐安排一个标段做。徐在离开时将一个内装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事后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给徐安排了斑竹坪一标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最终徐中得了斑竹坪一标。
2015年2、3月份斑竹坪项目招投标前的一天,孙某到其办公室表示还想继续在农发办做活,其表示可以在斑竹坪项目给其安排一个,孙表示感谢并把一个内装3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后离开。随后,其给相关人员打了招呼,最终孙某中得斑竹坪项目七标。
2015年2、3月份斑竹坪项目招投标前的一天,廖某2到其办公室表示想继续在农发办做活,其表示可以在斑竹坪项目给其安排一个,廖表示感谢并把一个内装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后离开。后来在标段确定下来后其就电话通知廖投第九标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最终廖成功中第九标。
2014年10月的一天,陈某2到其办公室表示想在农发办做工程,其应允。2014年11月石门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标段划分之后,其给吴某1说该项目第八标段安排给陈某2做。招标公告发布后其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并给陈打电话让其到招标代理公司投标,后来陈中石门集项目第八标段。2015年2、3月斑竹坪项目招投标前的一天,陈到其办公室想继续揽工程项目,其同意,陈某2将一个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后离开,信封内装有20000元现金。此后其告诉陈某2斑竹坪项目还有一个修路的项目,让陈直接去招标代理公司参加投标并给相关人员打了招呼。最终名义上是冯金攀中标斑竹坪项目第十三标工程,实际上就是陈某2在做。
陈某3因在农发办供应预制件、做工程,其就认识了。2015年2月左右斑竹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其给吴某1交代将该项目十二标段交给陈某3做,并电话通知陈让其去投斑竹坪项目十二标,后来给相关人员打招呼,最终陈某3承揽该标段的工程。因农发办主任缺位,其为了在仕途上进步,向陈某3借30000元钱用于跑关系打点,到现在都还没还,借钱的时候也没打欠条。2016年其和陈某3见过几次面,其向陈某3说之前借的30000元不要着急,筹了钱会还的,有项目的时候会介绍工程给陈做。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针对辩方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湖北楚鹰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被告人尹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关于隐蔽工程,需要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随时计量随时核准,现场签单,当时这部分资料缺失,没有提供隐蔽工程需要的手续。审计局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打电话,要求对账,施工单位没有提供资料,也没有对账。关于增加工程量,不管是增量还是减量,按照施工单位现场做了多少,依据实际测量。关于一标工程单价进行调整,投标的时候采取了不平衡标价,清单量少,实际施工报价高的做的多,报价低的做的很少,不平衡标价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况。业主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总价不变的调平,鉴定时发现差距太大,采取了总价不变,把综合单价进行平衡调整,合同价是不会变的。关于对鉴定结论进行签字确认,2016年5月做鉴定报告,因为是接受检察院的委托,只对检察院负责,没有与施工单位对账的环节。鉴定不需要施工方签字。关于临时工程量没有计入,临时工程是按照费率计算,当时工程没有做完,有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代表和审计局沟通好定的方法,临建数据都考虑了。审理认为,鉴定存在瑕疵,事实不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尹某在虚拟鲢鱼潭项目工程第八标段没有进行施工建设情况下,违反规定将1058170.91元拨付给投标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事实清楚,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被告人尹某违反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涉案工程项目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下(无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安排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结算资料,向工程承揽人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法定的付款程序;在违规支付工程款后未与工程承包人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及审计并进行据实结算,收回多拨付的工程款,致使国家农发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故尹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为确保通过上级验收而编造虚假的工程结算材料,将工程款拨付后再据实结算的违规主体是南漳县农发办,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是尹某的个人行为,是多年形成的工作惯例。如果侦查机关不要求解除或终止工程承包合同,农发办会按惯例对工程项目进行据实结算,已拨付的工程款也会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调整到位,不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施工方的承包合同未被农发办依法解除或终止,不存在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审理认为,农发办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致使国家农发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时,不能以工作惯例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以刑法分则第九章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违规拨付工程款是由尹某提出的,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反对意见后又召开会议作出了违规付款的决议,尹某对违规付款负有责任,故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要求解除或终止工程承包合同。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尹某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第三,尹某等人违规拨付工程款的目的是确保通过上级验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证实,尹某违规付款是为了通过上级部门考核验收,最终验收结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尹某决定违规付款时农发办的工作人员已向其提出了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仍然作出违规付款决定并表示由其负责收回多拨付的资金,其对造成经济损失持有放任的心理状态。主观动机和对行为结果所持的放任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滥用职权罪的成立。
第四,指控多拨付工程款5974598.47元,应扣除质保金1490000元、前任主任朱志雄拨付的3541000元和鲢鱼潭项目虚拟第八标段100余万。
庭审查明,指控多拨付工程款5974598.47元,已经扣除鲢鱼潭项目工程一标、二标、三标、八标和曲阳坪项目工程十标质保金。3541000元是按照合同支付鲢鱼潭项目一标、二标、三标、八标工程预付款,应该在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等结算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确定的数额据实结算,尹某违反法定结算程序,没有进行据实结算。鲢鱼潭项目虚拟第八标段在没有进行施工建设情况下,违反规定将1058170.91元拨付给投标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扣除。
第五,公诉机关指控尹某向陈某3索贿30000元是尹某向陈某3个人借的,不应认定为尹某受贿。经查,陈某3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给南漳县农发办供应预制件并因此与尹某相识,此后又从农发办承揽了斑竹坪十二标工程;尹某向其借钱是用于个人职务升迁;借款后直至案发近两年时间里,尹某未予归还。因其与陈某3有利益关系且有能力偿还而未予偿还,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滥用职权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受贿罪可减轻处罚。其滥用职权犯罪立案后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提供了受贿赃款的去向,为侦查机关追缴赃款提供了线索并追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侦查机关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追缴的工程款1350000元,返还给南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三、侦查机关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追缴的尹某受贿所得财物140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尹某受贿所得财物129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廖焕发
审判员 徐新国
审判员 秦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韩辰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