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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25刑初79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28 06:42:18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525刑初79号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二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董某某2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董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1在明知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董某某2共谋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董某某2利用其协助柳林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贫困证明、评议记录、隐瞒收入等手段帮助李某某1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董某某2利用董某某2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危房改造贫困证明、会议记录,帮助李某某1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4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1、董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在冠县监察委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董某某2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2积极缴纳罚金,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二被告人在社区服刑基本没有社会危害性,适合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樊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训
书记员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