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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3刑初4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25 06:47:54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湘1023刑初48号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永检一部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珺、书记员李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科员的职务便利,两次通过虚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等申报资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82000元:

1.2019年12月16日,邓某某对一张已作废的《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进行修改,并通过模仿分管领导签字、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经相关审批程序,从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划拨252000元到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氏公司)账户。12月19日,邓某某担心事情败露,让银行工作人员将该笔款项划退至专户。同年12月20日,邓某某私自拟制252000元《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连同《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划退凭证等材料报请审核。12月24日,该专户将该252000元划拨到湖南牛氏农业科技公司账户。邓某某通过牛氏公司管理人员刘某提供的印鉴,将该笔款项中的200000元转到其弟媳骆丽慧的个人账户,款项用于偿还邓某某私人债务。另52000元用于归还邓某某欠牛氏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2.2020年1月21日,邓某某私自拟制了《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并通过模仿分管领导签字、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连同相关附件报请审核。1月23日,从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划拨530000元到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账户。当日,邓某某通过丰润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印鉴,将该笔款项中的480000元转到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50000元被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取现交给邓某某。

立案前,被告人邓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案发后,邓某某主动到永兴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提出辩解,认为其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科员的职务便利,两次通过虚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等申报资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8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邓某某用一张已作废的《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进行修改,并通过模仿分管领导签字、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经相关审批程序,从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划拨252000元到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氏公司)账户。12月19日,邓某某担心事情败露,让银行工作人员将该笔款项划退至专户。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私自拟制252000元《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连同《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划退凭证等材料报请审核。12月24日,该专户将该252000元划拨到牛氏公司账户。邓某某通过牛氏公司管理人员刘某提供的印鉴,将该笔款项中的200000元转到其弟媳骆丽慧的个人账户,款项用于偿还邓某某私人债务。另52000元用于归还邓某某欠牛氏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2.2020年1月21日,邓某某私自拟制了《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并通过模仿分管领导签字、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连同相关附件报请审核。1月23日,从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划拨530000元到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账户。当日,邓某某通过丰润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印鉴,将该笔款项中的480000元转到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50000元被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取现交给邓某某。

另查明:湖南牛氏农业科技公司、永兴丰润农业开发公司均不属于永兴县财源奖励金奖励对象;被告人邓某某在永兴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前退缴了全部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永兴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12月11日,永兴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邓某某涉嫌违法案立案调查。

(2)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出具的说明证明:邓某某(邓国均)的个人基本情况,1987年在碧塘乡政府参加工作,案发前任永兴县财政局科员。

邓某某案发系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干事,负责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专户的账务工作、呈报单位的资料整理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的录入、打印等工作。

(3)《永兴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明:县财政局下设办公室、综合股、税政法规股等18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4)永兴县财政局出具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办理业务流程》证明:税政法规股工作流程:单位申报--邓某某受理--邓某某填写《财政支出审批表》--股长曾某审核签字盖公章--分管领导曹某签署意见--邓某某在系统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曾某再次核对后盖公章私章--曹某盖私章。

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流程:廖某或李某1核对资料真实性后签字--交国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经支付系统核对--李某2核对后支付。

(5)永兴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及2018、2019年度全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证明: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系用于发放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工作绩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金。

(6)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将财政资金专户纳入国库管理的通知》(永财国支[2008]49号)证明:财政资金专户实行由国库股统一开户、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国库股负责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和资金拨付。财政专户资金分配权、审批权、会计核算权归各相关业务股室。

(7)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湘政办发[2019]25号文件、湘财预[2019]266号文件证明:2019年12月16日,经邓某某录入,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付给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福利支出25.2万元,支付依据是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2019年12月20日,经邓某某录入,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付给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福利支出25.2万元,支付依据是重点项目奖补资金,该支付申请表上有邓某某、曾某、曹某的个人印章,永兴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的公章,手写的“核,12.23”字样。

2019年12月24日,永兴县财政局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5.2万元。

湘政办发[2019]25号文件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完善我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如“一件事一次办”、重大产业建设项目等。

2020年1月21日,经邓某某录入,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付给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资福利支出53万元,支付依据是暂付湘财2019--266号指标补助款,该支付申请表上有邓某某、曾某、曹某的个人印章,永兴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的公章,手写的“核,建国”字样。

湘财预[2019]266号文件是《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算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清算拨付住房保障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棚户区改造等内容。

2020年1月23日,永兴县财政局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账53万元。

(8)永兴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单位对账单证明:2019年12月17日,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集中支付支出25.2万元;12月19日,集中支付退款25.2万元;12月24日,集中支付支出25.2万元。2020年1月23日,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集中支付支出53万元。

(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永兴县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3。该公司对公账户2020年1月23日收到永兴县财政局财政零余额账户转入53万元,当日(不到一个小时)该账户向邓某某转账48万元;2月3日该账户转出49500元。2020年1月23日,邓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永兴县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账48万元,当日、次日取款、转出多笔款项。

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玉君。该公司对公账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永兴县财政局财政零余额账户网络转账25.2万元;12月26日,该账户向骆某网络转账20万元。12月26日,骆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之后该款项被多次转账、现金支取。

(10)中共永兴县纪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组出具的邓某某交代材料、与邓某某的谈话材料证明:2020年2月20日20:41-20:53,邓某某主动向县纪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组组长王小荣电话交代了其私自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偷盖印章,申报53万元款项用于个人还债一事。2月21日,王小荣、曹某对邓某某进行谈话时,邓某某也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2月23日,王小荣、曹某对邓某某进行谈话时,邓某某如实交代了套取25.2万元的事实。

(11)银行进账单证明:2020年2月25日,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永兴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转账25.2万元。

2020年2月21日、22日,唐廷香(邓某某的妻子)11次向永兴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转账共计53万元。

(12)相关处分文件证明:1992年12月24日,邓某某因重婚被永兴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010年11月24日,邓某某因非法占有矮塘铺林场现金,被中共永兴县纪委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永兴县监察局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018年4月10日,邓某某因违规经商办企业,被中共永兴县财政局党组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2月7日,邓某某在代理公司期间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超层建设,被中共永兴县财政局党组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1年3月29日,邓某某存在涉嫌贪污犯罪的问题,分别被中共永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被永兴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某系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科员,负责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的财务及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2020年2月下旬,税政法规股股长曾某向曹某报告一笔53万元拨付业务没有入账,经向承办人邓某某核实,邓某某承认了自己偷拿曾某、曹某私章,拨付53万元的事实。之后在与邓某某的谈话中,邓某某还交代了一笔虚报冒领25.2万元的事实。

(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某系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科员,负责永兴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的财务及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2020年2月20日上午,曾某在办公室发现了两张没有盖印鉴章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涉及金额分别是53万元(日期2019年1月21日,收款人是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25.2万元(日期2019年12月20日,收款人是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某向邓某某询问此事,邓某某称该两笔业务是其办理的,通过偷盖曾某、曹某的私章,制作虚假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办理下来的,随后曾某将该情况向局领导反映。该两笔款项后被邓某某退还。

(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国库支付核算中心主要职责及审核拨付资金的程序。2019年12月16日,廖某对邓某某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进行了审核,金额25.2万元,12月19日这笔款项被退了回来,12月20日,经李某1审核,该笔款又拨付出去。2020年1月21日,廖某再次对邓某某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进行了审核,金额为53万元。上述三份支付申请都是工资福利支出,收款人都是私人企业,是廖某工作上的疏忽,听说该两笔钱被邓某某用于私人还债。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如廖某有事外出了,李某1会替岗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2019年12月,李某1对邓某某上报的一笔25.2万元支付申请进行了审核,因该笔款项系直接退款,符合拨付条件,李某1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上签了“核”字。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永兴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核算中心支付股的工作职责、人员分工,“财源奖励金专户”业务开展流程,支付流程办理完毕后,支付股会将单位申报资料和《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还给业务办理人员用来做账。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3日,邓某某两次通过“财源奖励金专户”分别向两家公司付过两笔款,因手续齐全,李某2进行了支付。

(6)证人骆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邓某某向骆某借建设银行银行卡,说要转一笔账,骆某将银行卡和密码都给了邓某某,之后骆某听邓某某的妻子说,邓某某用这张银行卡从公家账户上转了20万元进去。2020年3月份,邓某某将该银行卡还给了骆某。

(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未开展业务。2020年1月份,周建(已去世)告知李某3要借公司的银行账户走一笔账,李某3同意了,将公司账号、公司公章、财务章、李某3的私章给了周建。2月初,周建告知李某3走账的金额是53万元,因一次性转账超过50万元很麻烦,就将其中48万元转账,剩余的5万元是李某3取现后交给了邓某某,李某3才知道借公司账户走账的人是邓某某。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的一天,邓某某到刘某的公司找到他向其提出要用牛氏公司的账户过一笔账,刘某同意了。几天后,刘某将公司公章、财务公章、法人代表私章、银行账号都给了邓某某。十天后,邓某某将上述印章都还给刘某,并留了5.2万元在账户上,其中5万元是归还2017年的欠款,2000元是利息。

(三)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邓某某在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的工作职责。邓某某因参与经营发展公司,对外欠了很多钱无力偿还。2019年12月16日,邓某某将一张作废的《永兴县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进行了修改,将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收款单位进行了填报,申报奖励金25.2万元,模仿了分管领导曹某的签名,制作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分别盖了自己的、股长曾某、副局长曹某的私章和部门公章,连同网上下载的文件交由支付中心副主任廖某审批,廖某审批后交到了会计核算中心。该款项拨付之后,邓某某担心事发,又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划退。12月23日,因邓某某未筹集到钱,其在财政系统上再次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偷盖曾某、曹某的私章,通过支付中心副主任李某1的审核,将该笔25.2万元款项划拨到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通过该公司管理人刘某将该款项中20万元转出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另5.2万元归还该公司欠款。

2020年1月21日,邓某某再次制作了虚假的《永兴县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模仿曾某、曹某的签名,偷盖两人私章,将53万元划拨到永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再征得该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后,将其中48万元转到邓某某私人账户用于还债,另5万元用于公司采购原材料。上述两笔款项已于2020年2月全部退还至永兴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四)量刑证据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11月30日,县纪委调查人员电话通知邓某某于次日到县纪委接受调查谈话。12月1日,邓某某如约到县纪委接受了谈话,如实供述了贪污78.2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邓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是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2019年12月16日,邓某某用一张已作废的《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进行修改,并通过模仿分管领导签字、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从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划拨252000元到湖南牛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1日,邓某某私自拟制《永兴县财政支出审批表》,并通过模仿分管领导签字、偷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私章,连同相关附件报请审核,同年1月23日,从县财政局财源奖励金专户划拨530000元至永兴丰润公司账户,之后,又将上述二笔合计782000元的公款又分别从牛氏公司和丰润公司的账户转至其私人账户或取现,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其担任永兴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窃取、骗取的手段,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述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县纪委接受谈话,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减轻处罚。立案前,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8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小贵

审 判 员  曾永军

人民陪审员  邝良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李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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