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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1刑初77号杨某犯串通投标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07 06:45:19 浏览量: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豫1221刑初77号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梁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河南亿升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资质,为了帮助河南豫东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串通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意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渑池县垃圾中转站设备提升改造项目招投标,使河南豫东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932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40000元。

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河南豫东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资质,串通河南亿升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矿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渑池县城管执法局购置5吨挂桶式自装卸载垃圾转运车项目招投标,使河南豫东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9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招标文件、扣押决定书、现金交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田素兰、张某1、吴某、张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串通招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等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理由正当,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楚豪杰

审 判 员  韩 鑫

人民陪审员  雷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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