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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23刑初82号马某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06 06:47:00 浏览量: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湘0523刑初82号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二部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龙、检察官助理王金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王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在邵阳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段主体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同案人唐俊峰借用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公司”)的资质,委托被告人马某联系,组织数家工程公司“围标”,由马某代为支付所有参与“围标”的工程公司的投标费用、保证金利息等开支,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上半年,唐俊峰得知邵阳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立项即将上网招标,便主动找到省四公司经理赵某、党委书记李某1,提出以合作名义,借用省四公司的资质中标该工程项目一标段,随后李某1安排公司职工马某与唐俊峰具体接洽。为了提高中标概率,唐俊峰委托马某联系数家公司“围标”,承诺支付所有参与“围标”工程公司的投标费用等所有开支,马某遂联系了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祥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家公司参与“围标”。2016年10月11日,邵阳县煤矿局作为业主单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邵阳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唐俊峰以省四公司名义报名参加投标,并安排马某与上述七家工程公司积极联系、沟通,控制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之后,马某制定各类报价提供给上述公司,上述公司按照马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报名投标。唐俊峰向马某支付了44.16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围标”公司的标书制作费、保证金利息等开支,2016年11月2日,邵阳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段开标,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6374.237298万元。

2020年9月21日下午14时许,民警口头传唤马某至邵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如通过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招投标等相关文件、银行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赵某、李某1、邓某1、杨某、罗某1、周某、蒋某1、罗某2、曾某、谭某、刘某1、唐某1、邓某2、胡某、许某、蒋某2、刘某2、佘某、王某、熊某、刘某3、苏某、唐某2、贺某、徐某、李某2的证言;3、同案人唐俊峰、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马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因2017年11月在邵东县宋家塘管委会下属融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造价5000余万元的大东路道路施工工程中串通投标,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罚已执行完毕。被告人马某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马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是立案庭)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梦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昱

书 记 员    谢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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