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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621刑初179号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04 08:39:19 浏览量: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1621刑初179号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雪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赖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紫金县义容卫生院新院建设工程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进行招标,赖开颜、刘志忠(均另案处理)为承包该工程,通过林晏锋(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该工程中土石方工程的招标。被告人吴某某以其经营的河源市金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按照林晏锋提供的报价(4660359.72元)制作报价书参与投标,并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该工程由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777185.12元中标。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到河源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证人郑某、邓某1、邓某2、潘某、吴某、钟某、冯某、丘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不起诉决定书及理由说明书、招投标文书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等;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赖开颜、刘志忠、林笔峰、林晏锋的供述。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紫金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富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春霞
书 记 员 李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