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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728刑初204号刘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21 06:51:13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晋0728刑初204号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二刑诉〔2021〕Z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晋07刑辖3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照明、检察官助理李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侯峰到庭参加诉讼。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和顺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喂马乡党委书记、义兴镇党委书记、和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占用土地、承揽工程、处理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向曾某祥、朱某清、王某忠、王某贵、周某生等13人索要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227789万元。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283.227789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并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受贿罪及指控的受贿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理由是:(1)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5月20日到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2)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从2021年5月26日到2021年6月1日就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除朱某清之外收受其他13人贿赂的事实,其主动供述时间均早于监察机关对其讯问的时间。以上事实,在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被调查人刘某某到案经过及调查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中也做了认定。可见,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即已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供述具备主动性、及时性、自愿性。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以上事实、证据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依据《刑法》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被告人在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工作,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交代的犯罪事实完整、稳定,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当庭也表示认罪悔罪。3、被告人主动退赃、涉案财物已被全部追缴。(1)2021年5月20日刘某某主动投案时主动退赃35万元。(2)依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刘某某到案经过及调查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中已明确本案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在调查期间,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已依法查封了刘某某用赃款购置的价值309万元的商铺一套、扣押了30万元的大众途观汽车一辆。该查封和扣押的价值足以覆盖刘某某尚未退出的赃款248.227789万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的规定:受贿案件中在赃款赃物全部或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刘某某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上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封的登记于刘某某妻子马某清名下的君豪国际公寓1幢B座1402室的房屋现无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受贿犯罪有关也非其使用赃款购置,故应当依法解封后予以返还。4、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某某在和顺县担任领导干部多年,一贯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在乡镇工作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只因法治观念淡薄,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但其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次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感召下主动投案,且具备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和顺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喂马乡党委书记、义兴镇党委书记、和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占用土地、承揽工程、处理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向13人索要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227789万元,其中索贿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某某煤业窑堤工区投资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股东曾某祥60万元

2011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2次收受曾某祥现金共30万元,并帮助曾某祥协调占用窑堤村土地。

2020年8月,为感谢刘某某帮助协调解决了吕鑫煤业与和顺人王某魁的占地纠纷,曾某祥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祥、马某清、刘某甲的证言、证人翁某玉、林某惠、肖某生、王某魁、林某泉、高某甲的情况说明及取款凭证、喂马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露天煤矿开采征占插花地协议书、窑堤村露天土地占用公开情况记录表、四议两公开情况记录、王某录关于对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非法霸占毁坏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举报书、个人来访登记表、和顺县××室××委分工的通知、晋A28F**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刘某甲6230****银行卡的客户交易明细、晋中润锦置业公司财务处提供的马某清购买汽车的记账单、付款记录、情况说明、和顺农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刘某甲尾号0149卡现金存入业务处理单、个人业务凭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吕鑫煤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收受某某煤业日常事务负责人朱某清50万元现金和一辆现代牌索纳塔轿车,价值共计66.227789万元

2012年中秋节前,为了在某某煤业占用土地方面得到刘某某的关照,朱某清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2012年9月,朱某清送给刘某某一辆价值16.227789万元的现代索纳塔汽车。为了掩盖事实,事后该车被登记在朱某清司机名下,但实际由刘某某个人长期占有使用。

2017年至2020年的每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某8次收受朱某清现金共40万元,并为某某煤业占用土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朱某清的证言、证人闫某的情况说明、和顺县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清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决定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某某煤业朱某清的情况说明、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煤矿管理的补充通知、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协调推进规范管理露天煤矿开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兴镇规范露天开采工作专题会会议记录、班子会议党风廉政会议记录、党委扩大会议记录、精准扶贫工作会议记录、协调解决露天煤业与村问题会议记录、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晋KX25**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委托书、晋K2F5**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机动车行驶证、和顺县税务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北京现代牌车辆购置税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晋K2F5**车辆违法记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收受某某煤业上元工区原负责人王某忠50万元

2012年4月,刘某某收受王某忠现金50万元,承诺为其占用土地以及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忠的证言、证人宋某录、赵某甲的情况说明、和顺县××乡××村××村××村××区与房屋受损农户签订的房屋受损补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收受和顺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原股东王某贵30万元

2011年6月,刘某某收受王某贵现金30万元,承诺在公司车队运输业务和王某贵之子王某兴参选弓家沟村党支部书记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贵、王某华、王某兴、路某兵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路某兵(和顺县某某局局长)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王某贵银行卡交易流水、喂马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共喂马乡委员会关于弓家沟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和顺县琼隆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名称历某表、变更(备案)项目信息表、和顺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2010、2011、2012年度企业年检基本信息、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收受和顺县人周某生20万元

2011年下半年,为了在煤炭运输方面得到刘某某的关照,周某生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

2012年11月,刘某某帮助周某生经营的和顺县缘兴双孢菇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政府补贴30万元。2012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周某生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周某生、王某华的证言、证人郭某甲的情况说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喂马乡政府补助款记账凭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收账通知)、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转账支票存根、晋中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进账单(回单)、喂马乡政府研究给予和顺县缘兴双孢菇种植合作社资金扶持的会议记录、和顺县缘兴双孢菇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顺县宇蕻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备案)项目信息、和顺县缘兴双孢菇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基本信息、成员列表、变更(备案)项目信息、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收受和顺县人王某华10万元

2011年7月,为了在煤炭运输方面得到刘某某的关照,王某华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2012年春节前,刘某某收受王某华5万元,承诺为王某华经营的和顺县鑫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资金补助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路××乡人民政府保存的支付和顺县鑫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转账支付存根、晋中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和顺县鑫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记账凭证、和顺县琼隆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名称历某表、变更(备案)项目信息表、和顺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年检基本信息(2010-2012年)、从山西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和顺县鑫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基本信息、和顺县乐康种猪专业合作社企业基本信息、山西省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收受原和顺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1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刘某某帮助陈某协调占用了关家窑村土地。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刘某某分3次收受陈某现金共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王某华的情况说明、喂马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和顺县同佳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晋中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和顺县某某材料公司有限公司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顺县同佳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顺县国土资源局与和顺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山西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390万元)、和顺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GD2013004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山西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和顺县同佳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备案)项目信息、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收受河北省曲阳县人吴某军10万元

2012年上半年,刘某某帮助吴某军承揽了喂马乡人民政府办公楼前广场整修工程。2012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吴某军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吴某军的证言、证人郭某甲的情况说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和顺县喂马乡政府广场协议书、和顺县喂马乡政府广场工程价格表、和顺县喂马乡政府广场工程决算表、记账凭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领款单、发票、和顺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山西省2013年代收罚没款收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收受某某煤业窑堤工区负责人林某泉10万元

2012年,刘某某帮助林某泉协调了窑堤工区与窑堤村村民的占地纠纷。2013年春节前,刘某某收受林某泉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林某泉的证言、证人翁某玉、曾某祥、肖某生的情况说明、取款凭证、和顺县××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露天煤矿开采征占插花地协议书、窑堤村露天土地占用公开情况记录表、四议两公开情况记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收受原和顺县某某印刷部负责人张某明8万元

2007年,刘某某接受张某明的请托,为其在承揽和顺县委组织部党建展示版面制作业务方面提供了帮助。2008年1月,刘某某收受张某明现金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明的证言、和顺县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支付某某印刷部版面制作费用的汇兑凭证、和顺县某某印刷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顺县文明印刷厂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变更(备案)项目信息、和顺县委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顺县会计核算中心往来事项报账单、发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向山西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禄索要5万元

2015年,刘某某向马某禄提出处理义兴镇人民政府费用,马某禄表示同意并安排某某煤业董事长祁某龙办理。后刘某某向祁某龙提出需要5万元,祁某龙从公司财务取走现金5万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该5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马某禄、祁某龙的证言、证人王某英的情况说明、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十二)月份工资表(祁某龙实发金额50000元)、山西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关于马某禄、祁某龙任职的情况说明、山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收受原和顺县某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戚某斌2万元

2016年上半年,刘某某接受其朋友于某的请托,为戚某斌在承揽和顺县义兴镇九京蔬菜大棚维修项目方面提供了帮助。2016年年底,刘某某通过于某收受戚某斌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戚某斌、于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的情况说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和顺县扶贫开发局与和顺县某某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财政资金扶贫项目施工合同书、和顺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顺县财政局扶贫专户账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专项拨款申请书、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和顺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顺县农业委员会直接支付申请录入汇总审批单、往来资金支付凭证、收据、2016年县级一村一品和顺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大棚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总结、大棚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大棚维修改造项目决算表、工程款发票、“一村一品”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和顺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变更一村一品部分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调整设施蔬菜建设县级补贴资金的会议纪要(2016年9月8日)、义兴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书(2017年7月26日)、和顺县义兴镇人民政府与和顺县某某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工程项目实施委托书(2017年8月1日)、2017年特色农业产业扶贫项目义兴镇九京大棚续修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顺县某某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关于九京蔬菜大棚不更换防虫网的情况说明、工程预算明细表、大棚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造价审定表、工程决算审定表、九京村蔬菜大棚续修完善项目自验报告、和顺县特色农业产业项目验收表、记账凭证、山西省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收受和顺县人白某明2万元

2016年,刘某某接受其朋友于某的请托,为白某明在承揽和顺县义兴镇凤台至前石门公路改造方面提供了帮助。2018年夏,刘某某通过于某收受白某明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白某明、于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的情况说明、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和顺县××路××段××段××路××路××路××镇××路××路××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中标通知书、和顺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确认书、工程决算审定表、山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和顺县雪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录、股东历某、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受上述钱款后,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购置榆次区某某巷某号某某小区(原名为华玺某某商铺)的商铺一套;并在2021年5月初,用2020年8月份收受曾某祥的30万元中部分款花费21.58万元购买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M205****)。在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晋中市监察委员会退缴35万元赃款;在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扣押刘某某受贿的晋K2F5**号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和用受贿款购买的白色大众途观汽车一辆(车架号****M205****);同时查封刘某某位于榆次区××巷××小区××幢××号商铺××(所有人为胡江花)、榆次区某某街某某公寓某幢某某室房屋一套(所有人为马某清,房产证号为0××*)。

2021年4月7日,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对刘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核查发现刘某某涉嫌收受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日常事务负责人朱某清40万元贿赂的问题。2021年5月20日,刘某某到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供述了收受朱某清35万元的犯罪事实,未全部供述。2021年5月24日,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对刘某某有关问题立案调查,5月25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刘某某被留置后,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除供述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收受朱某清40万元的事实外,还供述了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13件违法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晋中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卡、关于刘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报告、晋中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记录登记卡及刘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刘某某到案经过及调查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晋中市委组织部文件、中共和顺县委组织部文件、中共和顺县委文件、中共和顺县委办公室文件、证人马某清的情况说明、证人兰某、刘某荣、隰某的证言、证人米某伟、刘某立的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晋中市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凭证、华玺财智商都选房确认单、交款单、收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某某公寓某幢某某室的房屋应当依法解封后予以返还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受贿共267万元人民币和一辆价值16.227789万元人民币的现代索纳塔轿车,目前被告人刘某某仅退缴了35万元现金,监察机关查封、扣押的是被告人购买的商铺、汽车、房产以及受贿赃物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在本案受贿赃款尚未折现及财产刑尚未执行到位的情形下,对前述查封的房产尚不能返还,对前述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经查,在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了刘某某收受朱某清40万元的事实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到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后仅供述了收受朱某清35万元的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才又如实交代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的供述不具有完整性,被采取留置措施后的供述不具有及时性,故不应认定为自首。本院对前述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赃35万元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35万元及已扣押在案的价值人民币16.227789万元的赃物现代索纳塔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某剩余受贿赃款人民币232万元。

四、在案查封、扣押款物,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玉爱

人民陪审员  王仰耀

人民陪审员  曹晓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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