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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26刑初135号杨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19 10:03:17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皖1226刑初135号   

颍上县****院以颍检检二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院指派检察官杨适应、检察官助理卢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徐宝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院指控,200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任颍上县住建局总工程师,担任多个政府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代表或现场技术质量监督代表,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3.9064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至2010年,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公司承揽颍上县政府大楼、行政服务中心、群众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工程的土建。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为在工程质量、拨款等方面获得业主单位代表杨某关照,于2007年至2010年间送给杨某0.8万元购物卡和一块价值0.28万元的美度牌腕表。

2.2007年底,金某我感谢杨某为其介绍在县政府大楼土建工程中提供建材空心砖,送给杨某0.6万元现金。

3.2007年至2008年,浙江广丰建设公司承揽颍上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吕某为在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业主单位代表杨某的关照,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两次送给杨某现金共计0.4万元。

4.2006年至2010年,阜阳市永安塑钢门窗厂承揽安装县政府办公大楼、群众剧院、行政服务中心、县图书馆大楼、青少年活动中心、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等工程的铝合金窗户。该公司负责人易某为在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业主单位代表杨某的关照,于2009年上半年送给杨某一台价值0.72万元的尼康D90相机。

5.2009年,祝某为感谢杨某让其负责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地砖采购,于2009年9月送给杨某2万元现金。

6.2010年2月,杨某为詹某承揽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项目部分楼房土建工程提供帮助。2010年,詹某为感谢杨某对其承揽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项目部分楼房土建工程提供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送给杨某20万元。

7.2015年2月,万同顺为感谢杨某对其2011年承揽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项目场外道路工程提供帮助,送给杨某该项目干股分红10.4万元。

2016年2月,万同顺承揽的“2013年颍上县美好乡村”工程项目按阶段拨付部分余款。万同顺为感谢杨某应其请托优先拨付其工程款,送给杨某5万元现金。

8.2013年至2016年,甘某为感谢杨某在其承建“2013年颍上县美好乡村工程”项目过程中在工程质量、工程拨款及介绍其个人承揽部分项目工程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杨某5.2万元现金。另外,杨某为该项目先后向甘某索贿共计6.5万元。

9.2016年,颍上县实施管仲街和顺河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杨某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技术顾问,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进度管理等工作。其先后安排该项目多家承揽商装修其自己住宅,其中浙江东阳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夏亚君建钢化玻璃雨棚;凤铝铝材经营商郑某安装断桥式铝塑复合窗及铝合金窗户;江苏安美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安装复式楼院子铁栏栅及铁栏栅门;颍上县金盛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改造铁栏栅门头。经价格认证,上述各项施工价格分别为0.8万元、1.256万元、0.2604万元、0.15万元,共计2.4664万元。

10.2016年至2020年,颍上县实施外成河综合治理即管仲老街工程项目,杨某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技术顾问,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进度管理等工作。该项目负责人刘某为在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方面获得杨某的关照,于2018年、2019年共计送给杨某1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以受贿罪定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担任多个政府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的代表或现场技术质量监督代表。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3.90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公司承揽了颍上县政府办公大楼、行政服务中心、群众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土建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为寻求杨某在工程质量、拨款等方面的关照,于2007年至2010年间送给杨某0.8万元的购物卡和一块价值0.28万元的美度牌腕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综合书证

(1)留置决定书,证明杨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颍上县监察委留置调查。

(2)户籍材料,证明杨某出生于1964年9月25日。

(3)前科查询,证明杨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4)颍上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文件,证明1997年5月19日,该局下文任命杨某为勘察设计室主任。

(5)颍上县建设局文件,证明2007年2月5日,该局任命杨某为该局总工程师,免去其建筑设计室主任职务。

(6)干部履历表、任职说明,证明杨某1997年5月至2007年2月任颍上县勘察设计室主任,2007年2月至案发任颍上县建设局总工程师。

(7)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至2014年,杨某代表该局负责2013年美好乡村项目建设,并负责管理项目资金与资金拨付;2015年底至2020年,作为外城河治理一期、二期项目工程技术顾问,负责现场技术监督指导和工程进度管理;2016年至2017年,作为管仲街外立面改造项目工程技术顾问,负责现场技术监督指导和工程进度管理。

(8)工程结算审核丁单,明2010年1月5日,颍上县自来水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审核,2010年12月25日,颍上县行政中心办公楼工程、群众剧院工程、颍上县图书馆小剧场装饰工程审核。

(9)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调查人员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对杨某家进行搜查,并对美度牌手表、尼康D90数码相机予以扣押。

(10)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证明2021年1月25日,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县监察委委托鉴定的杨某下列涉案物品予以认证:1)位于利辛县杨庄的住宅窗户、铁棚栏、院内地砖、大门台阶;2)位于颍上县鑫都首府**住宅装修的断桥式吕塑复合窗、院内花地护栏;3)尼康D90数码相机、瑞士美度机械表、铁棚栏,共计价值29681元。

(11)退款凭证,证明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杨某亲属先后分5次,共退赃款56.45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孙某勇的证言,证明我孙某勇,国家一级建造师,在精工集团财务工作。我作为项目经理,我在颍上县负责了一个项目,就是颍上政府大楼项目。

精工建设集团承揽的颍上县政府大楼项目是从2006年进驻颍上,2010年工程完工后我离开项目部。在颍上县承揽的政府大楼工程主要包括县政府大楼、群众剧院、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及县房产局办公楼共5座大楼工程。精工建设集团负责的是这5座大楼的土建工程,后续的装修等项目不是我们公司负责的。这些工程都是由我们精工建设集团自己做的,没有进行分包。有些班组工人我们会从颍上县当地雇佣一些临时工,建筑材料从颍上县当地使用。

颍上县政府大楼项目业主单位是颍上县住建局,我们的工程合同都是同颍上县住建局签订的。当时颍上县住建局的负责人是张志刚,县住建局委派的项目甲方代表是杨某,杨某是2007年我们工程基础地基出地坪后他才来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这之前我也不认识杨某。杨某作为项目甲方代表(住建局),主要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拨款节点控价拨款等负总责。除了杨某没有其他人了,杨某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报告上签字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我们在政府大楼建设期间建的有临时项目部,在项目部里给杨某留有一间办公室,杨某日常作为甲方代表就在这间办公室办公。

在2007年9月份中秋节前,当时杨某作为项目甲方代表刚到我们项目部时间不久。有一天下午,我拿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2条苏烟放到杨某的项目办公室,并向他说到中秋节了给你点烟酒,当时杨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来了。接下来就到了2008年1月底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杨某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把事前准备好的2000元颍上三八超市购物卡(用信封袋包装的)交给杨某,并和他说过年了给你点购物卡留你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2008年9月初八月十五前的一天上午,我到杨某在我们项目部他自己的办公室里找到他,把事前准备好的颍上三八超市购物卡共2000元(也用信封袋包装好)交给杨某,并和他表示过中秋了,在工地辛苦给你点购物卡留你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09年1月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到杨某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把事前准备好的颍上三八超市购物卡2000元(用信封袋包装)交给杨某,向他表示给他过节送购物卡留他自己买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在2009年9月底八月十五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拿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两条苏烟放到杨某的项目办公室,当时杨某在场,我向他说到中秋节了给他一些烟酒过节,杨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0年2月初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到杨某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把事前准备好的颍上三八超市购物卡2000元(用信封袋包装)交给杨某,向他说给他过节送购物卡留他自己买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我2007年参与公司赴日本考察的时候,购买的有一个美度牌的腕表,大概有人民币2000多元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我回来后在颍上县政府大楼项目工程的时候,在杨某的项目部办公室就把这个腕表送给了杨某,杨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我记忆中在2008年或者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杨某办公室还送给他过一个玉石吊坠,具体花多少钱买的我记不清楚了。他当时也收下了。腕表和玉石吊坠目前我也没有购买的发票了,具体多少钱我也记不得了。

我印象中在2007年或者2008年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杨某曾经向我们公司项目部推荐过材料供应,好像是一个姓金的供应空心砖的,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当时他和我说过,我表示同意了,并让他和我们项目部的具办人员谈。具体怎么供应,供应多少,价格怎么结算的我都不清楚。其他的没有推荐了。

我们使用的建筑材料本来就是从当地使用的,只要质量合格,价钱合理,我们都可以使用。加上杨某是项目甲方代表,负责监管我们,他打招呼的供应材料我肯定会同意的。

上述送给杨某的财物,他没有退还给我。我们公司项目部平时吃喝招待费用较大,这些花费我都从招待开支中就解决了,具体怎么报账的,都是财务上的事情,因为吃喝发票在一起我现在也分不清了。杨某当时是项目的甲方代表,负责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拨款节点控价拨付等负总责。杨某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报告上签字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我给他送财物就是想让他在颍上县政府大楼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公司承接的是县政府办公大楼楼、群众剧院、行政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四项工程的土建工程孙某勇浙江精工公司的项目经理。在2007年9月份中秋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刚到施工现场,有一天下午,具体时间太久我记不得了。精工公司的项目经孙某勇抱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2条苏烟放到我的项目办公室里,我问这是做什么孙某勇说到中秋节了,工地辛苦给我送点烟酒用,当时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来了。同样是在2007年年底到2008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一天下午我在项目部办公室里工作,当孙某勇到我的办公室,他递给我一个带着吊牌和发票没有使用过的美度牌腕表孙某勇和我说这个腕表是他去日本旅游的时候购买的,说是送给我带着玩,我问他多少钱,他表示不值钱就3000多元,我客气了一下收下了,吊牌和发票我弄丢了找不到了。腕表我带了一阵子就放在我家中存放着了。2008年1月底,是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孙某勇到我项目办的办公室找到我,把一个信封交给了我,我摸了一下应该是一沓卡孙某勇和我说这到过年了,也不给我买东西了,给我送点卡小意思,让我自己看着买点东西过节,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孙某勇离开后我打开看,信封里装的是价值2000元的颍上三八超市购物卡。

2008年9月初,具体是在中秋节前的两三天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孙某勇到我项目办的办公室找到我,交给我一个纸信封,他和我说过节了,给我点心意让我自己看着买,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等他走后打开一下发现里面装着价值2000元的三八超市购物卡。2009年1月春节煎,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孙某勇还是到我在项目部的办公室里,他递给我一个纸信封包着的购物卡并和我说这也过节了,给我点心意,让我自己看着买点东西过节,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孙某勇离开后,我打开一下发现里面装着价值2000元的三八超市购物卡。到了2009年中秋节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项目部的办公室孙某勇抱一箱剑南春白酒和两条苏烟放到我屋里,他说着到这又中秋节了,给我一些烟酒过节用,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0年2月初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孙某勇到我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找到我,交给我一个信封袋向我说这到过节了,给我送点购物卡让我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孙某勇离开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的是2000元的三八超市购物卡。

上述购物卡被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使用了,烟酒被我用于日常使用了,腕表目前在我家中存放。

上孙某勇送给我的烟酒、购物卡及腕表我没有退还孙某勇。我孙某勇之间没有有债权债务关系孙某勇给我送上述财物,因为我是县政府大楼等项目的业主单位代表,我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把关、工程进度监督、资金节点拨款等工作。我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报告上签字后他们施工方才能得到拨付工程款孙某勇给我送财物就是想让我在颖上县政府大楼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想让我给他们拨款快一点。精工公司的土建工程量大,涉及资金多,资金下来后我及时在他们的拨款申请上签字,不拖延时间就是对他们的关照。

二、2007年底,经杨某介绍金某胜成为县政府办公大楼工程空心砖的供应商。事后为表示感谢金某胜送给杨某0.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金某胜的证言,证明我之前一直和杨某有交往。在2007年的时候颍上县城北建设县政府大楼等工程,我就想着从县政府大楼工程上接点工程。当时我知道2007年的时候杨某是作为县政府大楼等工程项目上县住建局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2007年底我就找到杨某,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杨某说让他看看城北这几个大楼工程上有没有需要用砖等建材的,我卖点砖。杨某当时表示帮我问问,过两天杨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大楼工程项目经孙某勇讲好了,让我直接找工程项目材料员联系送空心砖的事宜。具体材料员叫什么名字我记不得了,我和材料员联系后我就往里送了。我当时共送了大概有10万多块空心砖,每块砖卖0.4元左右,净赚0.02元,总共挣了2万多元。后来因为城北的“羔子”进入,也向城北大楼工程供应砖头,我就撤出来了,不再往里供应空心砖了。在2007年12月左右的时候,一天上午,我到城北县政府大楼项目部结算我送的空心砖材料款。当时我记得暂结了1万多元材料款,项目部给我结算的都是现金。我拿到钱后从中拿了6000元,随后到杨某在工程项目部的办公室去找杨某。当时杨某一人在办公室,我和杨某说:我往工地送空心砖你也操心帮忙了,这些钱留给你喝酒。随后我把准备好的6000元现金放在杨某办公桌上,杨某和我客气了一下,之后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

因为我知道杨某是作为县政府大楼等工程项目上县住建局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他不和项目部负责人打招呼说的话,我也接不到送空心砖的工程。这6000元钱杨某没有退还给我。我与杨某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7年到2008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金某找到我说,向我表示他想给县政府大楼等工程项目供应砖头,我当时表示帮他问问。之后没多久我在项目部遇到了孙某,我向他讲:我有一个朋友想向你的工程上卖点空心砖,价格随行市价,你看着给安排一下孙某表示可以,让他直接找项目部分管材料的具办人员联系。我就打电话给金某说我和大楼工程项目经理孙某讲好了,回头具体你直接找项目部材料员联系,这件事以后我就没有过问了。之后过了有半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金某到我在工程项目部的办公室去找我,金某和我说,他往工地送空心砖的事我给他操心帮忙了,他也挣到了一些钱,这些钱留给我零花。随后他把6000元现金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了,我客气了一阵就手下了。

因为我作为县政府大楼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代表的事情金某是知道的,他就是想通过我这层关系,他才能承揽到供应砖头的生意。当时想向政府大楼供应建筑材料的人很多,如果我不同孙某打招呼,金某是送不进去空心砖的。同时孙某也希望和我处好关系,让我工程上对他们关照,一般像这种揽点小生意的话,我找孙某打招呼,他定会同意的。

这6000元钱我没有退还给金某,被我零花掉了。我与金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三、2007年至2008年,浙江广丰建设公司承揽颍上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工程。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吕某为寻求杨某在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两次送给杨某人民币共计0.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2008年12月9日,浙江广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颍上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通过验收。

2.证人证言

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在2007年9月初中秋节前。有一天晚上,我自己开车带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2条软中华烟到颍上县老城区缔煌购物广场附近护城河边杨某家楼下,并给他打电话说过节了给你买点烟酒,在他楼下,当时杨某下楼来拿的。

2008年1月春节前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上午,我到杨某在县政府大楼项目部的办公室找到他,把事前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装在信封袋内)交给杨某,并和他说过年了,也不知道买点啥,这钱你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在2008年9月初八月十五前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到杨某在县政府大楼项目部他自己的办公室里找到他,把事前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装在信封袋内)交给杨某,并和他表示过中秋了给你点心意你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9年1月底春节前,一天晚上我自己开车带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2条软中华烟到颍上县老城区缔煌购物广场附近护城河边杨某家楼下,并给他打电话说过节了给你买点烟酒,杨某下楼后我连同烟酒又给他一个用大信封装好的3万元现金交给他,我和杨某说我们公司的工程完工了,平时你在工作上没少关照,临结束了这些钱给你,也是表示我的心情。当时杨某把烟酒收下来,3万元现金坚决不要,钱当时又退还给我了。这钱我拿回去后,过了两天我又带着用大信封装着的3万元现金,到了杨某位于县政府大楼项目部的办公室,再次表示把钱送给他,和他说我们工程结束走了,给你这些钱主要是表示我们的心情。杨某还是不要现金,当时就把大信封和钱都退还给我了。

2008年我们公司自来水厂大楼工程建设完成后,我们就离开颍上了,再也没有承接过颍上的工程,我就和杨某没有往来了。我送给杨某的烟酒及现金,他没有退还给我。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07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晚上,吕某开车到了我在县交通东路老城区缔煌购物广场附近护城河边的我家楼下。他给我打电话说过节了,给我买点烟酒,他还表示已经到我楼下了,我就下了楼。他从车上拿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2条软包中华烟交给了我,我客气了二下就收下了。

之后就到了2008年1月春节前一天的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吕某去我在精工公司的项目部办公室找我。吕某向我表示快过节了,给我点心情让我自己看着买。随后交给我一个信封,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他走后我打开看信封里面装的是2000元现金。

在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吕某到我在项目部的办公室里找我,和我说过中秋了给我表示点心意,让我自己买点东西过节,随后交给我一个信封,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他离开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2000元现金。

2009年1月底春节前,一天晚上吕某开车到我位于缔煌购物广场我家楼下,他给我打电话说过节了给我买点烟酒。我下楼后他从车上拿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2条软包中华烟给我,当时他又拿出一个大信封交给我,他和我说他们公司的工程完工了,信封里有3万元钱,算是我对你的心情,平时也没少在工程项目上给我关照,我把烟酒收下来,钱我表示坚决不要,当时退还给吕某了。第二天,他又拿着这个装着3万现金的信封来到我办公室再次想送给我,我还是拒绝了

这笔4000元钱被我家庭开支了,烟酒被我使用了。我当时是自来水公司大楼项目的业主单位代表,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拨款节点控价拨款等工作。我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报告上签字之后,吕某代表施工方才能继续履行手续得到拨付工程款。吕某给我送财物就是想让我在自来水公司大楼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在自来水公司大楼项目中,我不多挑广丰公司工程质量上的问题,不让他们翻工,及时在他们的拨款申请上签字,就是对他们的关照。

四、2006年至2010年,阜阳市永安塑钢门窗厂承揽了县政府办公大楼、群众剧院、行政服务中心、县图书馆大楼、青少年活动中心、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的安装铝合金窗户工程。该公司负责人易某为寻求杨某在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于2009年上半年送给杨某一台价值0.72万元的尼康D90相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证明2008年1月7日,颍上县建设局与安徽省阜阳市永安塑钢门窗厂签订合同,为颍上县行政服务大楼、行政服务中心制作、安装门窗。前者现场负责人杨某,后者现场负责人易某。

(2)镀锌管副框(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证明2008年3月10日,颍上县建设局与安徽省阜阳市永安塑钢门窗厂签订合同,为颍上县政府办公大楼、行政服务中心、群众剧院制作、安装镀锌管副框(窗)。

(3)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证明2021年1月25日,杨某尼康D90数码相机价值0.72万元。

2.证人证言

证人易某证言,证明我还是通过我的朋友认识了时任县政府大楼甲方代表杨某。我只知道杨某是颍上县住建局的甲方代表、总工程师,是颍上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他主要负责县政府大楼工程进度、质量把关、资金的经办及拨付。

经过多次洽谈,我方按照甲方代表杨某的要求提供了施工实施方案及铝合金门窗样品。后来杨某在多家门窗厂的样品中筛选了我厂的铝合金门窗样品,认为我们厂的产品质量符合他们的要求。于是在2008年初,我厂与甲方(具体部门记忆不清)签订了颍上县政府大楼门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具体实施制作安装政府大楼铝合金门窗,每平方按照38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计算,总工程款按照最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在签订合同后,我方就进行了具体的成产及施工。在2008年4月初的时候,我从甲方领取了第一笔施工进度款50万元,随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颍上县又建设了政务中心大楼、青少年活动中心大楼、群众剧院大楼、图书馆大楼、自来水工作楼等建筑物,因为我厂成产的铝合金门窗质量好,所以杨某又代表甲方跟我洽谈,经过洽谈由我按照政府大楼铝合金门窗的标准继续实施上述政务中心等大楼的铝合金门窗。直到2009年下半年左右,我厂才将上述大楼的铝合金门窗陆续施工完毕,该工程进行审计结算时,总工程量为440万元左右,目前只拨付310万元左右。

在2008年年底左右,因为我实施的县政府等大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施工进度款已经陆陆续续拨付了一部分,我想着杨某是甲方代表,平时也需要他的帮忙和关照,而且资金拨付还需要杨某履行程序及时办理。于是在颍上县人民医院斜对面也就是杨某家附近,我打电话约杨某见面,在见面后,我将事先准备好的2条中华烟(软包)和1箱五粮液、一只山羊送给了杨某,并表示希望他能够多多关照。

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在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因为我厂资金紧张,继续拨付工程资金,于是我就再次到颍上县人民医院附近找到杨某,并表示希望能尽快拨付工程款,因为我当时知道杨某喜欢摄影,所以我就在阜阳国贸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7000多元的摄影机可能是尼康牌具体型号我记忆不清,杨某收下后就表示会尽快办理的。

送给杨某的烟酒是我个人从阜阳商店(具体地址记忆不清)购买的,相机是我从阜阳国贸商城购买了,因为时间久远发票已遗失,山羊是我从我家附近菜市场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的。至今杨某没有将烟酒、相机及羊等财物退还给我。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阜阳市永安塑钢门窗厂承揽了县政府办公大楼、群众剧院、行政服务中心、县图书馆大楼、青少年活动中心、自来水公司办公楼项目的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

在2008年底1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易某开车到我位于缔煌购物附近的住房楼下,打电话约我见面。我下楼后他给了我2条软包中华烟和1箱五粮液、还有一只山羊,并表示希望我能够在以后的工程项目上多多关照,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在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易某就再次到我家找我,向我表示希望能尽快拨付工程款,我表示会尽快帮他办理。易某和我表示,知道我爱好摄影,送给我一台尼康牌数码相机,具体型号应该是D90,当时带的有相关发票,具体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发票被我遗失了。我当时是县政府大楼等项目的业主单位代表,我的职责是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拨款节点控价拨款等工作。我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报告上签字之后,他们才能继续履行手续得到拨付的工程款。易某给我送财物就是想让我在项目上给予关照。

我在收下易某的财物后,在县政府大楼等项目中,没有刁难他们,不挑工程质量上的问题,不让他们翻工,及时在他们的拨款申请上签字,就是对他们的关照了。我收受的烟酒和山羊被我自己用了。相机我一直日常使用着,2020年十月底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县纪委找我谈话之后,我觉得这个相机在我这里保存不安全,就安排我的驾驶员祝某去找易某,把相机退给易某。但是祝某没有退还掉易某表示不要了,我就让祝某自己处理,后来相机就在祝某处保管了。组织找我谈话之后,我觉得不踏实。仔细回想了一下觉得我收易某相机的事可能会被调查出来。这也是受贿,我就安排祝某帮我把相机退还给易某。

五、2009年9月,受杨某安排,祝某负责采购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的地砖。事后为表示感谢,祝某送给杨某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单据报销封面,证明开支项目地板砖款,自来水公司办公楼用地板砖款,说明人祝某,金额44.406万元。

(2)记载凭证,证明2009年10月23日,账套:颍上县建设局财监办,新楼瑞尔雅地板砖,借方金额44.406万,余款未付。

(3)地板砖销售发票、出仓单,证明2009年1月3日,记载出售方淮南市瑞尔雅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方颍上县自来水公司办公楼。

2.证人证言

证人祝某证言,证明在2008年至2009年建设大楼(自来水大楼)建设期间,大楼需要铺设地砖。当时张志刚指定要求购买一种面积80*80的灰色地砖,当时负责建设大楼装修的陈志雄一直没有买到这款地砖。于是张志刚安排杨某负责买地砖这件事,杨某让我开车出去在周围几个找看看能不能买到这款地砖。我通过寻找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的一家名叫瑞尔雅的公司找到这种款式的地砖。我把这款地砖样品带回来给张志刚看,张志刚表示同意了。杨某就安排我去和瑞尔雅公司洽谈购买事宜,当时这个事杨某安排我全权负责,他没有过问。我记得建设大楼需要铺设地砖的面积是近5000平方,当时我和瑞尔雅公司公司负责销售的人谈的是85元每平方,这个负责销售的人是谁我记不得了,我也没有他的手机号。当时我想自己弄点补贴,我就和公司负责销售的人谈我的需求量大,你们得给我返点。谈的是每平方加5元返点,当时对方也同意了。谈好后在2009年初他们就按时向建设大楼发货了,建设大楼也按时铺设了地砖。当时县建设局首付了30万元货款,当时这个钱都是建设局直接转到公司账户上的,在2009年5月份,瑞尔雅公司负责销售的人就把地砖的发票和销货清单交给我,要我们把余款付了。当时发票是按照90元每平方开的,一共是4900多平方,工程款共44万左右。当时我做好了单据,但是主要领导没有签字,钱也就没有付。2009年9月份在瑞尔雅公司多次催要下,县建设局拨付了10万元给公司,钱也是转到对方账户上的。还剩4万多没有给,一直到2010年2月份才将这笔余款打到瑞尔雅公司账户上的。这总共44万多地板砖款,是全部通过转账付给对方的。瑞尔雅公司负责销售的那个人按照平方数乘以每平方5元直接给我的现金。我记得是在2009年底2010初他们来找我要尾款的时候给的,钱是直接找到我给我的现金。他们一共给了我25000元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了。和瑞尔雅公司谈采购返点及付工程款,都是我和瑞尔雅公司谈的,杨某没有参与。

我记得大概是在2009年9月份左右,我们局里付了瑞尔雅公司10万元地砖款后,9月份的有一天晚上我拿了从家里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我来到杨某在交通路的家里,我找到杨某和他说县建设大路的生意,你让我负责联系采购,地砖工程款基本上付的差不多了,这个生意我赚了2、3万块钱,我给你2万算我感谢你。随后我就把用信封包好的2万元现金放在杨某家的茶几上,当时杨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在这之前我们只付给公司30万元材料款,还下欠对方有钱。对方的返点一直也没有给我。在2009年9月份的时候建设局又付给瑞尔雅公司地砖工程款10万元,对方也表示准备要给我返点,所以我才自己从家里拿了2万元先给杨某送去。我给杨某这2万元以后,公司才把返点的钱给我。杨某不知道我做地砖赚的钱是怎么赚的。

这个生意如果杨某不安排我,我也挣不到这笔钱。政府大楼这几个项目都是他负责,我给他这个钱也是想政府大楼等这几个项目如果还有其他工程还需要采购联系,他安排我去我还能再做点生意挣钱。我给他这笔2万元也是为了以后他对我关照。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08年至2009年自来水公司大楼装饰期间,大楼需要指定铺设一种面积80*80的灰色地砖,当时负责建设大楼装修的深圳茂华公司一直没有买到这款地砖,因为我是具体负责这个项目的,局里就安排我负责这个事。我为了省心就让我的驾驶员祝某自己去联系,让他全权负责去做这个事情。我让他全权负责采购,是让他自己操作,具体我就不过问了,价格、质量之类的他自己去谈。在2009年初他们就按时向自来水公司大楼发货了,大楼也按时铺设了地砖。200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祝某到了我在交通路的家里,他把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并同我表示:让他全权负责联系采购的地砖的事已经办妥了,钱款基本上付的差不多了,这个生意他赚了点钱,送给我2万现金算感谢我的,我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我不知道他挣多少钱,他挣多少钱及是通过什么方式挣的钱我不清楚。

祝某给我的2万元被我开支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退还给他。

六、2010年2月,经杨某帮助,詹某承揽到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部分楼房的土建工程。为表示感谢,詹某通过银行转账送给杨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颍上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报告,证明广厦未来城1-8#,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通过验收。

(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10年2月11日,詹某通过徽商银行(账号20×××91)转款20万元到沈艳(杨某妻子)徽商银行账号。

2.证人证言

证人詹某证言,证明在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我知道了有颍上县建设广厦未来城小区要建设施工,公司老总是叫万明,章某是工程负责人。我想承揽这个小区的建设工程,就托人介绍。一开始我也找朋友联系章某帮忙,介绍引荐结果没有成功,章某没有同意。后来在2009年底的时候,我去县住建局办事的时候遇到了杨某,我就和他说,我想承揽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工程,我就表示这个事要是讲好了,我会有情后补。杨某只说了会帮我问问,具体他怎么说的我也不清楚。过了没多久之后,杨某就和我说讲好了。之后广厦未来城章某就通知让我准备资料,准备进场建设。第一期给了我6、7、8三栋楼的建设,总共有1万多平方。我记得正式进场建设的时间是在2010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是以合肥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厦未来城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钰丰公司就是万明、章某自己的建筑公司,他让我挂靠这个公司就是想提1%的管理费。在第一期工程干完后,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我又承建了广厦未来城二期11、12号位于大门东侧的两栋楼建设,大约有1万多平方米。这一期建设是我和章某直接联系的,杨某没有出面。其他我就没有干过广厦未来城工程了。因为杨某当时是县住建局总工,各个房企开发的房屋前期规划审核、质量把关,他都有监管的权力。房屋开发企业对他也都有所求,所以我会找杨某帮忙打招呼。在2010年初春节前,我来到杨某的办公室,我和杨某说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工程我正在施工,这个工程多亏你操心关照才能承建,如果你不打招呼这个活我也干不了。快过年了你给我个银行卡号,我给你转20万,算你给我帮忙,我感谢你的辛苦费。当时杨某和我客气一下说不要,后来我坚持了他就同意了,他讲回头他把家属沈艳的银行卡号发给我,让我直接打到沈艳的卡上就行。没过两天,大概还有几天就过年了,杨某把他家属的徽商银行卡号发给我,我就去徽商银行把我在徽商银行卡上的资金转了20万到沈艳的账户上。转完后我打电话给杨某,和他说20万元转给他了。我与杨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送给他的20万元,这是我自己的钱,这个工程是我个人接的,和现代公司没有关系,我也不可能从现代公司报账。这笔20万元杨某也没有退还给我。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09年下半年,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是广厦置业公司承建的,公司老总叫万明,实际在颍上的项目负责人叫章某,开始在规划设计上我和他经常往来,加上我是他们的主管部门之一,相互就熟悉了。2009年底12月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上午詹某去县住建局办事的时候,当时正好我也在住建局。詹某遇见我就和我说,广厦置业公司在颍上城北新区要建设广厦未来城小区项目,她想承揽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土建工程,但之前多次和章某沟通,章某当时没同意,她和我说让我出面和章某讲一下,事情如果能办好,会有情后补的。我表示帮她问问。之后我就联系上了广厦未来城项目开发商的在颍上的具体负责人章某,并向他推荐了詹某,章某表示同意了。在2010年初春节前一天,詹某去到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詹某和我说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工程,她已经进场施工,这个工程多亏我关照她才能顺利承建。她让我给他提供个银行卡号给我转20万元算给我的感谢费。当时我客气了几句就同意了,我和她说,我回头把家属沈艳的银行卡号发给她,让她直接打到沈艳的卡上就行。没过两天,我就让沈艳开办了一张徽商银行的银行卡,并把卡号发给了詹某,没多久詹某就转了20万元到沈艳的账户上。转完后詹某电话通知了我。詹某给我的20万元被我陆陆续续用于家庭开支了。

七、经杨某帮助,万同顺于2011年承揽到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场外道路工程。2015年2月,为表示感谢,万同顺送给杨某该工程干股利润10.4万元。

2016年2月,万同顺在承揽“2013年颍上县美好乡村”工程时,请托杨某优先拨付其工程款。杨某接受并完成请托。为表示感谢,万同顺送给杨某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合作协议,证明2010年12月30日,甲方庄戈与乙方万同顺、沈艳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建设在水一方1A#、1B#楼,甲方占52%,乙方占48%。

(2)委托书,证明2011年元月5日,沈艳将水一方1A#、1B#楼合作过程中所有执行权,委托万同顺全权处理。

(3)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5年2月15日,杨鹏(杨某儿子)账户转账支取20.8万元。

(4)工程款支付清单、拨款申请、工程造价清单,证明上述书面具有万同顺及杨鹏的签字。

2.证人证言

(1)证人万同顺证言,证明我和杨某之间合伙经营的第一个生意是我在颍上县关屯乡建设粮食储备仓的事情。大概是2008年左右的时候,我老家颍上县关屯乡的老粮站对外公开拍卖,我通过竟拍购得了老粮站。当时周边乡镇的老粮站都是买下来后建设新型粮食储备仓租给国家,按年使用收取仓储费。我感觉这门生意不错,就计划在老粮站院内投资建设一个新型的散装标准厂房。因为资金不足,建设到一半的时候就停工了,我这时就想到了在颍上县建设局上班的杨某,我就找到杨某,向他表示现在建设大仓出租给国家,获得仓储费这门生意不错,收入稳定,问他有没有兴趣参与一下。杨某表示要去关屯乡实地看一下再说。我就开车带他到了我在关屯乡建设大仓的地方,杨某在看过以后表示可以投资,随后我们双方约定:杨某借款给我30万元,算是大仓建设的投资,只要大仓能够租出去,我每年保证给杨某5万元的利润分红,但是这笔30万元还是我向他借的钱。随后杨某通过银行向我转账30万元,我给杨某手写了30万的借条,借条我没有保留。大仓建成后不久就顺利出租出去了,刚建好头几年我都按年度给杨某5万元的利润,大概给了有三年的时间。后期因为大仓的建设地点被划定在关屯乡的行蓄洪区内,粮站就不租用我的粮仓了,我也就没有再给过杨某大仓租金的利润了。30万元就算我欠杨某的钱,在我们对账的时候也累计进去,杨某也表示同意了。

接下来到了2010年左右,我又和杨某合伙承揽了颍上在水一方小区最后一排17层的小高层建设。

大概是在2010年八九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庄戈和我说:在水一方小区后面还有两栋17层的小高层的土建施工还没有人干,你有兴趣的话跟我一起做。要是想做的话,需要你投资200万元做保证金,挣得的利润和庄戈各半分成。我向庄戈表示回去咨询一下考虑考虑,庄戈表示可以并把施工需要的图纸之类给我拿着。因为杨某是建筑行业方面的专业,加上我自己资金不足也想拉着杨某一起干这个工程,我就带着图纸找到了杨某向他咨询这个工程能不能做,并表示杨某能不能跟我一起做。杨某在看过图纸后表示在水一方小区的这个工程可以干,并且他同意和我合伙参与,各出资一半的想法。我们就口头约定各出100万元保证金,由我转账给庄戈,施工由我来做,建设完成后利润各半分成。因为我的资金短缺,我就把自己的50万元加上杨某转帐给我的100万元,共计150万元保证金转账给庄戈,之后我就入场施工了。

在庄戈的要求下,我们和庄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里面约定合作承建的甲方为庄戈,乙方是我和杨某的家属沈艳,协议约定我们和庄戈共同承建在水一方最北面的一排两栋17层的小高层楼的土建工程,庄戈占股52%,我和沈艳占股48%,利润按比例分成,同时庄戈要求工程由我负责,不想让杨某参与具体施工。

协议签好后,我通过转帐的方式补交了30万元保证金给庄戈,之后第一笔工程款就拨付到位了,因为施工比较顺利,庄戈同意下,我剩余的20万元保证金就没有再转给庄戈。但我和杨某之间的股份比例不变。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后续工程款就拨付到位了,我的80万元和杨某100万元的保证金本金都退还了。同时我也给了杨某一部分利润,大概有十多万,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工程结束后通过核算,我和杨某投资在水一方工程中总利润大概有100多万元。当时我做生意手头比较紧,我就和杨某商量把他的剩余40多万利润我先使用,就算我欠杨某的钱,在我们对账的时候也累计进去,杨某也表示同意了。

颍上县老汽车站对面,五堆坊粮站院内的大光明浴场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但因为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不错,我就想在该位置开办一家KTV。大概在在水一方小区建设期间,我在原大明光浴场的地方重新装修并开办了和盛KTV。开办KTV需要消防验收合格,我知道杨某家也做做消防工程生意,随后我就找到他并说了想请他帮忙做和盛KTV的消防工程,杨某也同意了。我们口头由杨某负责和盛KTV的消防工程的施工并保证通过验收,工程款约为40万元左右。后期因为我的和盛KTV的生意也不太好,这笔工程款我算做欠他的钱,陆陆续续才给他完的。

在和盛KTV完工之后不久,我就通过杨某承接了颍上县广厦未来城小区内道路工程,这个工程所得的利润我都转给杨某了。在这之后,我们就没有合伙做生意了。

在2018年的时候,杨某让我到他的办公室,我们当时在一起清算了一下债权债务关系。当时算的我还欠杨某45万元,我们双方都认可这个数字。当时我没有算账单子,但是杨某本人应该记得清楚。在2019年初春节前,我还给杨某10万元,是给的现金还是转账我记不清楚了。2020年春节因为疫情原因我没有给他钱。2021年1月十几号,就是在上周左右,杨某的儿子杨鹏打电话联系我,和我说他父亲出事了,目前家里没有钱,让我把我欠他家的钱先还10万。我就安排会计从银行去了10万元现金,我们联系好后在城北昊特健身房门口,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鹏,当时杨鹏没有给我打条子。到目前为止,我实际还欠他25万元。

我和杨某承接广厦未来城小区场外道路施工过程中,场外道路施工的资金是我投资的,工程也是我施工的,杨某没有参与施工。后期分红的时候,我给杨某分了利润一半的干股10.4万元,另外一半我的利润,算我还他的钱我也都给他了。在2011年左右的时候,颍上县建设广厦未来城小区,建设项目公司是合肥的,公司老总叫万明,实际在颍上的项目负责人叫章某。我原来也不认识章某,我也是通过杨某介绍认识的章某,我向杨某表示想承揽广厦未来城项目的部分工程,并向他表示如果承揽到工程,工程上的事情你不用问,我给你算个份子,杨某表示同意了。在2011年六七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杨某和我说广厦未来城项目有个场外道路工程有一百多万,你愿不愿意做,如果愿意我就和章某打招呼交给你做。我说这工程可以做,杨某就表示:你要做的话,就要算我们两个合伙,你给我也算个份子,我这边挂杨鹏的名字,让杨鹏出面,如果资金不足了需要拿钱,我再拿钱。接着他说:这个工程各算一半份子,利润我们各半,这工程量不大,你不需要拿钱,给你算个干份子就行了,以后工程完工了我把利润直接给你就行了。场外道路工程是用合肥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资质和广厦未来城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钰丰公司就是万明、章某自己的建筑公司,他让我挂靠这个公司就是想提1%的管理费。我承揽的广厦未来城场外道路工程项目同钰丰公司签的有协议。合同是我和杨鹏与公司签订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楚了。工程是我和杨鹏签的合同,但是实际工程施工都是我做的,杨鹏是挂个名,在拨款申请上签个字,工程上的事情他不参与,杨某和他家人都没有参与这个广厦未来城小区场外道路的工程。工程的前期资金也是我垫付的,工程款分阶段拨款下来的时候再还我的本金。广厦未来城项目是分一、二两期施工的,我们承揽场外道路工程主要包括的小区的户外的道路、管网工程,总工程量大约有一百多万。工程款资金是分阶段发放的,工程款都是打到杨鹏的账户上的,杨鹏收款后转给我用于我支付工程材料费,具体施工都是我干的。

拨款申请及建设合同上挂杨鹏的名字,杨某在分红的时候面子上好讲,可以讲不算是干股。也是他让工程款打到杨鹏账户上的,这样他就可以监管这个工程的资金流量,知道这个工程能挣多少签,他能得到多少分红。杨鹏天天平时我都找不到他,工程款拨到杨鹏账户后,我都找他一两天才能找到他,让他把钱支出来支付工程开支。如果我不看紧,我怕杨鹏把钱胡乱花掉了,他就是小公子哥。我一直从事建筑生意,工程上的人工、机械、材料等我都有,工程款我自己就可以垫付了,只要垫付时间不长,广厦未来城能够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就行。为这个工程我没有向杨某借钱。

因为一来这给工程本来就是杨某帮我介绍的,没有杨某的关系我也承揽不到这个工程。另一方面杨某在住建局工作,在颍上建设行业的工程质量把关等方面他都有监管的权力,给他干股就是想继续和他保持关系,这样他以后还会给我介绍工程活,有利润拿。在施工过程中我核算了工程量,总的大概有一百多万,我就和杨某说广厦未来城场外道路工程总工程量有一百多万,利润在20%左右,也就是20多万元。这个利润我们各得一半。当时杨某就同意了,因为他搞工程,他对利润这块也清楚。在2014年初,场外工程基本算完工了,当时我们做的决算时120多万,但是实际钰丰公司实际就给了104万左右,到2014年初杨鹏总共给我转了104万左右的工程款,具体记不清楚了。这104万左右的工程款都是广厦未来城通过钰丰公司拨付到杨鹏账户上的,我再找杨鹏要工程款。工程款有时候时直接给我的现金,有时候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

在2014年的时候,我因为资金紧张一直没有给杨某分红。2015年2月中旬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到杨某在交通路的家中,在他家中我和他说:2014年因为我资金紧张,广厦未来城场外道路工程一直没有给你分红,我们把这个工程的账算一下吧。杨鹏一共给我拨了104万左右,我们按20%的利润算就是20.8万。这利润本来是我们俩平分,这也到过年了,这笔钱20.8万都给你吧。其中一半是给你那一份的分红,我的这一半我不要了,算我还你的钱款了,杨某也同意了。我就接着问这笔钱怎么给他,杨某就表示:你把钱还打到杨鹏的建行卡上吧。随后杨某就把卡号提供给我,我回去后就到银行往杨某提供的杨鹏建行卡上打了20.8万元。

杨某个人拿走的10.4万元与我欠他的钱没有关系。杨某个人拿走的10.4万元就是我承揽广厦未来城场外工程之前和杨某说好给他的利润分红。这笔钱在我和杨某之后的对账的时候,我们也没有计入我欠杨某的钱里面。

这笔杨某拿走的10.4万元到目前为止没有退还给我。广厦未来城工程结束之后,我没有再与杨某合伙做生意了。

在2013年左右,通过杨某介绍,我承揽了2013年度美好乡村项目的六十铺镇五岳村村部建设和八里河镇仁里社区村部施工。其中五岳村村部是我包工包料建设的,仁里社区村部建设的建筑砂石、砖头是甘某提供的,其他都是我个人出的,甘某是2013年度美好乡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人,我们的资金都是通过他拨付下来的。两个村部建设总工程量我计算的大约有100多万元,但是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见到工程的审计资料。美好乡村项目部前期给我拨付了部分工程款,有二、三十万元,尾款一直没有结清,2015年有一年多都没拨钱。到2016年初,我听甘某说美好乡村项目来钱了,又拨了一部分资金。我就找到杨某和他表示,现在我资金紧张,你看看帮我说说能不能多拨一些,回头给你一些喝酒钱,杨某可以,回头我给你安排一下。过了两天,杨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本来按计划给你拨20万元的,我和甘某安排了再给你多拨25万,总的给你45万元。大约在2016年2月份春节前一两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甘某拨付给我45万元,我取出来之后就拿回老家用于付欠款了。2016年过了春节,大约在2月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带了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5万元现金和一箱习酒,到了杨某在交通路的家中。我把酒放在他家客厅,并把钱放在杨某家的茶几上,我和杨某说你安排我的工程多拨了钱,我这5万元给你算喝酒钱。杨某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笔5万元就是我为了感谢他安排多拨付工程款给他的好处费。当时要工钱的人也比较多,如果他不帮我安排多要,这次工程款结算我也不可能获得这么多。而且在2018年年底我和杨某算账的时候,杨某还说过,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我给他的5万元喝酒钱,是他帮我多要得工程款我给他的感谢费,不能算作和他的合伙生意分红账上,当时我也表示同意了,这笔钱我们双方都认可是我为了他帮我多要工程款,我送给杨某的喝酒钱。这笔钱和我与杨某之间的合伙分红无关,不计入我欠他钱里面的。这笔5万元,杨某没有退还给我。

(2)证人章某证言,证明我叫章某,2009年底到2015年初在颍上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年以后离开。在担任广厦置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法人是万明。万明在建立广厦置业公司之前,在合肥开办的有合肥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明是法人。我们广厦未来城小区建设的时候,钰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我认识万同顺,他承接了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场外道路等建设。当时是我让杨某找人干的,他推荐的是万同顺,也就是说万同顺是通过杨某介绍承接的广厦未来城小区的场外道路工程。

詹某、万同顺的工程项目我印象中他们是以合肥钰丰公司名义干的工程。广厦未来城小区建设项目中的部分消防工程是杨某承接的,但是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应该签订的有工程协议。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上半年,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万同顺找到我并向我表示,他想承揽广厦未来城项目的工程做,让我找广厦置业的人说说。并且他向我表示如果承揽到工程,工程上的事情我不用问,他给我算份子,我表示我去问问。在2011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联系章某,我问他的未来城小区项目有没有工程没有做了,我的朋友想承揽点工程做。章某表示好的,他手里正好还有个场外道路工程,有一百多万的项目,但是必须和他们自己的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因为钰丰公司也是章某,他们想提管理费。问我愿不愿意做,我说我问问我朋友。之后我就打电话和万同顺说广厦未来城项目有个场外道路工程,需要和广厦置业公司下的钰丰公司签合同,问他愿不愿意做,如果愿意我就和章某说。万同顺表示这工程他可以做。我就向万同顺说这个工程他要做的话,就要算我们两个合伙,让他也得给我算个份子,我这边挂我儿子杨鹏的名字,让杨鹏出面。万同顺随后表示同意,这个工程各算一半份子,利润我们各半可以,但是这工程量不大,我不需要拿钱,他给我算个干份子就行了。我也表示同意了。在承建这个工程时,杨鹏一次也没有去过,也没有过问工程上的相关事情。之后我就安排万同顺和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接,签订合同承建设工程了。为了防止万同顺在承揽工程中不如实给我干股,当时我还安排我儿子杨鹏和万同顺一起在合同上签的字,并让章某的公司把阶段工程款都打到我儿子杨鹏的账户上。工程的前期资金是万同顺垫付的,工程款分阶段拨款下来的时候,我再安排给万同顺。实际杨鹏是挂个名,在拨款申请上签个字,工程施工都是万同顺做的,工程上的事情我和杨鹏以及我们一家不参与。拨款申请及建设合同上挂杨鹏的名字,我在分红的时候面子上好讲,可以讲不算是干股,可以防组织上调查。我也可以让工程款打到杨鹏账户上,这样我就可以监管这个工程的资金流量,知道这个工程能挣多少钱,我能得到多少分红。工程款是通过杨鹏账户转账或者给付现金给万同顺的。广厦未来城建设分两期,场外道路工程也就是持续进行的,到了2014年初,场外道路工程基本算完工了。当时钰丰公司实际就给了104万左右,钰丰公司拨付到杨鹏账户上的,我都安排转给了万同顺,有时候是直接给他的现金,有时候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每次具体情况的我记不清楚了。

在2014年的时候,万同顺因为资金紧张,告知我后一直没有给我分红。2015年2月中旬,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万同顺到我在交通东路的家中,他和我说,2014年因为资金紧张,广厦未来城场外道路工程一直没有给我分红,我们把这个工程的账算一下吧。我说杨鹏一共给他拨了104万左右。万同顺表示这个工程大概有20%的利润,算下来有20.8万的利润。这利润我们俩平分的。也到过年了,我把我欠你钱的账也还一下,这笔钱20.8万就都给我了。其中一半是给我那一份干股的分红,也就是之前说好我拿的10.4万元干股。他的一半利润也一并转账给我,算做还我的之前欠款,我也同意了。他就接着问这笔钱怎么给我,我就让他把钱还打到杨鹏的建行卡上。随后我就把杨鹏的卡号提供给他。之后,万同顺就往我提供的杨鹏建行卡上打了20.8万元。我个人拿走的10.4万元就是万同顺承揽广厦未来城场外工程之前和我说好给的干股分红。这笔钱在我和万同顺2018年计算我们之间债务关系的时候,他给我的这个10.4万元的干股分红也没有计入还我的欠款里面。我获得的10.4万元干股分红,没有退还给万同顺。在广厦未来城场外该道路工程之后,我和万同顺没有再合伙做过生意了。

万同顺承揽了2013年度美好乡村项目的六十铺镇五岳村村部建设和八里河镇仁里社区村部施工。其中五岳村村部建设是万同顺包工包料建设的,仁里社区村部建设的建筑砂五、砖头是甘某提供的,其他都是万同顺个人出的。甘某用江西九江一建公司资质承揽的2013年度美好乡村工程项目,甘某是这个项目是资金管理人,资金都是通过他再拨付下去的。我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具体负责管理资金的拨付情况。万同顺承接的两个村部建设总工程量大概有七、八十万元。

2016年2月份春节前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根据安排上级又拨付了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2013年度美好乡村工程余款结算。万同顺到我的办公室找到我,他和我说他当时资金紧张,让我安排一下能不能多拨一些款给他。如果钱到位了给我送一些“喝酒钱”,我说:回头我安排一下。过了两天,我打电话给甘某,我让他从拨付的美好乡村资金上给万同顺拨付一部分工程款。甘某问我给多少,我说按照比例应该给万同顺拨付工程款是20万元,万同顺近期急用钱,再多拨付给他25万元。甘某表示同意了。我当天就给万同顺打电话说,本来按计划给他拨20万元的,我和甘某安排了再给他多拨25万,总的给45万元,并让他主动和甘某联系。万同顺当场表示很感谢。2016年过了春节,大约在2月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万同顺带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和一箱习酒,到了我在交通路的家中。万同顺把黑色塑料袋放在我的茶几上,酒他进来顺手酒就放在客厅地上了,万同顺和我说感谢我安排多拨了钱,他资金周转开了,给我5万元给你算喝酒钱。我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万同顺离开后,我把他放在茶几上的黑色塑料袋打开一下,发现里面是5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这笔5万元就是万同顺为了感谢我为他安排多拨付工程款,他给我的好处费。当时要工钱的人也比较多,如果我不帮我安排多拨付给他25万,这次工程款结算按比例他没有这么多。

在2018年年底我和万同顺算债务关系的时候,我还和他说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他给我的5万元喝酒钱,是我帮他多要工程款给我的喝酒钱,不能算他还我的欠款了。当时万同顺也表示同意了这笔5万元钱,我没有退还给万同顺。因为我是县规划局的美好乡村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工程款上的资金拨付事情,我怎么安排甘某就要照做。

在2010年左右时,万同顺在颍上县关屯乡建粮食储备仓时向我借款30万元。2011年左右时万同顺投资建设颍上县和盛KTV时,该KTV消防工程是我承建的,工程款约为40万元左右。2012年左右时,我与万同顺共同出资承建了颍上县在水一方小区土建工程项目,其中我的利润45万元左右被万同顺借走使用。这些年来万同顺陆陆续续偿还了一部分欠款,在2018年时我与万同顺在我办公室计算我俩债权债务时,万同顺还欠我45万元,在2019年时万同顺又还我10万元,到现在万同顺应该还欠我35万元。我以上所说的万同顺给我的10.4万元干股分红钱及5万元的“喝酒钱”,与万同顺欠我的35万元没有关系。

八、2013年至2016年,甘某承建了“2013年颍上县美好乡村工程”。甘某为寻求杨某在工程质量、工程拨款以及为其介绍工程等方面给予关照,多次送给杨某人民币共计5.2万元。

另外,在甘某承建上述工程期间,杨某先后向甘某索取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2013年颍上县“美好乡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证明2013年2月1日,招标人颍上县城乡规划局,经办人杨工,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招标文件送达登记表,证明九江一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竞标文书。

(3)中标公示,证明2013年2月19日,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开标,第一中标人为九江市九江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2.证人证言

(1)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我和赵士周借用江西九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颍上县美好乡村项目工程,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是颍上县规划局,杨某是业主单位也就是颍上县规划局的代表,他负责颍上县美好乡村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管理、项目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等工作,接触是从2012年在颍上县夏桥镇龙王庙村施工期间开始的,当时我在龙王庙村施工,杨某是业主单位的代表。

2013年1月底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杨某还没有搬家,我送杨某回他在交通东路、颍上县缔煌购物城东侧的家。在杨某下车之前,我将提前准备好的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杨某,我和他说快过春节了,给你点过节费。杨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这2万元我是从美好乡村项目账户上支出的,美好乡村项目工程款收支记录是尚某记录的。

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杨某打电话给我,讲前一段时间他出门花了七八千元,让我从美好乡村项目上出。我当时考虑到他是美好乡村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为了让杨某在美好乡村项目中多关照,我就同意了,并问杨某在哪里。杨某讲他在夏桥镇龙王庙村工地上,我就从美好乡村项目部拿了一万元现金,开车到龙王庙工地,找到杨某将这一万元现金给了他。当时杨某讲开支的票据回头补,但一直未给我。因这些美好乡村项目是我自己的生意,我支取的时候从项目部支钱说明一下就行,没有票据也行,这些开支都是我个人的钱开支的。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我还是为了跟杨某拉近关系,在其儿子杨鹏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我到杨某交通东路的家中。当时杨某和他妻子沈艳都在家,我将一个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杨某家客厅的茶几上,杨某客气客气也就收下了。这一万元是从我个人积蓄中出的。

2016年11月一天上午,我到杨某在管仲老街项目部的办公室,和他说听说你来小孙子了,我给你贺喜。我给了他我事先准备好的用红包包好的2000元现金交给了杨某,杨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2000元也是我个人出的。

在2016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当时2013年美好乡村项目工程量审计正在进行。当时县规划局组织的有审计部门对工程量进行审计,这个事具体由杨某负责。我因为有两个工程在里面,我怕给我的工程量审计扣除的多,另一方面我也想让他们审计进度快一些。我就想请杨某在这方面给予我关照。在2016年八九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下午,我电话和杨某联系,他说他在家中。我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到杨某位于鑫都首府的家中找到杨某。我向杨某表示想拜托他在美好乡村我干的那两个项目上给予关照,审计上给予照顾。当时杨某表示可以。在我离开的时候,我把装着2万元现金的黑袋子放在了他家客厅的茶几上,和杨某说这是我的心情,杨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他家。

2013年初的一天,杨某打电话给我,讲几天前出差花了万把块钱,要从我这美好乡村项目上解决1万元,我讲好。杨某讲让祝某跟我联系。时间不长,祝某到慎城酒行找到我,我将一万元现金交给了祝某。这一万元现金我是从美好乡村项目上支出的。

2014年6月初,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杨某打电话和我说让我安排给祝某报账5万元,他有开支,回头他让祝某找我取。当时他也没有和我解释为什么报账,我也没有追问。过了一段时间,祝某到慎城酒行找到我,我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祝某。这笔钱后来我和尚某对账的时候,加上我为工程业务的其他一些开支统一记到账上了。祝某没有提供票据,我直接给他5万元现金。

2016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当时县审计局要对2013年美好乡村项目工程量审计,当时是祝某跟着审计人员下村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在2016年七八月份一天上午,杨某给我打电话说祝某跟着下村审计跑了一夏,很辛苦。你给他解决5000元“辛苦费”。我就准备拿了5000元现金。过了两天祝某就到我慎城酒行的店里,我把5000元钱交给了他。

(2)证人尚某证言,证明我是在2003年粮站职工全员买断的时候下岗的,1997年就认识赵士周(赵猛),帮助盛和粮油公司代账,2012年受赵士周委托,负责五里湖工程项目款账目,同年在美好乡村账目上代表赵士周与甘某核对美好乡村工程开支情况由我每个月与甘某对下账,一般对账时间就是美好乡村每次工程款下来的时候,与甘某核对下收支,保持账目一致。

经我手记账,甘某共和赵士周一起承揽了“滨河大道”“沟塘治理”及“美好乡村”项目,名称都是甘某告诉我的,我记账名称就用的是这些。“滨河大道”、“沟塘治理”及“美好乡村”项目工程款资金都是甘某直接管理的,我不负责直接经手现金。所有交易开支都是甘某负责的,我只是代表赵士周与甘某核对下收支情况,再向赵士周汇报。一般都是甘某提供的开支收据给我看一下,我就把账目核实准确记录准确就行了。因为这都是赵士周和甘某两个人的事情,他们也不是正式的公司账目。我只是负责记录的,赵士周和甘某都不说这个事我就没必要深究了。根据我保存的电子账目显示,我是2015年5月就结束了。2015年5月之后这几个项目都结束了,我就不再负责记录做账了。每年的春节前赵士周都会给我转账,作为我一年的劳务费,根据业务情况,2-5万不等。资金是从项目总账中列支的,我做的账中都有记录。

因为我和朱荣玉都是会计。按照朱荣玉提供的票据凭证,我就看一下,从来也不问具体原因,我的工作职责就与朱荣玉把账目核实准确就行了。朱荣玉是李培兵带过的来的人,李培兵是常州人,朱荣玉也是外地人,具体哪地方的人我也不清楚。三期的公司是兴业和精腾两个公司,李培兵是主要负责人。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县规划局为业主单位的2013年度美好乡村项目工程,是甘某以江西九江一建公司资质承接的,项目共涉及颍上县境内的10个村,分别是夏桥镇龙王庙村,八里河镇仁里村、朱岗村、渔民社区、马店社区,黄坝乡郭圩新村,陈桥镇三王村、山涧村,红星镇宁大村,六十铺镇五岳村的相关工程。工程款是统一拨到九江一建公司,公司扣除管理费之后将工程款打给甘某。我作为业主单位代表,根据县规划局的安排,负责项目施工、项目管理、项目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等工作,我按照上级的要求甘某按比例将项目资金在分拨下去。在这期间我和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

2013年1月底春节前的一天,县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还住在交通东路颍上县缔煌购物城东侧,甘某开车送我回家。在我下车之前,甘某交给了我一个信封,他和我说快过春节了,给我点过节费,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我到家后把甘某交给我的信封打开一下,发现里面装的是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没有退还给甘某,被我用于家庭开支了。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打电话给甘某,我和他说前一段时间我出门花了七八千元,让他从美好乡村项目上出。甘某当时就同意了,并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夏桥镇龙王庙村工地上看着施工。之后没有多久甘某开车到龙王庙工地找我,给了我1万元扎好的现金。当时我和他讲开支的票据回头补,但一直未给甘某。因为这是我的出门开支,都是我个人非公外出的花费,从单位无法报销的,如果我把开支票据给他,他记上账目对我反而不好,我就没有给他票据。我就是想让他为我解决我个人的开支。我不清楚甘某在美好乡村项目上如何出账。这1万元现金我没有退还给甘某,这1万元现金被我平时零花掉了。

2014年九月份我儿子杨鹏结婚前的一天,甘某到我交通东路的家中。到了家中,甘某将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说是恭喜杨鹏结婚的。我客气几句也就收下了,在甘某离开后,我把他放在茶几上的信封打开一下,发现里面是1万元的现金。

2016年11月一天上午,我当时已经在外城河治理项目部,也就是管仲老街项目部我自己的办公室,甘某去办公室找到我,和我说听说我来小孙子了,他给我贺喜,我表示谢谢。甘某给了我一个红包,里面包好了2000元现金交给了我,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我与甘某之间没有行礼往复。

2014年6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打电话给甘某,我说让他安排给祝某报账5万元,祝某有开支,回头让祝某找他取。当时我也没有和甘某解释为什么报账,他也没有追问。之后我就让祝某去找甘某拿钱。后来祝某就带回来5万元交给我,和我说这些都是在甘某那里拿的,我表示知道了就把钱收起来了。祝某不知道里面的情况。没有票据,我就是想让甘某为我解决5万元钱,这些钱也被我用于日常开支了。这5万元,甘某在美好乡村项目是如何出账的我不知道。我当时就是想让甘某为我解决这5万元的个人开支。这5万元我没有退还给甘某或其家人,都被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了。

在2016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当时2013年美好乡村项目工程量审计正在进行。当时县规划局组织的有审计部门对工程量进行审计,这个事具体由我负责。甘某因为有两个工程在里面,就想请我在这方面给予关照。在2016年八九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下午,甘某到我位于鑫都首府的家中,拿出用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茶几上,向我表示想拜托我在美好乡村他干的项目审计上给予照顾,当时我表示可以。甘某和我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情,我客气一下就收下。在他离开后,我打开黑塑料袋,发现里面装的2万元现金。这2万元我没有退还给甘某,我与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或我家人、亲戚没有参与经营美好乡村工程。

2016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当时县审计局正对2013年美好乡村项目工程量审计,当时是祝某陪着审计人员下村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我碰到祝某,他想通过甘某给他解决一些“辛苦费”。之后我给甘某打电话说,祝某跟着下村审计跑很辛苦,你给他解决5000元“辛苦费”。甘某表示同意,安排好后我就让祝某去找甘某了。祝某随后不久就同我说甘某给他解决了5000元的“辛苦费”。祝某没有票据,具体甘某是如何出账的我不清楚。

九、2016年,杨某作为颍上县慎城镇管仲路和顺河路商铺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技术顾问,在负责工程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进度管理等工作期间,先后安排多家该项目的承揽商修建自己宅院。其中让浙江东阳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夏亚君搭建钢化玻璃雨棚;让凤铝铝材经营商郑某安装断桥式铝塑复合窗及铝合金窗户;让江苏安美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安装复式楼院落的铁栏栅围栏及铁栏栅门;让颍上县金盛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改造铁栏栅门头。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施工价格分别为0.8万元、1.256万元、0.2604万元、0.15万元,共计2.466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销货清单。证明2016年11月16日,购货单位东阳三建(鑫都首府),商品名称钢架夹胶钢、玻璃雨棚,金额8008元。该销货清单提供人肖亚军。

(2)手机照片,证明2019年,郑某在为杨某在利辛县的老家房屋安装铝合金窗户时拍摄现在照片7张。

2.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证言,证明我叫夏某,我从事建筑工程,我的身份是浙江东阳三建公司颍上项目经理。我是在2015年下半年认识的杨某,当时我以东阳三建名义承接了管仲菜市街立面改造项目,项目实际是我个人建设。杨某是当时项目的甲方代表技术负责,我就是从那时候和他认识的。

在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他买了鑫都首府的房子,具体位置我记不清楚了,是复式楼带院子的。当时他需要改造加盖钢化玻璃雨棚和进户门的封堵等工程。当时我在管仲菜市街做立面改造项目,杨某是现场负责人,他让我找人把他家加盖钢化雨棚。于是我从工地上派工人去帮杨某做的堵门洞和建了钢化雨棚,当时去施工的负责人是我朋友时某。雨棚长度7.7米,宽度是1.6米,总共12.32平方,价格是650元每平方,雨棚总共花费了8000元。堵门等附加工程因为比较少,用的也是我自己的工人我就没有记账,雨棚开支有票据。当时时某给我工程上干活,我让他去给杨某建钢化雨棚,也是包给他的,价格是650元每平方,含人工安装。建好后时某和我算账,这个8000元钱是我给时某的。杨某提出过要给我,我表示不要了。后来,他也就没有再坚持,到目前为止装修工程钱没有给我。从这以后到现在他也没有在提过给我钢化雨棚钱,我也没有向他要过。

(2)证人时某证言,证明我叫时某,我从事建筑材料生意,2000年左右开始经营阜阳新时代不锈钢销售部是个体经营户。

在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正在做东阳三建公司的颍上县器材库安置区不锈钢的工程。有一天,夏某和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在鑫都首府,要做一个钢化玻璃雨棚,钢化雨棚的钱回头他结算。夏某告诉了我具体地址,我就到现场测量后制作并施工安装钢化雨棚。安装完成后我按照实际的耗材量、工时等计算,雨棚长度7.7米,宽度是1.6米,总共12.32平方,单位价格是含人工650元每平方米,雨棚总共花费8000元,材料和人工都是我的。建好后,在2016年11月我和夏某算的账,夏某给我8000元费用,我当时开了一份销货清单给夏某。

(3)证人蔡某证言,证明我叫蔡某。我是江苏安美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从事护栏生意,2012年起在颍上县从事公路护栏生意。

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有一天上午我去管仲老街项目部找张志刚要工程款拨付的时候,杨某也在项目部,他喊住我。杨某和我说他在鑫都首府小区有套复式楼现在在装修,有个院子需要做金属护栏和铁栅栏门,想让我帮他做,我表示同意了。之后我就去他家实地测量,杨某的房子是在鑫都首府11号楼靠西侧对着小区内部的复式楼,有大概几十平方的院子。测量院子的围栏是三面大概有十三、四米左右,要做成1.2米高的黑色金属围栏,大门是双扇拱形带门柱的铁栅栏门,之后我就回去安排公司制作了。制作好后我就安排送到了杨某家去安装,当时杨某表示铁栅栏门做的尺寸过大,需要重做。我就电话联系我在颍上的熟人张军(张某),让他来给杨某改造铁栅栏门。之后的事情就是他和杨某联系的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给杨某做的铁栅栏门和金属护栏,铁栅栏门是双扇、各1.5米宽,一人高的拱形铁栅栏门,金属护栏是1.2米高,总长度十三、四米长,成本2000多元。这两个工程我是自己给杨某做的,材料和人工都是我个人出的,价格不高总的才2000元左右,就没有记账。因为本身我给杨某做的也就2000元左右的活,我考虑到平时和他比较熟,杨某是张志刚安排县住建局负责颍上县的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我和他搞好关系,以后我在颍上干工程在资金拨付和业务上他也能帮忙说上话,就没有找他要钱。但是当时杨某坚持要给钱,我和他说就给个600元,其他的钱我不要了,他就给了我600元现金,我们就不再说这个事情了。这600元现金我拿到后就花掉了,也没有记入账。

杨某没有找我结清我给杨某做铁栅栏门和金属护栏的剩余费用。除此之外,我与杨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我叫张某,平时别人都喊我张军。我从事护栏生意,开办有颍上县金盛护栏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上半年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做县城街道护栏的江苏常州的蔡老板联系我。蔡老板打电话和我说他给县住建局杨某做的栅栏和院子铁栅栏门,铁栅栏门的尺寸做错了需要重做。蔡老板知道我在颍上有护栏加工厂,就让我和杨某联系重做并安装铁栅栏门。我考虑到杨某是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颍上的部分工程都是他负责的,给他做铁栅栏门也可以和他接触接触,就同意接这个活了。杨某的房子是在鑫都首府5号楼靠西侧对着小区内部的复式楼,有大概几十平房的院子。我带着工人去到了现场后,当时他家的护栏已经装好了,铁栅栏门因为尺寸不对没有安装。我在现场测量好具体尺寸后就把他的大门拉回厂里重做了。过了几天我重新做好后就带着工人把杨某院子的铁栅栏门重新安装好了。完工后杨某问多少钱,我表示不值钱不要了。

铁栅栏门是双扇、各1.5米宽,2米至2.2米高的拱形门头铁栅栏门改装加上安装,大概花了五六百块钱左右。2019年下半年我又为杨某做的铁栅栏门的拱形门头,烤漆材质的,花费大约有1000元左右。总的大概花了有1500元左右。

在2019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做铁栅栏门的拱形门头,用于蓬花蔓用,让我去看看给做一个。我到了他鑫都首府的家里,测量好后回去做了个铁质门头,过了几天我带到杨某家给他安装了。这两个工程我是自己给杨某装的,材料和人工都是我自己出的,价格不高总的才1500元左右,就没有记账。

(5)证人郑某证言,证明我叫郑某,平时人都喊我郑杨。在颍上县五洲万汇经营凤铝铝材。管仲街立面的门窗工程我都是从武运香手中接的,工程款结算都是和武运香结算的。杨某是县里指派的现场质量监督人,他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他认为不过关的项目就必须要拆除重做。管仲街立面改造工程大概是在2016年底结束的。

在2016年我干管仲街外立面工程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杨某和我说他在鑫都首府买了一套复式楼,想换窗户、封阳台,提出全部换断桥铝、双层钢化玻璃的。当时我就同意了,我安排我在管仲街施工的工人到现场测量。杨某是住在鑫都首府5号楼2单元301户,具体多少工程面积我记不清楚了。材料和人工都是我出的。工程人工和材料总计大概1万元左右,具体我记不清楚了。装修完了我们人员就撤离了,杨某问我多少钱我表示不值钱就不算了不要钱了。我是免费给杨某装的,材料和人工都是我自己出的,就没有记账。

在2019年12月,有一天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兄弟几人在他利辛县老家杨庄盖的平房,要装铝合金窗户,叫我去测量安装。当时我同意了,过了两天我带着工人和杨某一起去他老家利辛杨庄现场去张量。丈量出来的是需要做后面4个、前面2个铝合金窗户,做的是普通铝合金窗户,总费用大概3000元左右,材料和人工都是我出的。完工后杨某问多少钱,我表示不值钱不要了。这笔杨某老家利辛杨庄房屋的铝合金窗户钱我也没有记账。

以上我给杨某安装的鑫都首府、老家利辛杨庄两处窗户装好后,杨某向我提出给费用,没有要,在这以后杨某没有再次提出给我费用。

在2020年10月份至11月份的时候,一天上午,楚新成(外号楚老四)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托他把之前我给杨某安装窗户的钱递给我。楚新成表示在慎城镇政府门口他的车上等我,让我道了之后去找他。当时我就开车去找楚新成了。我开车到慎城镇政府门口,楚新成在他自己的车上等着我,我就上了他的汽车。在车上楚新成和我说,原来给杨某安装窗户的钱,杨某把钱递给我了,让我转交给你,共1.3万元。我和楚新成说我就收个成本价3500元,剩下的钱我不要。随后我就离开了车,楚新成把剩下的钱拿走了。这3500元实际上就是给杨某利辛杨庄老家房子装窗户的钱,杨某鑫都首府房子的窗户钱我没有和楚新成说,他应该也不清楚具体情况。杨某通过楚新成要给我的1.3万元,人工和材料费加起来差不多这些钱。他搞工程规划设计的,对这方面精通。我不知道剩下的钱楚新成是怎么处理的。

(6)证人楚新成证言,证明在今年2020年10月份至1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上午我正在管仲老街附近散步,正好遇见了杨某,他当时就在管仲老街里面办公。杨某和我说要我去到他办公室喝杯茶。我就和他去了杨某在管仲老街里的办公室。到了办公室杨某和我说想要找我帮忙。他说郑某之前给他做过窗户,杨某没有给郑某钱,现在想让我帮忙把钱转交给郑某。我表示让他自己找郑某,杨某表示找不到。然后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他没有和郑某结算过,大概一万多。说完他就拿出13500元给我让我帮忙转交。我说能摊这么多钱么?杨某就拿回去500元,剩下的都给我了。给钱的时候杨某还和我交待说,这笔钱让我对郑某说,这13000元之前就转交到我的手里了,我一直没有给郑某,现在才给他。

第二天上午我打电话给郑某,说杨某托我把之前郑某给杨某安装窗户的钱递给他。电话中他表示他在慎城镇政府附近,我们就定在慎城镇政府门口见面,然后我就开车去了慎城镇政府门口。在慎城镇政府门口,郑某上了我的车。在车上我和郑某说他原来给杨某安装窗户的钱,杨某把钱递给我了,让我转交给你,共1.3万元,你算一下。郑某开始表示不要了,我和郑某就说杨某已经把钱交给我了,你算算该拿多少拿多少,这个钱就给你了,你回头别说杨某没给你钱。杨某让我说钱之前就在我手里的事我没有和郑某说。郑某说他收3500元就够了,我表示你钱拿够,剩下的钱我还得退给他。随后郑某就离开了车,我把剩下的钱拿走了。

因为这笔钱我是帮杨某转交给郑某的,我不可能拿这笔钱的。过了几天,具体也记不清楚了,我打杨某手机,他的手机不开机打不通。我去他办公室问才知道他被纪委带走了。这笔9500元到目前为止还在我手里。我和杨某之间没有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至今规划局安排我负责外城河治理工程(管仲老街建设)、管仲街和顺河路外立面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顾问期间,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指导、工程进度管理等工作。

在2016年上半年我正在负责管仲街顺河路外立面改造的时候,当时我家在鑫都首府的房子也正在装修。我计划想将我家庭的铝合金窗户更换为质量较高的断桥铝、双层钢化玻璃的并封闭阳台。我就联系当时正在外立面改造项目施工的郑某,他是做铝合金窗户生意的。我让他到我鑫都首府的房子安装铝合金窗户。当时他就同意了,他当时给我安装的是断桥铝式的窗户,玻璃是双层的,装修完了我问郑某多少钱,他表示不值钱就不要钱了,算是我免费给你装修的了,我当时看郑某比较坚持,也就没有付给他窗户款,我估算人工加材料大概要1万元左右。2019年12月,有一天我给郑某打电话说,我兄弟几人在我利辛县汝集镇老家杨庄盖的有平房,要装铝合金窗户,想叫他去测量安装。当时他就同意了,过了两天郑某带着工人和我一起去老家利辛县汝集镇杨庄现场去测量。我说不需要太好的,就做普通铝合金窗户就行。我也估算了一下总费用大概3000元左右,但是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完工后我问郑某多少钱,郑某再次表示不值钱不要了,在郑某的坚持下,这次窗户款也没有付给他。

在2020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觉得组织找过我,又去找了甘某,我怕郑某没收我窗户钱的事情被组织调查出来,我想把窗户退还给郑某,但我担心如果直接退还给郑某他会不收,在11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在管仲老街项目部门口看见了正在管仲老街附近散步的楚新成(外号楚老四),我知道他和郑某有亲戚。我就邀请楚新成到我的办公室喝杯茶。我和他说郑某之前给我做过窗户,我没有给郑某钱,现在想托楚新成帮忙把钱转交给郑某。楚新成说让我自己找郑某,我表示找不到他,你帮忙联系一下。然后楚新成问我一共值多少钱,我说我没有和郑某结算过,我估摸着大概一万多。说完我就拿出13500元现金给楚新成让帮忙转交。楚新成说能摊这么多钱么?我就拿回去500元,剩下的13000元都给楚新成了。楚新成退没退,怎么退的我不知道,我就没有再联系楚新成了。我和郑某之间的往来就没有了。

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当时我鑫都首府小区的房子正在装修,院子里想做金属护栏和铁栅栏门,我就找到了蔡某帮我做,因为在2013年左右蔡某做我们规划局公路护栏的时候我们就认识了,我代表县规划局同他谈价格规格的时候和他接触过。蔡某同意后就安排人去我家实地测量有安装,有大概几十平方的院子。测量院子的围栏是三面大概有土三、四米左右,要做成1.2米高的黑色金属围栏,材质参照颍上县城区人行道护栏,大门是双扇拱形带门柱的铁栅栏门,之后他就回去安排公司制作了。制作好后他就安排送到了我家去安装,我表示给他钱,他说不要,我一再坚持下,他收了我600元,这些东西我估计人工加材料成本最少也要2000多元。当时铁栅栏门做的尺寸过大,需要重做。我就通过蔡某找到了同样是做铁栅栏生意的张军(听说他还有其他的名字,我记忆不清了),让他来给我改造铁栅栏门。张军就按照要求改造并安装了,完工后我要给张军工钱,但张军没有要钱,我也没在坚持就没有给这个改造钱。2019年我又找张军,让他把铁栅栏门做个拱形门头,张军测量好并回去制作了,因为是全新的东西需要手工新做,我估摸花费大约有1000元左右。张军没要钱,我也就没有给他们钱。他们不收我钱,我想他们应该是看我是县住建局、规划局的总工,我又负责颍上的部分工程,和我处好关系,以后能推荐点活给他们干,所以他们没有收我的钱。

2016年上半年,我在装修鑫都首府的复式楼的时候,要改造加盖钢化玻璃雨棚工程。我找到了承建管仲菜市街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夏某,让他找人把我家加盖个钢化雨棚。夏某当时同意了,随后安排工人和材料去帮我建好了钢化雨棚,我当时提出过要给钱,但是夏某表示不要了,我也就没有再坚持。我估算这个钢化雨棚工程大概要1万元左右。我考虑到我在管仲菜市街立面改造的项目现场技术顾问,负责现场工程质量把关,技术指导,代表业主单位在现场监督施工。夏某想和我搞好关系,为了让我在工程的拨款及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给他关照一下,所以就没有要我的装修工程费用。我当时和夏某日常工作中配合的也不错,我没有在管仲菜市街立面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上严厉把关,不要求让他翻工重做,不耽误他的工期,对他的工程质量默许,就是对他关照了。

我与夏某、蔡某、张军、郑某等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以上夏某、蔡某、张军、郑某等人给我家庭装修工程款到现在我没有支付给他们。其中我通过楚新城(绰号楚老四)向郑某退还过13000元,我记忆中郑某后期给我打过电话说过我退款的事,具体我也记忆不清了,以组织调查为准。其他的人钱款我没有退还给他们,他们也没有向我要过。

十、2016年至2020年,杨某作为颍上县慎城镇外成河综合治理工程(即管仲老街工程)的技术顾问,负责工程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进度管理等工作。该项目实际承建人刘某为获得杨某在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方面的关照,于2018年、2019年送给杨某共计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在颍上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已退缴56.45万元、美度牌腕表一块、尼康D90牌相机一台。(另外,楚新贵退缴涉案资金9500元、祝某退缴涉案资金5000元。)

杨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证言,证明我叫刘某,我现在从事树苗供应生意。我和我哥哥刘春龙都是江苏常州人,我哥哥刘春龙用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参与颍上县外城河治理项目即管仲老街项目。我目前帮助我哥哥刘春龙负责处理颍上县的业务,主要负责是树苗的运输现场交接和之前剩余工程的施工现场看顾。

在2017年1月初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下午,我拿了一箱“梦三”白酒、两条苏烟到了杨某管仲老街项目部的办公室里,和他说到年底了给你点烟酒,杨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2018年1月底春节前,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我到杨某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把事前准备好的5000元钱(用信封袋包装的)交给杨某,并和他说过年了给你点钱留你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2019年1月中旬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到杨某在管仲老街项目部他的办公室找到他,把事前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也用信封袋包装好)交给杨某,并和他表示过春节了,在项目工地辛苦,给你钱留你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杨某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以上我说的送杨某的烟酒、现金等财物,杨某没有退还给我。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初春节前,有一天,刘某拿了一箱“梦三”白酒、两条苏烟到了我在管仲老街项目部的办公室里找到我。他和我说快过年了给我买点烟酒表达下心情。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2018年1月底春节前,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刘某到我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把一个信封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并和我说过年了,给我点心意,让我自己买点东西过节,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刘某离开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的是5000元现金。

2019年1月中旬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刘某到我在管仲老街项目部他的办公室找到我,再次把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并和我表示过春节了,我在项目工地也辛苦,这些钱是他的心情,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他离开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的是5000元现金。以上烟酒、现金等财物,我没有退还给刘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53.9064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对被告人杨某其中的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的53.9064万元予以追缴(由颍上县监察委员会直接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江

审 判 员  龚 军

人民陪审员  杨士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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