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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3刑初18号敬某某犯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12 10:40:17 浏览量: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甘0103刑初18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二部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海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某某及辩护人蔡中亮、周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敬某某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稽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的罚没款从保管人雒瑞杰处侵吞59100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上该款均用于其个人消费。

一、贪污犯罪

1.2016年8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取出5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2.2016年9月,被告人敬某某借支付省食药局组织的青岛业务培训班之机,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中取出5000元,据为己有。

3.2016年1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中取出1000元,据为己有。

4.2016年12月,被告人敬某某借海口参加省食药局组织的药品业务知识培训之机,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中取出5000元,据为己有。

5.2017年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先后两次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中共取出4000元,据为己有。

6.2017年5月,被告人敬某某以联合检查办案租车用钱为由,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中取出12000元,据为己有。

7.2017年1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中取出1100元,据为己有。

8.2018年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中取出12000元,据为己有。

9.2018年4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先后两次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中取出1000元,据为己有。

10.2018年5月,被告人敬某某以稽查局购买电风扇为由,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中取出5000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犯罪

1.2005年,本市七里河区西站江仁诊所因无证经营被处罚,诊所负责人梁某为得到照顾,在本市七里河区煤炭大厦停车场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2000元。事后,江仁诊所未被处罚。

2.2013年春节前后,本市七里河区御香楼酒店经理鲁某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本市七里河区伏羲宾馆三楼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1000元。事后,稽查局未对御香楼酒店进行检查。

3.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后,本市七里河区西站大队长火锅店老板金某为了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敬某某国芳百货的购物卡三张,共计3000元。事后,被告人敬某某对该店予以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

4.2015年10月,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七里河区姊妹酒楼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要进行处罚。该酒楼负责人顾某找到被告人敬某某请求给予照顾并免于处罚,被告人敬某某应允并未进行处罚。事后,顾某为表示感谢在姊妹酒楼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1000元。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后,顾某为了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下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共3000元。以上共计现金4000元。

5.2015年夏天,本市七里河区百杨庄火锅店因餐具消毒不达标被罚款,该店负责人王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敬某某的照顾,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1000元;2016年、2017年春节前后,王某1为了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分两次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敦煌路附近各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2000元。以上共计现金5000元。

6.2015年,本市七里河区万辉猪手手餐厅因餐具被抽检不合格,该餐厅负责人赵某为了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在被告人敬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3000元。事后,区食药局未对其进行处罚。

7.2016年春节前后,本市七里河区川林酒店负责人蒲某为了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被告人敬某某家中送其现金3000元。

8.2016年10月,本市七里河区袁老四火锅店因食品卫生问题被七里河区秀川食药所查处时,被要求暂停营业并通知罚款。该店负责人第伍黎刚找敬某某帮忙,后该店被罚款5000元。为了感谢被告人敬某某的关照,第伍黎刚在其店内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3000元。

9.2016年12月,本市七里河区大龙火锅原合伙人柴某为感谢被告人敬某某的照顾并谋求在今后经营中继续得到照顾,在被告人敬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3000元。

10.2017年5月,本市七里河区鹏源副食品店因抽检产品不合格被罚款5万元,负责人张某请求被告人敬某某免除罚款,后该店仅被罚款110元。为了感谢被告人敬某某的关照,张某在七里河区黄河啤酒厂门口送给被告人敬某某两箱酒鬼酒(无实物、品牌、质地,无法作价),在七里河区吴家园加油站门口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8000元。

11.2017年,本市七里河区金港糖酒市场新兴旺配送部因抽检产品不合格,负责人吴某为了免除罚款,在被告人敬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5000元。事后,稽查局未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同时建议判处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亦认罪认罚,并书写悔过书,但对指控的贪污犯罪的第二起、第四起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该两起涉及的钱款均是培训费用,先由雒瑞杰垫付,报销后雒瑞杰就把钱拿走了,其没有经手。同时提交甘肃省中医院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明书各一份。

辩护人辩称:1.指控的贪污犯罪中的第二起、第四起涉及的各5000元款项,该两起起因均是业务培训,敬某某先向雒瑞杰私借款项,待雒瑞杰处理报销事宜后,便予以归还。首先,敬某某所借并非公共财物,而是雒瑞杰私人财物;其次,敬某某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最后,敬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愿,而是报销后予以归还雒瑞杰。故以上因暂借差旅费并在报销后予以归还而涉及的数额不属于贪污性质,不应计入贪污罪的数额中;2.指控的受贿犯罪中的第十起涉及的酒鬼酒因无法作价,故卷内《情况说明》认定的两箱酒价值4656元的数额不应计入受贿罪总数额之中;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其主观上并非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敬某某在被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5.敬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深刻悔罪,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及证据,恳请对敬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敬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变更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职期间(2006年1月任副局长,2015年任稽查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局收缴的罚没款多次从保管人雒瑞杰处支取占为己有,共计59100元;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被监管对象财物共计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上款项敬某某均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敬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一)贪污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内取出5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2.2016年9月,被告人敬某某借参加省食药局组织的青岛业务培训班之机,以需支付培训费为名,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内取出5000元,据为己有。

3.2016年1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内取出1000元,据为己有。

4.2016年12月,被告人敬某某借参加省食药局组织的海口业务培训班之机,以需支付培训费为名,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内取出5000元,据为己有。

5.2017年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先后两次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内共取出4000元,据为己有。

6.2017年5月,被告人敬某某以联合检查办案租车为由,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内取出12000元,据为己有。

7.2017年1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卡内取出1100元,据为己有。

8.2018年1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内取出12000元,据为己有。

9.2018年4月,被告人敬某某指使雒瑞杰先后两次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内取出1000元,据为己有。

10.2018年5月,被告人敬某某以稽查局购买电风扇为由,指使雒瑞杰从存放罚没款的银行账户内取出5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线索来源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4月4日反映人朱新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佰优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致电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反映称:其厂生产的食品在七里河区金港城食品城出售,2017年4月七里河区食药局抽查到该厂产品,6月出具检测报告说产品不合格,要处罚。朱新华要求复议,区食药局坚决要以检测报告为依据进行处罚。2017年12月区食药局要求出售该厂产品的店家到食药局交现金5万元,没有任何收据或通知书;当时在场的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一人是副局长敬某某,还有一人是主任雒瑞杰。2018年4月2日,朱新华到七里河区食药局找敬某某询问此事,4月3日雒瑞杰便去被处罚店家处制作关于行政处罚的笔录,根据笔录,2018年1月12日区食药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月18日店家缴纳5万元。以上内容是朱新华向其客户张新德(被处罚5万元的店家)打电话询问得知,朱新华对此进行了录音,其在区食药局与敬某某的对话也有录音。根据反映人朱新华提供的问题线索,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决定对敬某某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敬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留置决定书及解除留置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2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对敬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1日解除留置措施。

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委任免通知。证实2006年1月敬某某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长;2015年9月任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

5.搜查笔录、扣押款物文件清单及领条。证实2018年7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对本案证人七里河区食药局工作人员雒瑞杰在食药局的711办公室进行搜查,搜查到与本案相关的银行卡、相关票据等物品,于当日扣押;2018年8月13日雒瑞杰领回上述被扣押物品。

6.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纪律。证实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向当事人透漏或暗示罚款金额,除法律规定扣押涉案当事人人民币外,不得预收罚没款。

7.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的说明。证实该局分为现场缴费和网上缴款两种模式,均系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缴款通知书后扫码缴纳或在各银行柜面缴纳或网上缴纳。

8.兰州市七里河区财政局关于罚没收入组成情况的说明。证实七里河区有罚没收入的单位有市场监管局等多个单位,各单位收入为财政性资金。

9.涉案款物报告及相关票据。证实敬某某涉案款项已于2018年8月13日全部收缴。

10.七里河区食药监局局长陆永强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关于敬某某将行政罚没款安排雒瑞杰存入个人账户一事没有向其汇报过,其不知情。

11.证人雒瑞杰(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工作人员)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卡号为4270********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是其本人名下由敬某某局长安排存放稽查局罚没预交款的卡,该卡2015年之前的存款是其个人的,之后的存款全部是罚没款。卡内罚没款上缴了大部分,没有上缴的部分由敬某某局长安排用于了吃饭、消费等,其和敬某某也各自用了一部分。

敬某某使用罚没款的情况是:2016年8月19日从ATM取款5000元,在稽查局办公室交给敬某某私用;2016年9月7日从ATM取款5000元,用于敬某某青岛培训购买机票和其他开支;2016年11月25日从ATM取款1000元,用于敬某某请客吃饭;2016年12月29日从海口市ATM取款5000元,作为敬某某在海口期间的私用;2017年1月16日从仁恒国际ATM取款1000元,用于敬某某私人用餐;2017年1月18日从仁恒国际ATM取款3000元,交给敬某某私用;2017年5月25日敬某某安排取款12000元,当时其身上装有4000元,又分两次从ATM取款5000元、3000元,共计12000元,在稽查局办公室交给敬某某私用;2017年11月10日从仁恒国际ATM取款1100元,用于敬某某招呼朋友吃饭;2018年1月23日从建兰支行柜面取款17000元,加上其身上装的3000元,共计20000元现金,在稽查局办公室交给敬某某私用;2018年4月20日从仁恒国际ATM取款500元,用于敬某某请客吃饭;2018年4月25日从十里店ATM取款500元,用于敬某某私人用餐买单;2018年5月23日从建兰支行ATM取款5000元,在稽查局办公室交给敬某某私用。

上述款项共计59100元,全部都是罚没款,敬某某自始至终未偿还过,期间其向敬某某提过罚没款不能这样开支,敬某某让其不要担心。敬某某没有以购买电风扇的名义向其要过钱,稽查局的电风扇是七里河食品药品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的。青岛培训时,大家提前两三天就到了青岛,当时去的人每人给其交了5000元,但敬某某没有给,他安排其从卡中取了5000元,大家给的费用是用于购买机票、船票、住宿、吃饭、旅游景点门票等;海南培训时,敬某某让取的5000元是他在海南的花销,也就是零花钱;这两次的培训费用其在培训开始时就将所有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统一向培训方缴纳了。

其本人使用罚没款的情况是:2017年2月13日,父亲在兰大二院住院,其分三次刷卡取钱共计20000元,用于给父亲治病;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1月20日,其共计使用1140元,其中530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用于个人吃饭。

12.被告人敬某某供述与辩解。称其担任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及稽查局局长期间,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案件的办理工作及稽查局的全面工作;雒瑞杰负责稽查局办公室的工作及案件办理工作。为了提高结案率,局里办案人员开案件合议会的时候提出来能不能先交罚款,刚开始其没同意,后来好多办案人提出此问题,其就同意了。因为办案人员比较忙,雒瑞杰是办公室的,其便在开会时指定雒瑞杰负责保管罚没款,但在交罚没款时,由于手续不全,食药局的财务不收这些款项,其就让雒瑞杰暂存起来。雒瑞杰将罚没款存入他个人银行卡的事情第一次其不知道,第二次以后的其都知道,共存放了多少其不知道,大多数上缴国库了,但有一部分没有上缴,因为有些案子在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交了部分罚款后,他们就关门不干了,所以案子结不了,收来的罚没款就没办法上缴,没有上缴的罚没款一部分还在雒瑞杰卡内,另外的其用了一部分,具体是:(1)2016年8月,单位上要买办公用品,其让雒瑞杰拿来5000元的罚没款,这5000元其自己花掉了;(2)2016年9月,其和雒瑞杰等10人去青岛参加食药局系统的业务培训,让雒瑞杰给其垫付了5000元的培训费,后来知道该5000元是雒瑞杰自己保管的罚没款;(3)2016年11月,其和朋友吃饭,让雒瑞杰支付了1000元的餐费,这1000元是雒瑞杰保管的罚没款;(4)2016年12月,其和雒瑞杰等10人去海口参加食品药品业务知识培训,让雒瑞杰从银行取了5000元,用于其个人的支出,这5000元是雒瑞杰取的罚没款;(5)2017年1月,其需要用钱,便让雒瑞杰取了3000元的罚没款,这3000元其自己花掉了;同月,让雒瑞杰给其支付了1000元的餐费,这1000元是罚没款;(6)2017年5月,其以联合检查办案租车需要用钱为由,让雒瑞杰拿来12000元罚没款,但最后由局里支出了这部分费用,其将这12000元没有及时归还,自己花掉了;(7)2017年11月,其请客吃饭时让雒瑞杰支付了大概1100元的餐费,这1100元是罚没款;(8)2018年1月,因为快过年了其需要用钱,便让雒瑞杰取出20000元的罚没款交给其自己用掉了;(9)2018年4月,其请朋友吃饭,让雒瑞杰买了两次单,雒瑞杰杰共支付了1000元的餐费,这1000元是罚没款;(10)2018年5月,局里买电风扇需要用钱,其让雒瑞杰取了5000元罚没款,最终买电风扇的钱是由局里支出的,现在这5000元其自己拿着,没有给雒瑞杰归还。除了其个人使用了上述59100元外,雒瑞杰有没有使用自己保管的罚没款其不清楚。将罚没款存入雒瑞杰卡内的事情,其他人应该都知道,因为罚没款是办案人员直接交给雒瑞杰的,还有一部分是被处罚人直接交给雒瑞杰,这件事其给局长陆永强说过。

13.甘肃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经审计,雒瑞杰4270××××1750账户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7月13日,实际存入罚没款1087356.10元;黑皮笔记本中记录的罚没款合计923189.80元,经黑皮本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已存入该账户×××67.60元,小于实际存入的罚没款数额;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24日该账户共存入1178946.10元,共支出1112334.87元,加之前结余共结余67128.30元;敬某某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1月23日使用该账户内金额共计59100元;雒瑞杰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3月7日使用该账户内金额共计20530元;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8年6月20日该账户内用于个人消费金额共计10501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1.2005年,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江仁诊所因无证经营被处罚,诊所负责人梁某为得到照顾,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煤炭大厦停车场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2000元。事后,江仁诊所未被处罚。

2.2013年春节前后,兰州市七里河区御香楼酒店经理鲁某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伏羲宾馆三楼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1000元。事后,稽查局未对御香楼酒店进行检查。

3.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大队长火锅店老板金某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敬某某国芳百货的购物卡三张,共计3000元。事后,被告人敬某某对该店予以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

4.2015年10月,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兰州市七里河区姊妹酒楼进行检查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进行处罚,该酒楼负责人顾某找到被告人敬某某请求给予照顾并免于处罚,被告人敬某某应允并未进行处罚。事后,顾某为表示感谢在姊妹酒楼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1000元。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后,顾某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共3000元。

5.2015年夏天,兰州市七里河区百杨庄火锅店因餐具消毒不达标被罚款,该店负责人王某1为得到被告人敬某某的照顾,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1000元。2016年、2017年春节前后,王某1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分两次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楼下、敦煌路附近各送被告人敬某某现金2000元。

6.2015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万辉猪手手餐厅因餐具被抽检不合格,该餐厅负责人赵某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在被告人敬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事后,区食药局未对该店进行处罚。

7.2016年春节前后,兰州市七里河区川林酒店负责人蒲某为得到照顾,减少对该店的检查和处罚,借过节之机,在被告人敬某某家中送给其现金3000元。

8.2016年10月,兰州市七里河区袁老四火锅店因食品卫生问题被七里河区秀川食药所查处,被要求暂停营业并罚款,该店负责人第伍黎刚找到被告人敬某某帮忙,后该店被罚款5000元,为表示感谢,第伍黎刚在其店内送给被告人敬某某现金3000元。

9.2016年12月,兰州市七里河区大龙火锅原合伙人柴某为感谢被告人敬某某照顾并希望在今后经营中继续得到关照,在被告人敬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

10.2017年5月,兰州市七里河区鹏源副食品店因抽检产品不合格被罚款5万元,该店负责人张某找到被告人敬某某帮忙关照,后该店仅被罚款110元,为表示感谢,张某在七里河区黄河啤酒厂门口、七里河区吴家园加油站门口分别送给被告人敬某某两箱酒鬼酒(无实物、品牌、质地,无法作价)、现金8000元。

11.2017年,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糖酒市场新兴旺配送部因抽检产品不合格,该部负责人吴某为免除罚款,在被告人敬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事后,稽查局未对该部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证实该中心受理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后,因需认定物品没有实物、品牌、质地,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中心决定对此项工作予以终止。

2.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纪律。证实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纵容违法行为。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通知书及行政处罚文书、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6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对七里河区新兴旺配送部经销的牛轧可可(蔓越莓味)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7年9月2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七里河区新兴旺配送部免予行政处罚;2017年9月30日,该局在敬某某主持下对上述案件进行合议,合议意见为:免予行政处罚;2017年10月9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七里河区新兴旺配送部免予行政处罚。

4.证人梁某(兰州市七里河任家庄江仁诊所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05年其开诊所时认识的敬某某,当时诊所手续没有办全,药品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无照经营,要对其进行处罚,后来其和检查人员敬某某解释是因为换证期间所以才无证经营,敬某某就没有对其诊所进行处罚。事后其请敬某某吃了一顿饭表示感谢,这样二人就认识了。2006年的时候,在煤炭大厦楼下停车场,敬某某说有急用从其处取走2000元现金,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归还。还有就是每年过年的时候其都准备一些碗菜、酒之类的物品送给敬某某(一般就是一条烟、二瓶酒和一些菜),就这样一直交往至今。其给敬某某送物品是因为其是开诊所的,是敬某某的管理对象,其想在以后经营过程中让他给予照顾,后来接触时间长了,就像朋友一样了,至于有没有给予其关照不确定,就是2006年以后其诊所再没有接受过处罚。

5.证人鲁某(兰州市御香楼酒店经理)证言。证实其和敬某某是2012年他来酒店检查餐饮卫生时认识的,2013年过年的时候,酒店老板徐丹给了其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让送到伏羲宾馆三楼敬某某办公室,后其将这1000元放到了敬某某的办公桌上,什么也没说就回去了。

6.证人金某(西站重庆大队长火锅店负责人)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通过朋友介绍其认识了敬某某,敬某某是管理餐饮的,其想维护一下二人的关系,就是希望敬某某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其于2014年、2015年过年时,在区食药局楼下先后给敬某某送了两次国芳百货的购物卡(共三张,每张1000元)。敬某某在其店内吃过很多次饭,都没有结账,大概有1万多元餐费。

7.证人顾某(七里河姊妹酒楼负责人)证言。证实2015年过年前,区食药局对姊妹酒楼进行了一次检查,对卫生状况、消毒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事后其拿着整改意见书去敬某某的办公室找到他,给敬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2015年10月左右,区食药局到姊妹酒楼检查,发现餐具消毒不合格,下发了整改通知并要进行处罚,其就去找了敬某某局长,让照顾一下不要给处罚,敬某某答应了。过了一周左右,其把敬某某叫到姊妹酒楼吃了一顿饭,并给了他1000元现金表示感谢。2016年过年前,其在食药局办公楼下给敬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目的是维护关系。2017年过年前,还是在食药局楼下,其给了敬某某1000现金,表示一下其的心意。2018年过年前,其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给敬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也是维护关系。送钱后,敬某某都帮其把问题解决了,没有对酒楼进行处罚。

8.证人王某1(七里河百杨庄火锅店负责人)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区食药局到百杨庄火锅店检查餐饮卫生,发现餐具消毒不达标,要给罚款,其就到区食药局找了敬某某局长,希望予以通融不要罚款。事后区食药局没有对火锅店进行处罚,为了表示感谢,其在区食药局楼下给敬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2016年过年前,在区食药局楼下,其给敬某某送了2000元现金。2017年过年前,敬某某开车路过敦煌路的时候,其给他送了2000元现金。

9.证人赵某(万辉广场猪手手餐厅负责人)证言。证实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其认识了敬某某,2015年兰州市食药局对猪手手餐厅的餐饮卫生进行检查,由于餐具抽检不合格,七里河区食药局要进行罚款,其就去敬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现金。送完钱后,餐厅再没有受到过处罚,对于检查出的一般性餐饮卫生问题,只是口头提出整改要求。

10.证人蒲某(七里河川林大酒店负责人)证言。证实其和敬某某是2010年他到川林大酒店检查后厨餐饮卫生时认识的,因二人是朋友,其希望在工作中得到关照,在2016年过年去敬某某家拜年时,给他送了3000元现金和一些蒸菜。

11.证人第五黎刚(秀川袁老四火锅店股东)证言。证实其和敬某某是2015年左右在朋友结婚的宴席上认识的,2016年10月,袁老四火锅店在试营业期间被顾客举报丸子里有头发,秀川食药所要求火锅店暂停营业,其给敬某某说了这事并让他问一下什么情况,后秀川食药所对火锅店处以了5000元的罚款。事情办完后的两三天,其把敬某某叫到火锅店吃了一顿饭,给了他3000元现金,感谢他帮其解决了罚款的事情。

12.证人柴某(大龙火锅店合伙人)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其去区食药局办理《食品监督卫生许可证》,办完证后想着敬某某是食药局的领导,以后要有什么事可以找他帮忙,便去敬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现金。

13.证人张某(七里河区鹏源副食批发部经营者)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甘肃省中商检测有限公司到鹏源副食品店里进行抽查,6月10日左右,七里河区食药局到店里通知,说店里经营的白醋酸度不够,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三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因当时其不在所以没有提供。第二天其将进货票据及三证送到区食药局,工作人员张晓东将材料收下,并说其店里的白醋酸度不够,要罚款5万元。回去后其联系生产厂家要求厂家缴纳罚款,厂家说生产的白醋是合格的,不缴罚款。过了两三天,其在海天酒店参加区食药局组织的培训学习时,授课老师讲到三证齐全没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以免于处罚。2017年8月,其看到白醋不合格的问题已经登到了西部商报上,就去区食药局稽查队,工作人员说不采纳免于处罚的条款。从稽查队出来碰见了魏某,其就问此事怎么处理,魏某让去找领导,并给了其敬某某的电话号码。过了一周,其给敬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敬某某约其到银滩大桥见面,见面后其给了敬某某1万元现金,当时敬某某没有收,只说事情办完了再说,大约又过了一周,魏某让其去兰州银行交了110元的罚款。第二天其将剩下的26件白醋送到区食药局库房,魏某让其联系敬某某解决白醋的事情,其联系后,敬某某让给他买两箱酒鬼酒(每箱6瓶,每瓶388元,共4656元)送到黄河啤酒厂门口,在上述地点,其把酒放到了敬某某车上,敬某某说从之前其给他的1万元现金中减掉2000元即把8000元现金给他。当日18时多,在吴家园加油站门口,其把8000元现金给了敬某某。在食药局签完字后十天左右,其在曦华源吃饭时在路边碰到了魏某,就把车上的两瓶五粮液和一条芙蓉王给了魏某。

14.证人吴某(七里河区新兴旺配送部业务主管)证言。证实2016年,有一家单位抽查新兴旺配送部经营的商品,其中有一个被抽检出不合格,食药局通知要交5万元的保证金,后其找到食药局局长敬某某,问能不能帮忙免于处罚,敬某某说他看一下。过了一段时间,食药局将5万元保证金以现金的方式退给了其。为表示感谢,其取保证金时从5万元保证金里拿出了5000元打算送给敬某某,但当时他不在,钱没有给成。过了几天,其给敬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但他没有接受,第二天系统自动退还给其了。2017年,抽检部门到新兴旺配送部抽查产品,其中有一个抽检不合格,和上一次一样其又找敬某某看能不能帮忙免于处罚,敬某某刚开始说不行,经过其再三请求,敬某某最后答应了。事情办完之后,其过去签字确认完,到敬某某的办公室,把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5000元现金放到了他的桌子上,后来区食药局再没有对配送部进行过处罚。

15.证人魏某(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干部)证言。证实因为白醋的处罚案件其认识了张某,也把敬某某的电话给过张某,在办张某案子的时候敬某某找过其,让按照免于处罚处理张某的案子,事后张某给其送过两瓶五粮液酒和一条芙蓉王烟。

16.证人刘某(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办理一起投诉举报的案子时,当事人颜冬红把2万元罚款交给了雒瑞杰,在结案时又交了3万元,也是给了雒瑞杰,其见过一张交款单,具体以票据为准。其在办春源隆食品经营部和新兴旺配送部两个案子时,按照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罚,起初新兴旺的当事人吴某给雒瑞杰交了50000元罚款和违法所得,何常春拿着银行卡问其钱怎么交,其说必须是现金交钱,但钱最终有没有交给雒瑞杰其就不知道了,后来这两个案子按照敬某某的安排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案子办结后两个当事人对其说他们交的罚款都已经退了,但具体谁退的没有说。

17.证人王某2(七里河区食药局秀川食药所所长)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夕,接群众举报对秀川袁老四火锅店进行检查,因该店进货渠道不明、票证不全,所以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后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敬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对袁老四火锅店减轻处罚。

18.被告人敬某某供述与辩解。称其在担任七里河区食药局副局长兼稽查局局长期间收受过他人财物,分别是:(1)2016年左右,袁老四火锅店开业后无证,秀川食药所要进行处罚,其就给该所王所长打招呼让减轻处理,加快办证速度,为此袁老四火锅店姓第伍的老板给其送了3000元现金表示感谢,后在过年时又送给其两条软中华香烟;(2)西站大队长火锅店开业时其认识了火锅店姓金的老板,过年时他给其送了3000元的国芳百货购物卡,之后其给该火锅店介绍了一些客人并在日常工作中给予照顾;(3)2016年左右,市食药局抽检金港城糖酒市场时,一家卖醋的店铺被抽检出醋的酸度不够,食药局要对这家店进行处罚,老板张某找到其说能不能少罚或不罚,其向张德元要了两箱酒鬼酒并收了8000元现金,对他的店铺免于行政处罚;(4)市局抽检姊妹酒楼时抽检出餐具不合格,酒楼姓顾的老板给其送了1000元现金让帮忙少罚或不罚,其打招呼对该酒楼做了最轻处罚;2016年其住院时姓顾的老板给其送了1000元现金,2016年、2017年过年时,又分别给其送了1000元现金,表示感谢并希望在工作中予以关照,之后其对姊妹酒楼的处罚少了点;(5)2016年,百杨庄火锅的餐具抽检不合格,姓王的老板给其送了1000元现金,让帮忙减轻或免于处罚,其给局里或所里打了招呼,对百杨庄火锅减轻了处罚。此后2016年、2017年春节,姓王的老板又分别给其送了2000现金,让对火锅店进行照顾,其表示同意;(6)2015年左右,川林大酒店姓蒲的老板给其送了3000元现金,说是在工作中让其对他们予以照顾;(7)2017年左右,长征剧院的大龙火锅店姓柴的老板在办证时为了让其把证办得快一点并在以后能够关照他,给其送了3000元现金;(8)柳家营什字的御香楼酒店姓鲁的经理在一次过年时给其送了1000元现金,让其平时对他们酒店予以关照,具体时间记不清了;(9)万辉的一家猪手手店负责人的舅舅赵某,给其送了3000元现金,让帮忙解决餐具抽检不合格的问题,其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10)大概十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任家庄一家开诊所的姓梁的人由于无证经营,给其送了2000元现金,让帮忙给他办证;(11)其认识了十年的硷沟沿开医疗器械公司的姓罗的老板,为了让其给他帮忙办证送了其5000元现金;(12)其和徐杰父母的关系比较好,徐杰的姐姐在西固开一家中餐厅,其帮忙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为表示感谢,徐杰姐姐给其送了3000元现金;(13)万辉一家经营铁板烧的老板由于餐具抽检不合格,找其帮忙协调,其给相关人员打了招呼,铁板烧老板给其送了2000元现金,最后怎么处理的想不起来了;(14)在办理金港城糖酒市场吴某店铺的案子时,吴某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让帮忙关照,其对吴某免于了处罚。上述这些钱共计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除此之外其还接受过被监管对象的宴请,也存在在被监管对象店里吃饭不付钱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除对被告人敬某某称其收取罗姓老板5000元、徐杰姐姐3000元、铁板烧老板2000元的供述及七里河区姊妹酒楼负责人顾某称2015年过年前给敬某某送了1000元现金的陈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外,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敬某某当庭出示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因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无关,故不予评判。

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对被告人敬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的贪污犯罪中第二起、第四起涉及的各5000元款项均是培训费用,先由雒瑞杰垫付,报销后便归还雒瑞杰,敬某某没有经手,上述数额不应计入贪污罪总数额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依据在案证据,2016年9月、12月敬某某带队分别在青岛、海口参加业务培训时,雒瑞杰在培训开始就已经将所有人员的培训费用向培训方缴纳,敬某某指使雒瑞杰从保管罚没款的银行卡内取出的现金并非培训费,而是在培训期间敬某某个人开支的费用,且事后敬某某也未归还,该数额系敬某某个人私用、侵吞的公款,应计入贪污数额内,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十起受贿犯罪涉及的酒鬼酒因无法作价,该部分数额不应计入受贿罪数额内的辩护意见,依据卷内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终止通知书,涉案酒鬼酒因无实物、品牌、质地而导致价格无法认定,起诉书虽对敬某某收受酒鬼酒的事实作了陈述,但并未认定金额,对此公诉人在当庭辩论阶段亦予以答辩说明,故公诉机关并未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受贿罪总金额之中,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敬某某在被侦查机关留置期间便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敬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款,深刻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敬某某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退赔涉案款项,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亦认罪认罚,并书写悔过材料,悔罪态度明显,辩护人所提意见与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敬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建议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敬某某身为区食药局副局长及稽查局局长,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及更轻刑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中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贪污违法所得591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贿违法所得4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亚丽

审 判 员  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梁玉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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