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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刑初154号吴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07 07:01:56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赣0402刑初154号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一部刑诉【2021】Z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陶泰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利用担任九江市某局副局长,九江市某局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某监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给予关照,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建筑承包商李某1为感谢吴某某帮助其承揽了优品尚城项目泥工业务和恒大御景项目外墙漆业务,于2018年2月15日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现金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吴某某1万元,2018年端午节前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1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1万元。吴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8年8月7日,九江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因其监理的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问题被九江市某局暂停其在濂溪区承揽新业务的资格。为尽快恢复在濂溪区承揽新业务的资格,该公司对外事业部经理郭某于2018年国庆节前,在本区柴桑花园小区停车场送给吴某某现金4万元,吴某某予以收受。后经吴某某协调安排,2018年10月10日,九江市某局同意恢复九江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在濂溪区承揽新业务的资格。

3.九江盛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为感谢吴某某帮助其承揽了柏林印象三期弱电工程和濂溪区老年大学部分泥工工程,于2018年8月份的一天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2万元,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在本区柴桑花园小区路边送给吴某某2万元,2020年1月20日在吴某某办公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吴某某4万元。吴某某均予以收受。

4.2018年,吴某某委托龙庭花园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某帮助盛某承揽龙庭花园项目弱电工程,未果。为向吴某某表示歉意并希望在工程某中得到吴某某的关照,刘某受龙庭花园项目股东杨某2的委托于2018年9月20日在本区柴桑花园小区路边送给吴某某现金9万元。吴某某予以收受。

5.从事脚手架工程施工的邹某为感谢吴某某帮助其承揽了九江市濂溪区保障性住房浔南安置小区项目脚手架工程,按照地面以上脚手架工程量每平方米一元人民币给予好处费,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现金7万元、2021年2月6日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现金4万元。吴某某均予以收受。

6.为了在工程某中得到吴某某的关照,国豪美庐湾项目负责人陈某1于2019年12月1日为吴某某支付购买橱拒费用2万元,吴某某予以收受。后吴某某在项目某监管方面给予关照。

7.为了在承揽业务方面得到吴某某的关照,江西省民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其办公室送给吴某某现金3万元、2021年春节前在吴某某办公室送给吴某某现金2万元。吴某某均予以收受。

8.2020年5月份,荷花垄安置小区一期因事故隐患被九江市某局要求停工整改。承建该小区部分木工及油漆工程的吴某2受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吴某1的委托,于2020年5月28日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现金1万元,请求吴某某让工程尽快复工。吴某某予以收受并承诺日后给予关照。

9.为了在中辉学府、中辉学府半山墅项目某中得到吴某某的关照,江西筑信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1于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在吴某某办公室送给吴某某现金2万元。吴某某予以收受。后在中辉学府半山墅项目被督查整改时吴某某给予了关照。

10.竹林一安置房项目、五里桥安置房项目因扬尘治理不合格等问题被九江市某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了减轻处罚,该项目负责人查某于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和12月份的一天,两次到吴某某办公室,每次送给吴某某5000元,共计1万元。吴某某均予以收受。后经吴某某协调安排,九江市某局对该项目承建单位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均予以从轻处罚。

11.为了尽快拿到取消恒大悦澜庭某工程百差工地的文件,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恒大悦澜庭项目负责人陈某2于2021年1月份的一天在十里大道联盛十里老街清和汤附近路边送给吴某某前妻周某面额为1000元的联盛购物卡5张,共计折合人民币0.5万元。周某收受该购物卡后将相关情况告知吴某某。后在吴某某的安排协调下,九江市某局于2021年1月18日向江西省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报送《关于请求取消恒大悦澜庭某工程百差工地的报告》。

另查明,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带至九江市纪委监委廉政教育中心执行留置。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2021年4月28日,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周某代缴的赃款47.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某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告知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关于同意恢复在我区承揽新业务资格的函、责任协议书、工作证明、工程基本情况表、整改通知单、关于老年大学泥工施工工程说明、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书、工程尾款及质保金的转账凭证、关于请求取消恒大悦澜庭某工程百差工地的报告、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督查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函、濂溪区住建局大气督查问题查改完成情况表、关于中辉学府项目工地、中辉学府半山墅项目工地扬尘治理不达标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对你区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不力的督办函、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报告单、企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的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郭某、盛某、邹某、刘某、江某、陈某1、吴某2、叶某1、查某、陈某2、叶某2、周某、杨某1、林某、王某、胡某、陈某3、李某2、孟某、潘某、吴某1、李某3、杨某2等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陶泰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亲属已代为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希望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含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28日留置折抵),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曦

人民陪审员  杨效政

人民陪审员  万静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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