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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22刑初347号刀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07 07:00:44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云2822刑初347号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第二部刑诉〔202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刀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刀某某从2015年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向岩某坎、岩某乐等人以采砂需要“办证费”的名义索要财物共计158,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刀某某要求布朗山乡岩某扁交10,000元办理采砂证。之后,岩某扁交给刀某某5,000元,剩余5,000元待刀某某办理好采砂证后再交,刀某某一直未办理采砂证给岩某扁。

2.2015年5月,刀某某到克某家,要求克土交10000元办理采砂证。克某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末办理采砂证给克土。

3.2017年5月,刀某某到李某四家,要求其交10000元办理采砂证。几天后,李某四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未办证给李老四。

4.2019年1月,布朗山乡岩某坎、岩某乐、岩某恩找刀某某咨询如何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办证需要交10,000元。当日下午,岩某坎、岩某乐、岩某恩邀请刀某某到布朗山“老村长餐厅”吃饭。席间,三人分别将10,000元共30,000元交给刀某某。2019年12月,刀某某在岩某坎家,向岩某坎、岩某乐分别索要管理费3,000元,共6,000元。

5.2018年11月,布朗山乡肖某北到农业服务中心找到刀某某申请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向肖某北索要办证费8,000元。肖某北交给刀某某现金2,000元,通过微信将6,000元转给刀某某妻子玉某甩。刀某某在肖某北以“徐某英”名义申请的《采砂申请》上签字,并盖“勐海县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公章。

6.2019年1月,布朗山乡采砂点负责人何某敏到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采砂申请,刀某某在何某敏以岩某叫名义提交《采砂申请》上签字,并盖“勐海县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公章。2019年12月,刀某某到何某敏的采砂点向其索要管理费2,000元。

7.2018年10月,布朗山乡岩某找刀某某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其办理采砂证要收取办证费10,000元。之后,岩某邀请刀某某到布朗山乡一家餐厅吃饭。席间,岩腊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

8.2018年10月,岩某丙到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咨询如何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需交15000元。几天后,岩某丙到刀某某家将15000元交给刀某某。

9.2018年9月,村民岩某恩到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咨询如何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办证需交15000元;经商量,刀某某同意岩某恩交10000元。几天后,岩某恩到刀某某家中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未办理采砂证给岩某恩。

10.2016年9月,刀某某以需要办理采砂证为由,向布朗山乡租地抽沙的董某莹夫妇收取10,000元。2017年9月,刀某某电话通知董某莹夫妇交采砂管理费。之后,董某莹夫妇请刀某某在布朗山一家餐厅吃饭,席间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2018年9月,刀某某打电话给董某莹告知交20,000元就可以办证。后董某莹在勐海县客运站对面把现金2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未办理采砂证给董仕莹。

11.2019年7月,田某生到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帮助布朗山乡五某咨询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需交2,000元,田某生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00元,刀某某告知田某生该采砂点为临时采砂点,暂时可以采砂。

12.2019年5月,布朗山乡岩某光到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帮助承包岩某光土地的段某平咨询办理采砂证。之后,段某平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岩某光的儿子岩某叫,岩某叫骑摩托载着刀某某到勐混镇信用社取出现金后,将5000元交给刀某某。2020年1月,刀某某以提前审批采砂证为由,向段某平索要办证费5000元,段某平通过微信转账给刀某某。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办理采砂证为由向多人共索取人民币15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刀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2015年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向岩某坎、岩某乐等人以采砂需要办理“采砂证”的名义索要好处费共计158,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刀某某要求布朗山乡岩某扁交10,000元办理采砂证。之后,岩某扁交给刀某某5,000元,剩余5,000元待刀某某办理好采砂证后再交,刀某某一直未办理采砂证给岩某扁。

2.2015年5月,刀某某到克某家,要求克土交10000元办理采砂证。克某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末办理采砂证给克某。

3.2017年5月,刀某某到李某四家,要求其交10000元办理采砂证。几天后,李某四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未办证给李老四。

4.2019年1月,布朗山乡曼果村曼歪村民小组岩某坎、岩某乐、岩某恩找刀某某咨询如何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办证需要交10,000元。当日下午,岩某坎、岩某乐、岩某恩邀请刀某某到布朗山“老村长餐厅”吃饭。席间,三人分别将10,000元共30,000元交给刀某某。2019年12月,刀某某在岩某坎家,向岩某坎、岩某乐分别索要管理费3,000元,共6,000元。

5.2018年11月,布朗山乡肖某北到农业服务中心找到刀某某申请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向肖某北索要办证费8,000元。肖某北交给刀某某现金2,000元,通过微信将6,000元转给刀某某妻子玉某甩。刀某某在肖湖北以“徐某英”名义申请的《采砂申请》上签字,并盖“勐海县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公章。

6.2019年1月,布朗山乡采砂点负责人何某敏到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采砂申请,刀某某在何某敏以岩光叫名义提交《采砂申请》上签字,并盖“勐海县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公章。2019年12月,刀某某到何某敏的采砂点向其索要管理费2,000元。

7.2018年10月,布朗山乡岩某找刀某某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其办理采砂证要收取办证费10,000元。之后,岩某邀请刀某某到布朗山乡一家餐厅吃饭。席间,岩某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

8.2018年10月,岩某丙到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咨询如何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需交15000元。几天后,岩某丙到刀某某家将15000元交给刀某某。

9.2018年9月,村民岩某恩到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咨询如何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办证需交15000元;经商量,刀某某同意岩某恩交10000元。几天后,岩某恩到刀某某家中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未办理采砂证给岩某恩。

10.2016年9月,刀某某以需要办理采砂证为由,向布朗山乡租地抽沙的董某莹夫妇收取10,000元。2017年9月,刀某某电话通知董某莹夫妇交采砂管理费。之后,董某莹夫妇请刀某某在布朗山一家餐厅吃饭,席间将10,000元交给刀某某。2018年9月,刀某某打电话给董某莹告知交20,000元就可以办证。后董某莹在勐海县客运站对面把现金20,000元交给刀某某。刀某某一直未办理采砂证给董某莹。

11.2019年7月,田某生到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帮助布朗山乡某三咨询办理采砂证,刀某某告知需交2,000元,田某生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00元,刀某某告知田某生该采砂点为临时采砂点,暂时可以采砂。

12.2019年5月,布朗山乡岩某光到布朗山乡农业服务中心找刀某某,帮助承包岩某光土地的段进平咨询办理采砂证。之后,段某平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岩某光的儿子岩某叫,岩某叫骑摩托载着刀某某到勐混镇信用社取出现金后,将5000元交给刀某某。2020年1月,刀某某以提前审批采砂证为由,向段某平索要办证费5000元,段某平通过微信转账给刀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采砂申请、关于河道采砂许可管理的报告、关于勐海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办理采砂证为由向多人共索取现金15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刀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刀某某利用职位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刀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退缴的赃款158,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安海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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