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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027刑初25号陈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03 19:57:12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甘1027刑初25号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美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以帮助贺某1、李某1等刑事案件当事人减轻处罚或取保候审为由,先后19次向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索取、收受现金112300元,“中华”牌香烟两包,价值140元,“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价值250元,共计收受、索取财物价值112690元。破案后,镇原县监察委员会追回赃款42000元,其余被被告人陈某某挥霍。
1.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抽调至镇原县XX局扫黑办线索审核组工作,负责审核涉黑涉恶线索,并协助办理庆阳市恒硕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1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翻阅案卷得知贺某1联系方式,私下电话联系贺某1在镇原县城德克士快餐店见面并询问案情。2019年5月25日至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贺某1减轻处罚、疏通关系为由,先后4次向贺某1索贿32000元,其中现金20000元,微信转账12000元。索贿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花销。2020年11月16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张某1处追回涉案资金32000元。
2.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豆某1在镇原县XX局预审大队办公室碰面,被告人陈某某对豆某1涉案情况进行简单了解。10月6日,陈某某电话联系豆某1,约定在镇原县城德克士快餐店见面,当面询问了该案的详细情况,以“找相关办案人员说情,力争从轻处理”、“请人吃饭”为由,于当日21时添加豆某1微信,向豆某1索贿3000元。11月5日、6日,陈某某又以走关系请人吃饭及借钱为由,分别索取豆某1700元、200元,共计3900元。2019年12月因豆某1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豆某1家属要求陈某某退还钱款,陈某某于12月24日通过微信退还豆某1200元,其余3700元被其挥霍。
3.2020年3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人陈某某被安排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诈骗的在押人员符某1认识,在取得符某1之弟符某2联系方式后,于7月16日电话联系符某2,称自己是镇原县看守所民警,给15000元就可以帮助符某1走关系减刑。7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符某2索取150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押人员陈某1认识,在得知陈某1之父陈某2联系方式后,于8月29日联系陈某2,称自己是镇原县XX局民警,告知陈某2“找点关系就可以为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9月2日,陈某2与女儿陈某3、侄子陈某4三人从湖南省茶陵县来到镇原县与陈某某取得联系,18时许,陈某2、陈某3、陈某4与陈某某见面后在镇原县“银座火锅”店就餐。就餐中,陈某3送给陈某某两包价值140元“中华”牌香烟。陈某某称自己有很多关系,能为陈某1取保候审,向陈某3索取10000元。9月5日,镇原县看守所通知家属为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陈某3发现同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取保候审,要求陈某某退钱。9月9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1退还8000元,其余2000元被其挥霍。2020年9月25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陈某3处追回涉案资金80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通过XX内网查询到涉嫌****罪的嫌疑人李某1犯罪记录,又通过XX内网查询到李某1之子李某2联系方式。8月26日,陈某某以镇原县XX局民警身份电话联系李某2,告知其父李某1被刑事拘留并互加了微信。8月27日至30日,陈某某先后以“在XX局内部有人”、“可以想办法把人放出来”、“老家冰雹受灾”、“父亲住院”为由,5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2索取24000元。2020年8月31日,李某1之妻给陈某某价值250元的“芙蓉王”牌香烟一条。所得款物均被其挥霍。
6.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押人员涂某1认识,并取得涂某1之父涂某2的联系方式,后陈某某电话联系涂某2,称自己是镇原县XX局民警,只要花钱就可以为涂某1办理取保候审。涂某2便委托其堂弟涂某3与陈某某衔接。随后涂某3与陈某某添加了微信,在沟通过程中,涂某3提出镇原县看守所在押的涂某4是其本村村民,希望陈某某一并予以关照。8月29日至9月3日,陈某某先后4次向涂某3索取27000元。9月7日,镇原县看守所通知涂某1、涂某4家属为二人办理取保候审,涂某2得知受骗,遂要求陈某某退钱。9月9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涂某3退还2000元,其余25000元被其挥霍。2020年11月6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涂某3处追回涉案资金2000元。
7.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押人员涂某5认识,并取得涂某5之父涂某6的联系方式。9月6日,陈某某电话联系涂某5,称自己是镇原县XX局民警,可以帮忙找关系为涂某5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花销12000元至13000元。当晚,陈某某添加涂某5微信,收到涂某5转账4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涉嫌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书证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卷烟价格证明,电子数据勘验取证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贺某1、符某2、李某2、陈某3、豆某1、涂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美宝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监察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三起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能够退还部分非法所得,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以帮助贺某1、李某1等刑事案件当事人减轻处罚或取保候审为由,先后19次向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索取、收受现金112300元,“中华”牌香烟两包,价值140元,“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价值250元,共计收受、索取财物价值112690元。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退还现金42200元,其余7049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张某1、陈某3、涂某3等人处依法追缴违法资金42000元。
1.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抽调至镇原县XX局扫黑办线索审核组工作,负责审核涉黑涉恶线索,并协助办理庆阳市恒硕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1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翻阅案卷得知贺某1联系方式,私下电话联系贺某1在镇原县城德克士快餐店见面并询问案情。2019年5月25日至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贺某1减轻处罚、疏通关系为由,先后4次向贺某1索取32000元,其中现金20000元,微信转账12000元。索贿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花销。后被告人陈某某将32000元现金退还给贺某1之妻张某1。2020年11月16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张某1处追回涉案资金32000元。
2.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豆某1在镇原县XX局预审大队办公室碰面,被告人陈某某对豆某1涉案情况进行简单了解。10月6日,陈某某电话联系豆某1,约定在镇原县城德克士快餐店见面,当面询问了该案的详细情况,以“找相关办案人员说情,力争从轻处理”、“请人吃饭”为由,于当日21时添加豆某1微信,向豆某1索贿3000元。11月5日、6日,陈某某又以走关系请人吃饭及借钱为由,分别索取豆某1700元、200元,共计3900元。2019年12月因豆某1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豆某1家属要求陈某某退还钱款,陈某某于12月24日通过微信退还豆某1200元,其余3700元被其挥霍。
3.2020年3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人陈某某被安排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诈骗的在押人员符某1认识,在取得符某1之弟符某2联系方式后,于7月16日电话联系符某2,称自己是镇原县看守所民警,给15000元就可以帮助符某1走关系减刑。7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符某2索取150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押人员陈某1认识,在得知陈某1之父陈某2联系方式后,于8月29日联系陈某2,称自己是镇原县XX局民警,告知陈某2“找点关系就可以为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9月2日,陈某2与女儿陈某3、侄子陈某4三人从湖南省茶陵县来到镇原县与陈某某取得联系,18时许,陈某2、陈某3、陈某4与陈某某见面后在镇原县“银座火锅”店就餐。就餐中,陈某3送给陈某某两包价值140元“中华”牌香烟。陈某某称自己有很多关系,能为陈某1取保候审,向陈某3索取10000元。9月5日,镇原县看守所通知家属为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陈某3发现同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取保候审,要求陈某某退钱。9月9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1退还8000元,其余2000元被其挥霍。2020年9月25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陈某3处追回涉案资金80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通过XX内网查询到涉嫌****罪的嫌疑人李某1犯罪记录,又通过XX内网查询到李某1之子李某2联系方式。8月26日,陈某某以镇原县XX局民警身份电话联系李某2,告知其父李某1被刑事拘留并互加了微信。8月27日至30日,陈某某先后以“在XX局内部有人”、“可以想办法把人放出来”、“老家冰雹受灾”、“父亲住院”为由,5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2索取24000元。2020年8月31日,李某1之妻给陈某某价值250元的“芙蓉王”牌香烟一条。所得款物均被其挥霍。
6.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押人员涂某1认识并取得涂某1之父涂某2的联系方式,后陈某某电话联系涂某2,称自己是镇原县XX局民警,只要花钱就可以为涂某1办理取保候审。涂某2便委托其堂弟涂某3与陈某某衔接。随后涂某3与陈某某添加了微信,在沟通过程中,涂某3提出镇原县看守所在押的涂某4是其本村村民,希望陈某某一并予以关照。8月29日至9月3日,陈某某先后4次向涂某3索取27000元。9月7日,镇原县看守所通知涂某1、涂某4家属为二人办理取保候审,涂某2得知受骗,遂要求陈某某退钱。9月9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涂某3退还2000元,其余25000元被其挥霍。2020年11月6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涂某3处追回涉案资金2000元。
7.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看守所监控岗工作期间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押人员涂某5认识并取得涂某5之父涂某6的联系方式。9月6日,陈某某电话联系涂某5,称自己是镇原县XX局民警,可以帮忙找关系为涂某5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花销12000元至13000元。当晚,陈某某添加涂某5微信,收到涂某5转账4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环县XX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移送表,证实2019年6月11日,环县XX局在侦办“嫌疑人贺某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发现镇原县XX局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后将案件线索移送镇原县纪委监委查处的事实。
2.镇原县监察委员会镇监立〔2019〕1号立案决定书、镇监留〔2020〕2号留置决定书等,证实镇原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陈某某转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事实及对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等事实。
3.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履历表、甘肃省XX机关人民警察入警审批表,镇原县XX局文件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涉案嫌疑人及家属索要钱财的事实及转账的金额、次数、时间等事实。
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等事实。
6.银行退款凭证、转账凭条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1等人退还涉案资金等事实。
7.辨认笔录,证实贺某1辨认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时的德克士快餐店、与陈某某见面的地点等事实。
8.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同涉案嫌疑人家属在镇原县见面的地点等事实。
9.庆阳市烟草公司镇原营销部卷烟价格证明,证实软中华香烟、硬芙蓉王香烟的价格。
10.涉案资金情况说明,证实镇原县监察委员会从张某1、陈某3、涂某3处依法扣押违法资金42000元的事实。
11.证人证言
(1)贺某1证言,证实我因涉及聚众斗殴、砂矿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认识了陈某某,他是镇原县XX局预审大队副大队长。2019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在西峰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他姓陈,是镇原XX局的警察,问我知道我的案子吗。我2015年因聚众斗殴被镇原县XX局查处过,今年扫黑除恶斗争开始后又有人把我举报了,镇原县XX局的警察复查过这件事。我就给姓陈的警察说知道呢,姓陈的警察给我说“你的案子我办着呢,你明天到镇原,我把你案子的事情给你说一下”。他说这个案子以前处理过,让我过来的时候拿点钱。通电话时我妻子张某1在我旁边,问了我案子的情况。第二天,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到镇原县城加油站见面,到了加油站后我打电话给他说了我的车牌号是甘×××,他到我车上说他是陈警察,提出去中街德克士快餐店,我们就在德克士店点了早餐。当时我说我的案子你办着呢,到了什么程度,他说这次这个案子查是查着呢,问题应该不会太大。我说我的案子你办着呢,看怎么办呢,他说他不敢保证给我办到什么程度,但是他给我处理是最轻的,说有些事情还需要打点一下,问我方便着吗,昨天说带点钱带着吗,他说一共需要3万元,今天先给2万元。商量好之后我们二人上了车,我在副驾驶座前的手套盒取了2万元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接到钱后说把微信加一下,以后有什么情况通过微信说,加了微信他就下车了。当天晚上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把2万元存银行了,取款的时候卡被ATM机吃掉了,现在招待人着呢需要点钱,让我转点钱,我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了几千元。第二天他说他母亲生病,他正在办我这案子走不开,让我再给他打点钱,我当时心里就不愿意,我的案子在他手上没办法,我知道他说是借,肯定不会还等事实。
(2)张某1证言,证实我是贺某1的妻子,2019年7月2日陈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我,我通过短信得知陈某某借贺某1钱了,他说还给我可以吗,我说可以,他要了我的农行账号。2019年7月3日下午2时许,陈某某发短信问我收到钱了吗,我7月4日早晨去农行ATM机查询收到了3.2万元的事实。
(3)豆某1证言,证实2007年陈某某在临泾派出所工作时我们是邻居就认识了。2019年10月1日,镇原县XX局叫我做笔录,我进到预审大队时见陈某某也在预审大队,笔录做完后陈某某给调查我的女民警说这个案子拖10天再送。做完笔录我在XX局门口等车,陈某某随后跟了出来,问了我一些案子情况,简单聊了几句我就走了。两三天后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检察院人看能减轻量刑吗,要请人吃饭得3000元。然后他用昵称为“蛐蛐儿”的微信号主动添加我微信号“时光远去依然爱你”,当晚我通过微信转给他3000元。过了几天,陈某某说这个案子还要请人吃饭,还需要钱。我又给他转了700元。又隔了几天,他说要给人搭情没有钱,我微信转账200元,三次共转账3900元等事实。
(4)符某1证言,证实我认识镇原县XX局一个姓陈的警察叫陈某某,是他看管犯人时我们认识的,有一次我给陈某某给了我叔叔的电话号码,请他帮我了解我父母的状况,我不知道陈某某向我家里人索要15000元的事实。
(5)符某2证言,证实2020年7月16日,我接到陌生电话,他自我介绍是镇原县看守所民警,姓陈,问我符某1是我家里什么人,我说符某1是我哥,陈某某让我们家属给他15000元可以帮符某1走关系找法院的人从轻判刑,找关系可以判三年左右,不找关系可能判五、六年。起初我不相信他,没转钱。到7月23日陈某某让我加他微信,然后他发短信把自己微信号(cby1399342****)发给了我。7月24日我加了陈某某的微信,陈某某把他警官证和身份证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我,我怀疑不是他本人,然后我们视频了,我确认了陈某某是真的警察,就说先转3000元可以吗,他说有些少,我说随后家里再凑,我就给陈某某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陈某某说他要找法院人,让我再准备10000元,我要和办事的法院人视频,他说他安排但是一直没有给我信息,7月25日陈某某继续要10000元,我就又通过微信给陈某某转了10000元。陈某某答应马上去找法院人给符某1办减刑的事,让我保密、放心,说办事人拿了钱就会办事,办不成事就退钱。8月份陈某某给我发了几个违法人交了钱就减刑的例子让我参考,之后符某1判了四年,我家里人说陈某某没有办成事要他退钱,他推脱说在老家,还拍了他家人住院的照片,我问符某1啥时候转到监狱去,他说可能是平凉或天水监狱,我向他要钱时他说办事人不在,说吃饭买东西花了一部分,给我退10000元,还说办事人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一直推脱不还钱。9月份我继续催要钱,他说工资没发,找不到人钱没弄好,后来我微信给他发消息他一直不回,打电话也关机。陈某某说吃饭买东西花了5000元,给法院人送了10000元等事实。
(6)陈某3证言,证实2020年8月29日,我父亲陈某2接到1399342****的电话,说他是镇原县看守所的民警,我弟陈某1的问题比较严重,让我父亲到镇原,他可以找找关系。当时陈某1的电话打不通,我父亲以为陈某1认识这个警察,是我弟把相关信息给这个警察的。我就和我父亲、我堂弟陈某4一起到镇原县看守所看陈某1,结果见不到人。后来这个警察一直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和他见一面,我们三人在镇原县看守所附近的消防队门口接上他去了镇原银座火锅店,在一个包厢吃饭时我给他两包中华香烟,价值140元,饭桌上陈警官说陈某1涉嫌犯罪问题很严重,已经送到检察院了,花点钱找找人看能不能不逮捕,他向我父亲要15000元。我说10000元可不可以,他说可以。我就用我母亲陈某某农行卡在银座火锅店斜对面建行取款机取了10000元给了陈警官。后来我觉得这个人不靠谱,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陈某某是拘留所警察。我就向他要钱,他通过微信给我转了8000元,最后我们就报警的事实。
(7)陈某2证言,证实2020年8月2日左右,我接到镇原县XX局民警0934-5914027的电话称,我儿子陈某1因涉嫌犯罪被镇原县XX局刑事拘留了,羁押在镇原县看守所,从这天开始我就联系不上陈某1了。8月29日下午5时左右,我接到1399342****的人打来的电话,说他是镇原县看守所管教,陈某1因涉嫌犯罪被关在镇原县看守所已经二十几天了,怪可怜的,而且最近有几个人取保候审了,陈某1心情更加烦躁,让我赶紧过来找点关系给陈某1办取保候审。9月2日早晨,我就和我女儿陈某3、侄子陈某4三人乘飞机到西安再转车到镇原县XX局。9月2日下午,我们到镇原县XX局刑侦大队询问了给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随后我又去镇原县看守所探望陈某1,但看守所工作人员没有让我们探望,我就给电话号码为13993******的民警打了电话。当晚7时左右,电话号码为13993******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看守所旁边的消防大队门前接他。我就坐出租车到消防大队门前把他接上,一块到一个火锅店吃饭。吃饭期间,他说他是看守所的民警,有很多关系,能给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需要钱。我说需要多少,他说需要15000元,我说我没有这么多钱,最后经过商量,他说先拿10000元。我女儿陈某3在建设银行取了10000元拿到包厢,当着我和陈某4的面交给了这位民警。9月3日上午,这个民警又给我女儿发微信要钱,我觉得我们可能受骗了,就再没有理他,我们一直住在宾馆等着。9月5日,电话号码为0934-591****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是看守所的,告诉我不要和电话是13993******的人联系,也不要给他打钱。我说我已经给他1万元了,他就挂了电话。9月7日我们到镇原县XX局为陈某1办理取保候审。随后我一直给1399342****的人打电话要他还钱,可他一直推脱,至今没有还钱的事实。
(8)李某2证言,证实2020年8月26日下午6时42分,我接到1399342****的电话,问我父亲李某1出什么事我知道吗,因我在外地工作,当时说我不知道,他就说他在XX内网上看到我父亲李某1****罪的拘留信息,他说他认识我父亲,以前在一起吃过饭是熟人,说他是XX机关内部人。我说我确定一下我父亲到底发生什么事了,然后我问他是怎么知道我电话号码的,他说在XX网上查出我的电话号码,我问他姓什么,他说姓陈。当晚6时55分号码1399342****陈警官给我发短信问我核实情况了吗,8时30分他又发短信督促我赶紧问。8月27日晚上9时24分陈警官给我打电话,问我事情问清楚了吗,我说问清楚了,陈警官说他在XX局有人,我父亲的事情他想办法,尽最大努力可以把人放出来,他说找人办事需要2000元请人吃饭,5000元给办事人,我就让他把微信发过来,他通过短信给我发了cby1808249****微信号,通过加微信他告诉我他叫陈某某,我也通过网络查询确定他是镇原县XX局警官。我父亲犯了****罪在镇原县看守所羁押,陈某某打电话说可以把我父亲这个事摆平,把我父亲放出去,加微信为了向我要钱。2020年8月27日21时43分我给他通过微信转了7000元,8月28日上午9时43分转了5000元,当日13时49分转了5000元,16时37分转了5000元。8月30日22时36分转了2000元,总计转了24000元。他说他给我父亲办事请客吃饭2000元,给XX局某人(没有告诉我具体人姓名,让我保密)送礼5000元,给检察院某人(上会研究6人之一)送礼5000元,通过熟人给检察院某部长送礼5000元,又借口老家因冰雹受灾借了5000元,以他父亲住院为借口借了2000元的事实。
(9)李某1证言,证实2020年2月22日,我在镇原县平泉街道因喝酒把马某某的小轿车砸了,平泉派出所调查后以我涉嫌****罪于2020年8月24日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大约是8月28日,陈某某在号室窗子外喊我名字,我问他是谁,他说他是老陈,是看守所的民警,他问我知道犯了多大的罪吗,我说我不知道,他又说我有可能判二到三年,他给我跑的看着呢,说完就走了。8月31日,陈某某在号室窗子外又喊我,说我的事情他已弄好取保候审了,9月3号不出4号就出去了,说完就走了。到9月4日早晨平泉派出所工作人员把我从看守所提出,说我被取保候审了,我和工作人员回到平泉派出所办完手续就回家了。当日下午,我妻子杨某某哭着给我打了个视频,问我知道这次进去花了多少钱吗,我说就交了10000元的保证金,给马某某赔偿5660元。杨某某说看守所姓陈的民警还从李某2那要了24000元,我就挂了视频给李某2打电话问他是怎么认识姓陈的民警的,李某2说他不认识,在我关押期间有个姓陈的人给他打电话说他是镇原县看守所民警叫陈某某,说他XX局有人,他能让我出去,需要7000元打点镇原县XX局领导,李某2就通过微信给陈某某转了7000元,陈又说他要招呼检察院的人,还需要17000元,李某2通过微信给陈某某总共转了24000元。听到李某2这么一说,我意识到上当受骗了,就从李某2跟前要了陈某某的电话,给陈某某打电话要钱,陈某某让我把账号发过来他给我转,我把账号发过去后,陈某某说他把钱花了,暂时没有钱还,紧跟着又说下一周他过平泉来招呼平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让我再准备点钱,我就把他骂了一顿,说你把我这些钱都不给还让我给你再给钱。此后,我多次打电话向陈某某要钱,至今陈某某给我一分钱都没有退还。杨某某在我羁押期间还给陈某某送过一条价值250元的芙蓉王香烟的事实。
(10)杨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7月27日晚上,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称他在镇原县看守所上班,姓陈,说我丈夫李某1的事很严重,他可以找人把我丈夫保出来。我说我不懂,他说他和我儿子李某2联系,让我不要告诉别人。2020年7月30日,我去看守所给我丈夫送衣服,在看守所门口碰到一个人,他说他是陈某某,为我丈夫李某1找关系办事着呢,我为了感谢他就给他买了一条价值250元的芙蓉王香烟的事实。
(11)涂某2证言,证实2020年8月29日,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他是镇原县看守所民警,我儿子涂某1可以办取保候审向我要钱,因为他说话我听不懂,就委托我堂弟涂某3和他联系,后来我知道他叫陈某某。我将陈某某的电话告诉了涂某3,让他们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为涂某1找关系。我通过微信一共给涂某313500元,涂某3把钱给了陈某某。涂某3给陈某某一共转了27000元,其中涂某5的儿子涂某4和我儿子涂某1是同案的,也通过涂某3给陈某某转了13500元。因为涂某1取保候审是通过镇原县XX局工作人员办的,他们同案的一起取保了十几个人,我意识到受骗了,就要求陈某某退还我的钱,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涂某3转了2000元的事实。
(12)涂某5证言,证实当时陈某某把电话打给涂某2,涂某2委托涂某3办理这件事,涂某3说那边民警说我儿子涂某4可以办取保候审,但必须交钱,我就委托涂某3和他联系。后来涂某3将他和陈某某微信聊天给我看了,陈某某说可以办取保候审,但是需要交钱,我通过微信一共给涂某313500元,涂某3把钱给陈某某了。涂某3给陈某某一共转了27000元,其中涂某2的儿子涂某1和我儿子涂某4是同案的,也通过涂某3给陈某某转了13500元的事实。
(13)涂某4证言,证实我在镇原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了镇原县XX局民警陈某某,有一次放风时陈某某问谁叫涂某4,我说就是我,陈某某问涂某1的父亲和我母亲涂某5认识不,我说一个村的都认识,我们随便聊了几句就走了。检察院人提审完我第二天,在吃饭时陈某某说我和涂某1下个礼拜有可能取保候审。陈某某是看号房视频监控的民警,我没有要求陈某某为我找关系取保候审,陈某某也没有给我说过。取保候审出来后听我母亲涂某5说过,陈某某向我和涂某1家人一共要了27000元,一个人13500元的事实。
(14)涂某1证言,证实我在镇原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在放风时我认识了镇原县XX局民警陈某某,陈某某过来找我,说我堂叔和他联系了,关心了我一下,问我这边习惯不。他偶尔过来看看我,有一天过来给我说我可以取保候审,我听同号人说陈某某是看号房视频监控的民警。我没有要求陈某某为我找关系取保候审,陈某某也没有给我说过帮忙找关系办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出来后听我父亲涂某2说过,他把钱给涂某3去处理,陈某某向我和涂某4家人一共要了27000元,一个人13500元的事实。
(15)涂某3证言,证实我没见过陈某某,是他主动打电话联系涂某1的父亲涂某2,涂某2因为普通话不好,委托我和陈某某联系,我们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陈某某告诉我交钱可以给涂某4、涂某1办取保候审,后陈某某主动加我微信。2020年8月29日晚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钱可以帮忙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两个人需要3万多元。我就通过微信给他转了5000元,30日早晨陈某某告诉我可以取保候审,两个人先给10000元,我就用微信给陈某某转了10000元,下午陈某某又打电话告诉我两个人可以取保候审,让我给他转10000元,通过我的信用社账户给陈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了10000元,9月3日陈某某打电话说事情已经办好了,可以取保候审,过两天他们两个就可以出来了。因为两人需要3万元帮忙找关系,我说家庭困难,陈某某就少了3000元,我又给转了2000元,一共转了27000元。9月7日镇原县XX局刑警大队通知我们办取保候审手续,我们就知道被陈某某骗了。我给陈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要去镇原县XX局反映他,陈某某说不要告他,9月9日陈某某退回了2000元的事实。
(16)涂某5证言,证实我被取保候审后听我父亲说,2020年9月6日陈某某主动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检察院上会十个人决定,找一个人需要花费5000元,至少要找两个人就要花费10000元,我父亲说自己经济能力有限,陈某某说可以帮忙找,注意保密,陈某某说按照常理找人需要吃饭送烟,另外每人要给5000元,找两个人总花销12000元至13000元,吃饭买烟花掉2000元至3000元,办不成吃饭买烟的钱肯定花销掉了,如果没办成还剩10000元肯定退回来。陈某某还说一起关押的有人给他打过招呼让照顾,没钱就办不成,让我父亲拿钱时限是一天,还说我的事严重,其他关押的人都找关系了,让我父亲考虑,当天晚上陈某某加上我父亲微信,我父亲给陈某某通过微信转了400元。陈某某的微信昵称“风中沙”,我父亲的微信昵称“御茗茶苑”,微信umingchayue2013的事实。
1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反思材料、自述材料、悔过书等,证实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以帮助贺某1、李某1等刑事案件当事人减轻处罚或取保候审为由,先后19次向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索取、收受现金112300元,“中华”牌香烟两包,价值140元,“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价值250元,共计收受、索取财物价值112690元等事实。
13.刑事判决书,证实贺某1、豆某1、符某1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事实。
14.镇原县纪委镇纪审〔2018〕80号文件,证实2018年12月27日镇原县纪委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的事实。
15.镇原县纪委镇纪审〔2020〕107号文件,证实2020年12月14日镇原县纪委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事实。
16.镇原县监察委员会镇监发〔2020〕28号文件,证实2020年12月14日镇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开除公职的事实。
17.户籍证明、城关派出所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及归案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在XX机关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部分非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原县监察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与监察委调查的是同种犯罪,不以自首论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随案移送的42000元,系非法资金,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4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从被告人陈某某处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049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米忠锋审判员郝红梅人民陪审员黄建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辉
书 记 员 杜 晓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