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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刑初117号丁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串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2-02 10:40:40 浏览量:
案 由 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串通投标
案 号 (2021)辽0113刑初117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告人申怀芹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建军犯贪污罪、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指派检察员周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陆贵名、申怀芹及其辩护人夏琳、张建军及其辩护人张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疫情防控影响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涉嫌贪污罪)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涉嫌贪污104.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丁某某在任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实业公司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妻姐申某安排魏某编制虚假预算书,并以挂靠的沈阳市保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人防实业公司签订从未施工的虚假工程合同,先后8次套取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的工程款104.7万元,工程款以人防实业公司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安排陈良帮助申怀芹将转账支票先存入宏源证券公司账户内,再进行个人证券资金账户内部互转,最终存入申怀芹宏源证券资金账户或由申怀芹实际掌控的沈阳市华翰广告有限公司账户内,申怀芹在明知上述资金系丁某某贪污公款所得的情况下,仍用于其和丁某某炒股或个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怀芹共同贪污共计104.7万元。具体如下:
1、2002年8月12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保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6月20日,工程名称:北行市场大楼地下室维修,决算金额54,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54,000元。
2、2002年12月4日,先后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两份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9日与2002年11月1日,工程名称分别为北行市场大楼地下室维修与体育场地下室维修,决算金额分别为300,000元与65,000元),分别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00,000元、65,000元,合计365,000元。
3、2002年12月24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预算书(工程名称:北行地下室外管线维修,决算金额为38,O0O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8,000元。
4、2003年6月11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体育场地下室部分外管线维修,决算金额46,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6,000元。
5、2003年7月15日、2003年12月16日、2003年9月19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体育场地下室人防工程进行维修,决算金额244,OO0元),先后三次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50,000元、150,000元和44,000元,合计244,000元。
6、2004年8月11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先后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日期分别为2004年5月24日与2004年6月3日、工程名称分别为北行地下室维修与市体育场外管工程,决算金额分别为220,000元与80,000元),合并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00,000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涉嫌贪污22.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丁某某在任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实业公司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张建军安排李延丰编制预算书及工程合同,并以挂靠的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人防实业公司签订从未施工的虚假工程合同,先后6次套取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的工程款22.5万元,工程款以实业公司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将转账支票转交给申怀芹,申怀芹在明知上述资金系丁某某贪污公款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支票钱款存入其本人实际掌控的沈阳市华翰广告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丁某某和申怀芹个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涉嫌共同贪污共计22.5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8月31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协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5月19日,工程名称:实业公司人防工程,决算金额35,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5,000元。
2、2005年9月28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6月1日,工程名称:北行大楼外管线排水工程,决算金额35,O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5,000元。
3、2005年10月31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体育场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45,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5,000元。
4、2005年12月23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9月12日,工程名称:沈阳市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30,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0,000元。
5、2005年12月23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9月30日,工程名称:沈阳市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40,00G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0,000元。
6、2006年9月28日,通过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市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40,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涉嫌贪污50.569848万元的犯罪事实:2004年10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处内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张建军采取“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方式,先后承揽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人防管理处)维修工程26次,工程施工前,申怀芹先行支付张建军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后丁某某安排张建军以虚增价格与人防管理处签订合同(协议)26份,结算工程款138.8139万元均流入申怀芹实际掌控的沈阳市华输广告有限公司账户或其实际掌控并使用的张建军名下光大银行卡或其本人建设银行卡内,经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26份合同(协议)对应预算书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定金额合计88.244052万元,与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的工程款相差50.569848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申怀芹实际占有并用于家庭日常使用。综上,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共同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50.569848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10月2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广场人防工程改造),2004年11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通过虚高钢筋工程量、虚增项目、错误计算工程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人防管理处工程款169802.21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09039元,审计审定金额239236.79元。
2、2005年9月5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沈阳办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虚高工程量、错套高套定额、虚高材料价格、重复计算费用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7891.4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3500元,审计审定金额25608.51元。
3、2005年3月8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沈阳办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排水系统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未按定额规定计价、虚高材料价格、预算内容与现场不符、未扣除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费用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9391.8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2608.12元)。
4、2005年11月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价格虚高、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5941.63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4058.37元)。
5、2005年9月30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价格虚高、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0536.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9463.1元)。
6、2005年10月21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9817.87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0182.13元)。
7、2005年8月5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改造),通过材料价格虚高、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8050.5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1949.5元)。
8、2005年11月4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预算内容与现场不符、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9587.2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2412.71元)。
9、2005年12月6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工程量计算错误、费用计算错误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8526.61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8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9473.39元)。
10、2005年11月1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工程量计算脱离现场实际、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4101.9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25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0898.02元)。
11、2005年11月1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4402.24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5597.76元)。
12、2005年6月1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沈办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主要工程量虚高、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1273.42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4500元,审计审定金额13226.58元)。
13、2005年6月8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主材单价严重偏高、主要工程量与现场实际不符、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6159.76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9800元,审计审定金额23640.24元)。
14、2006年9月13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5316.2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4700元,审计审定金额29383.71元)。
15、2007年1月29日,挂靠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主要工程量与现场实际不符、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20520.6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1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0479.4元)。
16、2006年5月15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虚高、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5036.64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8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2963.36元)。
17、2006年4月24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定额子项套项有误、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941.5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0058.42元)。
18、2006年8月2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工程内容重复、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23868.73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5400元,审计审定金额21531.27元)。
19、2006年8月14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工程内容与合同描述不符、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760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7200元,审计审定金额29592元)。
20、2008年7月14日,挂靠沈阳万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应急防汛工程),通过工程量逻辑关系有误、错套多套定额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093.55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6000元,审计审定金额42906.45元)。
21、2008年8月1日,挂靠沈阳万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迎奥运抢修改造工程),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重复计算费用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277.13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9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5722.87元)。
22、2008年7月21日,挂靠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消防整改维修通过材料价格虚高、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2890.2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16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3109.72元)。
23、2010年6月7日,挂靠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水维修工程),通过防水子项多次重复计算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777.41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9000元,审计审定金额45222.59元)。
24、2010年10月14日,挂靠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污水泵更换设备间电气维修等零星工程),通过暂定项目无实际施工、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3839.27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6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2160.73元)。
25、2011年6月8日,挂靠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电气设备维修改造工程),通过虚增项目、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6352.35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8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1647.65元)。
26、2011年8月16日,挂靠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防水维修工程),通过项目多次重复计算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2692.87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9307.13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涉嫌挪用公款罪。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经理期间,被告人申怀芹为参与股票“打新”,与丁某某合谋利用丁某某主管人防实业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出纳李某2将公款65万元开具出两张空白收款人名头的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55万元、10万元),而后丁某某将上述两张转账支票交给其妻子申怀芹,以满足其“打新”需求。申怀芹将上述65万元存入其个人宏源证券资金账户中用于申购新股并成功中签。2003年9月1日,申怀芹委托宏源证券公司将其证券资金账户内65万元以两张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55万元、10万元)形式转出,上述两张转账支票经申怀芹交给丁某某,再转给李某2,由其存入了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内。综上,丁某某、申怀芹共同挪用公款6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三、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受贿罪2013年至2018年,丁某某在任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左某胜承揽人防管理处负责的相关人防工程,并为其在工程中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丁某某先后4次收受左某胜给予的现金总计53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9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2万元;
(2)2016年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8万元;
(3)2017年1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21万元;
(4)2017年I2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22万元。
四、被告人张建军涉嫌串通投标罪
2018年1月,沈阳北站人防工程局部维修改造项目招标,被告人张建军通过他人借用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并通过暗中调整标书、操控上述五家公司投标价格的手段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2756631.95元,该项目由张建军实际施工。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出示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被告人申怀芹、张建军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被告人申怀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军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赃款,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怀芹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申怀芹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虽有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但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建军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贪污罪
(一)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共同贪污104.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丁某某在任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实业公司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妻姐申某安排魏某编制虚假预算书,并以挂靠的沈阳市保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人防实业公司签订从未施工的虚假工程合同,先后8次套取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的工程款104.7万元,工程款以人防实业公司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安排陈良帮助申怀芹将转账支票先存入宏源证券公司账户内,再进行个人证券资金账户内部互转,最终存入申怀芹宏源证券资金账户或由申怀芹实际掌控的沈阳市华翰广告有限公司账户内,申怀芹在明知上述资金系丁某某贪污公款所得的情况下,仍用于其和丁某某炒股或个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怀芹共同贪污共计104.7万元。具体如下:
1、2002年8月12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保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6月20日,工程名称:北行市场大楼地下室维修,决算金额54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54000元。
2、2002年12月4日,先后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两份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9日与2002年11月1日,工程名称分别为北行市场大楼地下室维修与体育场地下室维修,决算金额分别为300000元与65000元),分别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00000元、65000元,合计365000元。
3、2002年12月24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预算书(工程名称:北行地下室外管线维修,决算金额为38O0O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8000元。
4、2003年6月11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体育场地下室部分外管线维修,决算金额46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6000元。
5、2003年7月15日、2003年12月16日、2003年9月19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体育场地下室人防工程进行维修,决算金额244OO0元),先后三次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50000元、150000元和44000元,合计244000元。
6、2004年8月11日,通过挂靠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先后签订未实际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日期分别为2004年5月24日与2004年6月3日、工程名称分别为北行地下室维修与市体育场外管工程,决算金额分别为220000元与80000元),合并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00000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共同贪污22.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丁某某在任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实业公司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张建军安排李延丰编制预算书及工程合同,并以挂靠的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人防实业公司签订从未施工的虚假工程合同,先后6次套取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的工程款22.5万元,工程款以实业公司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将转账支票转交给申怀芹,申怀芹在明知上述资金系丁某某贪污公款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支票钱款存入其本人实际掌控的沈阳市华翰广告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丁某某和申怀芹个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涉嫌共同贪污共计22.5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8月31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协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5月19日,工程名称:实业公司人防工程,决算金额35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5000元。
2、2005年9月28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6月1日,工程名称:北行大楼外管线排水工程,决算金额35O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5000元。
3、2005年10月31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体育场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45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5000元。
4、2005年12月23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9月12日,工程名称:沈阳市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30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30000元。
5、2005年12月23日,通过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9月30日,工程名称:沈阳市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40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0000元。
6、2006年9月28日,通过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人防实业签订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市人防工程维修,决算金额40000元),套取人防实业工程款4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共同贪污50.569848万元的犯罪事实:2004年10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处内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张建军采取“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方式,先后承揽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人防管理处)维修工程26次,工程施工前,申怀芹先行支付张建军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后丁某某安排张建军以虚增价格与人防管理处签订合同(协议)26份,结算工程款138.8139万元均流入申怀芹实际掌控的沈阳市华输广告有限公司账户或其实际掌控并使用的张建军名下光大银行卡或其本人建设银行卡内,经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26份合同(协议)对应预算书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定金额合计88.244052万元,与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的工程款相差50.569848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申怀芹实际占有并用于家庭日常使用。综上,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共同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50.569848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10月2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广场人防工程改造),2004年11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通过虚高钢筋工程量、虚增项目、错误计算工程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人防管理处工程款169802.21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09039元,审计审定金额239236.79元。
2、2005年9月5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沈阳办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虚高工程量、错套高套定额、虚高材料价格、重复计算费用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7891.4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3500元,审计审定金额25608.51元。
3、2005年3月8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沈阳办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排水系统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未按定额规定计价、虚高材料价格、预算内容与现场不符、未扣除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费用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9391.8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2608.12元)。
4、2005年11月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价格虚高、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5941.63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4058.37元)。
5、2005年9月30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价格虚高、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0536.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9463.1元)。
6、2005年10月21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9817.87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0182.13元)。
7、2005年8月5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改造),通过材料价格虚高、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8050.5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1949.5元)。
8、2005年11月4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预算内容与现场不符、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9587.2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2412.71元)。
9、2005年12月6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工程量计算错误、费用计算错误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8526.61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8000元,10审计审定金额39473.39元)。
10、2005年11月1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工程量计算脱离现场实际、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4101.9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25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0898.02元)。
11、2005年11月18日,挂靠仪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4402.24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5597.76元)。
12、2005年6月1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沈办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主要工程量虚高、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1273.42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4500元,审计审定金额13226.58元)。
13、2005年6月8日,挂靠江苏仪征新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护改造),通过主材单价严重偏高、主要工程量与现场实际不符、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6159.76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9800元,审计审定金额23640.24元)。
14、2006年9月13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5316.29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4700元,审计审定金额29383.71元)。
15、2007年1月29日,挂靠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主要工程量与现场实际不符、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20520.6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1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0479.4元)。
16、2006年5月15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虚高、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5036.64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8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2963.36元)。
17、2006年4月24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定额子项套项有误、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941.5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0058.42元)。
18、2006年8月2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工程内容重复、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23868.73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5400元,审计审定金额21531.27元)。
19、2006年8月14日,挂靠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维修),通过工程内容与合同描述不符、错套高套定额、费率审减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760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7200元,审计审定金额29592元)。
20、2008年7月14日,挂靠沈阳万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应急防汛工程),通过工程量逻辑关系有误、错套多套定额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093.55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6000元,审计审定金额42906.45元)。
21、2008年8月1日,挂靠沈阳万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迎奥运抢修改造工程),通过预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重复计算费用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277.13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9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5722.87元)。
22、2008年7月21日,挂靠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人防工程消防整改维修通过材料价格虚高、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2890.28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16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3109.72元)。
23、2010年6月7日,挂靠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水维修工程),通过防水子项多次重复计算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777.41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9000元,审计审定金额45222.59元)。
24、2010年10月14日,挂靠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污水泵更换设备间电气维修等零星工程),通过暂定项目无实际施工、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33839.27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6000元,审计审定金额12160.73元)。
25、2011年6月8日,挂靠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电气设备维修改造工程),通过虚增项目、费用计算缺乏依据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6352.35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38000元,审计审定金额31647.65元)。
26、2011年8月16日,挂靠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人防管理处沈阳站管理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站地下室防水维修工程),通过项目多次重复计算手段多计工程造价,套取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人防工程款12692.87元(该工程人防管理处实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审计审定金额29307.13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经理期间,被告人申怀芹为参与股票“打新”,与丁某某合谋利用丁某某主管人防实业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出纳李某2将公款65万元开具出两张空白收款人名头的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55万元、10万元),而后丁某某将上述两张转账支票交给其妻子申怀芹,以满足其“打新”需求。申怀芹将上述65万元存入其个人宏源证券资金账户中用于申购新股并成功中签。2003年9月1日,申怀芹委托宏源证券公司将其证券资金账户内65万元以两张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55万元、10万元)形式转出,上述两张转账支票经申怀芹交给丁某某,再转给李某2,由其存入了沈阳市人防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内。综上,丁某某、申怀芹共同挪用公款6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三、被告人丁某某受贿犯罪的事实。
2013年至2018年,丁某某在任沈阳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左某胜承揽人防管理处负责的相关人防工程,并为其在工程中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丁某某先后4次收受左某胜给予的现金总计53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9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2万元;
2、2016年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8万元;
3、2017年1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21万元;
4、2017年I2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胜给予的22万元。
四、被告人张建军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沈阳北站人防工程局部维修改造项目招标,被告人张建军通过他人借用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并通过暗中调整标书、操控上述五家公司投标价格的手段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2756631.95元,该项目由张建军实际施工。
另查,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经监察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申怀芹经监察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建军被纪委监委移送至某机关,同日被某机关拘留。同年8月26日,监察机关因涉嫌共同贪污罪对张建军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再查,在接受调查期间,丁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收受左某胜贿赂的犯罪事实。张建军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常表、扣押清单、自述材料、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转账支票、对账单、营业执照、沈阳市北站人防工程局部维修改造项目评定标报告书证;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意见;证人王某、夏某、申某、李某1、崔某、张某、刘某、葛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申怀芹、张建军与被告人丁某某勾结,伙同贪污,申怀芹、张建军的行为亦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被告人申怀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丁某某、申怀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建军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张建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收受左某胜贿赂的犯罪事实,对受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丁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非其主动交代,不属于自首,应属坦白。被告人张建军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对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回全部赃款,减少国家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申怀芹在案发前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申怀芹的辩护人称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申怀芹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资金存取,支配使用,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其主要负责使用挪用资金从事营利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关于被告人张建军的辩护人称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建军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编制预算书及虚假合同等,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某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某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申怀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张建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四、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汤晓东
审 判 员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贺雅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包凌雯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