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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432号关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31 14:47:31 浏览量: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沪0101刑初43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三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及其辩护人唐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绿化市容局”)局长期间,全面负责局行政工作,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局下属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人民币、联华OK消费卡合计72.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关某在黄浦区绿化市容局下属公司上海路统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班子成员职务任免、国有资产管理、渣土运输管理等均由黄浦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系关某联系单位,以下简称“路统公司”)每年召开的工作会议中,在召开会议的酒店内,先后6次收受路统公司时任董事长、经理周某1(另案处理)等人所送人民币合计9.8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中秋节或春节前,被告人关某在黄浦区绿化市容局办公室等处先后5次收受路统公司周某1所送联华OK消费卡合计13万元;又于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路统公司时任副经理庄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联华OK消费卡5万元,合计18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关某在本市外马路XXX号饭店包房内,收受路统公司周某1为表示关某对公司业务的支持帮助所送人民币30万元。
4、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关某在其居住的本市闵行区星河湾小区门口,收受上海鹏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负责人邵某某为谋求承接绿化工程业务所送人民币5万元。
5、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关某在本市外马路XXX号饭店包房内,收受路统公司庄某某为表示关某对公司业务的支持帮助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关某予以调查并留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期间,被告人关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关某在其家属配合下已退赔人民币72.8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周某1、庄某某、陶某、杨某1、王某某、陈某1、胡某某、汤某某、陈2、李某某、周某2、杨某2、邵某某、沈某等的证言;黄浦区绿化市容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黄浦区绿化市容局的职务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务通知、局班子分工通知等书证;黄浦绿化市容局对路统公司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通知、对路统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的相关文件、路统公司承接黄浦区绿化市容局相关工程业务的材料;路统公司员工奖励签收单、现金凭证、报销凭证;邵某某承接黄浦区绿化市容局下属单位业务的合同;检察机关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相关检举材料;被告人关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关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关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关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能主动交代部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于2013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黄浦区绿化市容局局长,全面负责局行政工作。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关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局下属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现金、联华OK消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72.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关某在黄浦区绿化市容局下属公司路统公司(该公司班子成员职务任免、国有资产管理、渣土运输管理等均由黄浦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系关某联系单位)每年召开的工作会议中,在召开会议的酒店内,先后6次收受路统公司时任董事长、经理周某1(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9.8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中秋节或春节前,关某在黄浦区绿化市容局办公室等处,先后5次收受路统公司周某1所送联华OK消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3万元;又于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路统公司时任副经理庄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联华OK消费卡价值人民币5万元,合计18万元。
3、2017年春节前,关某在本市外马路XXX号饭店包房内,收受路统公司周某1为表示关某对公司业务的支持帮助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4、2017年春节前,关某在其居住的本市闵行区星河湾小区门口,收受鹏润公司负责人邵某某为谋求承接绿化工程业务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8年春节前,关某在本市外马路XXX号饭店包房内,收受路统公司庄某某为表示关某对公司业务的支持帮助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9日对被告人关某予以调查并留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期间,关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关某在其家属配合下已退赔人民币7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黄浦区绿化市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提供的职务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务通知、局班子分工通知等证实,被告人关某的主体身份及职务任免情况;
2、证人周某1、庄某某、陶某、杨某1、王某某、陈某1、胡某某、汤某某、陈2、李某某、周某2、杨某2等的证言,黄浦绿化市容局对路统公司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通知,对路统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的相关文件,路统公司承接黄浦区绿化市容局相关工程业务的材料,路统公司员工奖励签收单、现金凭证、报销凭证证实,被告人关某收受路统公司负责人所送财物,以及路统公司内部虚假签收发放凭证用以掩盖款项真实用途的事实;
3、证人邵某某、沈某的证言和鹏润公司承接黄浦区绿化市容局下属单位业务的合同证实,被告人关某收受鹏润公司负责人邵某某所送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
4、相关检举材料证实,被告人关某的立功情况;
5、检察机关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关某的退赃情况;
6、被告人关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关某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关某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