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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01刑初515号马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25 07:02:12 浏览量: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新3101刑初515号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Z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龙、杨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审计核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6名私营企业主所送现金共计180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审计决算等方面,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徐某所送现金共计90万元。2.2015年8月和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为佛山世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高某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高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3.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土地挂牌转让手续方面,为喀什众通驾校驾驶员考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1提供帮助,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5万元。

4.2017年8月和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喀什新隆集团项目经理皮某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皮某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补办工程项目变更追加手续方面,为新疆六建项目经理张某2提供帮助,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20万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暖气费结算方面,为喀什瀚明燃气公司总经理王某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所送现金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涉案款1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自传、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干部任免通知、喀什地区公安局职务任免通知、综合管理警员职级转任表、“大部制”改革工作方案、装备财务科主要职责、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马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入党志愿书、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马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徐某、迟某1、严某的证言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营业执照、签证单、喀什地区公安局会计账簿复印件、会议纪要,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查询;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高某、杜某的证言,喀什地区公安局会计账簿复印件及所附的无线WIFI管控系统项目和机房建设合同、WiFi平台端扩容升级合同书、付款请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采购验收报告、电汇凭证、收据、收条、发票、营业执照,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张某1、刘某的证言,喀什地区公安局关于将我局驾考培训场地进行挂牌转让的函、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驾考中心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的批复、关于对驾考中心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批复、疏附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竞买申请文件收件收据、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疏附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受理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关于喀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驾考场(喀什众通驾驶员考试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关于喀什众通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喀什众通驾驶员考试中心的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皮某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喀什地区公安局会计账簿复印件及所附的拨款申请、资金申请报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业务回单、收据、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张某2、迟某2、严某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王某的证言,冷凝式燃气模块炉集中供热运营合同、营业执照、喀什地区公安局会计账簿复印件及所附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据报销汇总审批表、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吴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随身物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罚款收据;喀什地区监委出具的关于马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人民币90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人民币9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已全额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被告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刘     婧

审 判 员      姚帅

人民陪审员     胡德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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