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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2刑初607号桂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16 09:35:56 浏览量:

​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1)皖1622刑初607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桂某驾驶皖S5U711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交叉口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12月31日,桂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桂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桂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桂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桂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桂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经蒙城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桂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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