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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4刑初597号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12 06:46:07 浏览量:

​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1)皖1324刑初597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3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当涂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沿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由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系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赵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协议。

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韩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韩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已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交通肇事后与他人商议,由他人为韩某顶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川川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肇事后以让他人为自己顶罪的方式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茂义

人民陪审员  苗宗荣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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