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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2刑初569号欧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11 06:43:01 浏览量: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322刑初56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浙CZ7Z7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新庄镇杜集村路段,碰到路边石头致使车辆无法行驶,其在车上睡觉时被新庄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后移交给萧县公安局黄口交警中队。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欧阳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对欧阳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晴

书 记 员  吴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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