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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的慎重性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2-05-12 14:39:38 浏览量:
核心内容:在当前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去虽然重视但探讨不多的死刑适用慎重性问题进行全面的研讨。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当前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死刑适用的慎重性
在当前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去虽然重视但探讨不多的死刑适用慎重性问题进行全面的研讨。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当前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死刑适用的慎重性,既包括适用死刑的慎重性,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的慎重性。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方面,需要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分析,注意刑事案件适用死刑之问题的重要性,强调死刑适用或者不适用的谨慎性。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都有必要适应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在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中,“慎用死刑”是其中重要的方面。[1]在相当长的时期,“慎用死刑”被作为“少杀”的内容之一而得到一定的阐述。[2]国家决策领导层对“慎重适用死刑”的问题也很重视。2005年3月19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明确指出,现阶段中国虽不会废止死刑,但要用各种制度保障死刑适用的慎重与公正。[3]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司法机关也在此后颁布了数项有关死刑适用的司法解释。这都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性态度。但是,关于“慎重适用死刑”在我国死刑政策中的具体地位和意义、与死刑政策中“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内容有何关系等问题,不管是刑事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鲜有专门和深入的研究。这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死刑变革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具体刑事案件死刑适用或者不适用的妥当性,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甚至成为其衡量司法公信力以及国家权威的重要标尺。如何正确对待社会公众有关死刑的态度并根据“慎用死刑”的政策予以合理的引导,对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有着重要的意义。况且,死刑适用本身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发挥着相当关键的作用。[4]因此,如何在个案中“慎重地”适用死刑,并合理地确立当前的死刑政策,显然需要予以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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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慎用死刑”政策的内涵
二、“慎用死刑”政策的价值
三、“慎用死刑”政策的实现
“慎用死刑”政策的内涵
简单地看,“慎用死刑”就是对犯罪人慎重地适用死刑。但是,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并不能完全和准确地揭示“慎用死刑”的内涵。“慎用死刑”政策强调的是死刑适用司法活动的慎重性。笔者认为,该政策的内涵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慎用死刑”是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
死刑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具体而言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死刑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够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进行管辖。如果案件中所有犯罪人都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就没有必要进行管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对一审判处死刑之案件的具体管辖更要慎重。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重大争议、死刑适用关乎国家的安定团结,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宜直接受理一审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否则,就无法解决被适用死刑之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具体适用死刑时,人民法院作为适用主体而应该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具备并保持谨慎的态度。
其次,“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要考虑准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
“慎用死刑”政策是死刑适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死刑之适用,首先所要考虑的即是犯罪人的罪行是否符合刑法典第48条第1款所规定之死刑适用标准。只有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才能对其适用死刑;只要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就应该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脱离了死刑适用的标准,就谈不上死刑适用问题,进而也谈不上“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问题。关于“罪行极其严重”,可以从犯罪性质、犯罪行为导致之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来理解,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后三个方面要素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即犯罪人基于很大的主观恶性产生了强烈的犯罪意志,实施了性质严重的危害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社会危害。[5]在对“罪行极其严重”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进行判断时,人民法院应当具备足够慎重的态度。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在对有关被告人不适用死刑时,需要对自首、立功、坦白、积极赔偿和真诚悔罪等从宽情节予以准确地认定。[6]
再次,“慎用死刑”政策的实现包括了正反两个方面的思考。
般情况下,“慎用死刑”政策更多地强调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保持高度的慎重性态度,但其实,该政策同样也强调,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情况,做出对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判断。同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也包含了选择哪一种死刑执行方式的慎重性,即既要慎重选择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又要慎重选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而言之,适用死刑要慎重,不适用死刑也要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要慎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要慎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死刑适用具备应有的公开性,因而人民法院要注意接受社会公众从法理到情理等方面的检验,是否适用死刑以及选择哪一种死刑执行方式都要根据刑事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结合案件的犯罪情节进行充分和全面的论证,做到“言之有据、判之有理”,死刑适用的慎重性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具备法律根据、法理根据、事实根据,不能单纯地因为死刑适用的数量问题而决定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