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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废除死刑作准备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35:06 浏览量:
核心内容:我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政策,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我国还没有充分体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对此,应该适时调整死刑政策,在立法上和司法上要充分体现谨慎适用死刑的态度。以下就由法务120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当今世界绝大数国家的死刑政策都朝着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也越来越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主要表现为在立法上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在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数量。
一、调整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死刑政策是国家为死刑法治(包括立法和司法)所制定的指导方针和行动准则,切实确立起“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以便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近年来我国的死刑政策被重新规范和表述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考虑对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作更加积极的合理调整,将其修改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若能在死刑政策中规定只是“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明确要“逐步减少死刑”,尤其是要“最终废止死刑”,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有力地推动当下的中国死刑改革,并使中国的死刑法治发展前景与国际社会的死刑改革大趋势相一致。
二、在立法上削减死刑
以限制、减少死刑乃至最终废止死刑的死刑政策思想为指导,死刑立法改革应担当起根本性的职责。具体而言,我国死刑立法的削减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一)削减死刑罪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我国刑法典中目前仍有55种死刑罪名,这在当今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仍居于前列,尤其是其中属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还多达30余种。鉴此,《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我国未来的死刑立法改革,首要的举措就是要逐步成规模地减少死刑罪名,尤其是要把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作为重点,争取通过两三次成规模、成批量的削减,全部或基本废止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当然,对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削减,也要区分犯罪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并权衡利弊影响,分期分批地进行。
当务之急,就是要削减与《刑法修正案(八)》所取消死刑的13种犯罪相近似罪种的死刑,如运输毒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等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