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业务领域>减刑>

刑罚的具体运用之减刑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40:06 浏览量: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分享到:
上一篇:减刑、假释裁定做出后看守所的处理 - 刑法 下一篇: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减刑解读 - 刑法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