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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09年212人涉嫌职务犯罪被查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6-08 16:41:50 浏览量:

  核心内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深圳2009年212人涉嫌职务犯罪被查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去年我市检察机关批捕23712,有212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将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15143件23712人,同比上升3.7%和3.3%;提起公诉14284件22773人,同比上升7%和7.1%。及时办理了陈长军等10人黑社会性质团伙案、麦少峰等11人制造贩卖100多公斤毒品案、李时升等13人伪造货币和出售购买****3400万元案等一批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案件,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效果显著,全市检察机关去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47件176人,立案人数上升4.1%,其中,大案133件,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人;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0件36人,立案人数上升5.9%。同时,积极争取发案单位的支持配合,通过办案促进行业领域的廉政建设,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如查处了某局原纪委书记杨某等7人利用主管“菜篮子”项目受贿案,并追缴涉案企业冒领的国家农业补贴资金1200余万元。

  电视电话会议上,市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强调指出,检察机关要着眼解决群众关注和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重点办好敏感热点案件;着眼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重点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把化解矛盾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着眼服务自主创新战略,要把打击犯罪、法律研究和服务措施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专业机制,在服务自主创新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构成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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