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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之重构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6-08 16:41:24 浏览量:
核心内容: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地位与作用,或者更深层次地说是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问题成为关注焦点。笔者曾在硕士学位论文中探讨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功能更新和大致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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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争论的误区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功能更新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地位与作用,或者更深层次地说是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问题成为关注焦点。笔者曾在硕士学位论文中探讨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功能更新,大致构想如下: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争论的误区
在我国反腐败结构功能体系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理想功能相当强大,不仅对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所有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对职务犯罪中牵涉的部分非公务人员犯罪如行贿罪及与利用职便的公务人员共同犯罪行使侦查权,还对部分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行使机动侦查权。 但是,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出现了功能弱化现象,尤其是出现了非功能与反功能。笔者认为,根本原因还是立法设计的理想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功能的弱化已经引起了反腐败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力格局的变化。
笔者认为,学界在研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归属和替代问题时,陷入一个绝对化的误区或者说对象错误。即始终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个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来研究,忽略了现行法对职务犯罪范围的设定本身是否合理以及在关于职务犯罪的人为界定范围之内是否具有基于侦查便利的管辖划分必要这两个基础性前提。尽管有学者指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侦查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标准的不科学甚至有悖民主和平等价值, 但却没有提出建设性的调整意见。同时,上述的观点或者将侦查权对监督权的支撑功能混同于侦查权的监督功能,或者将侦查功能与监督功能绝对地对立起来,没有从作为子功能系统的侦查权对整个检察权功能体系的贡献以及与诉讼监督功能和公诉功能之间的互惠性角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