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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适应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6-08 16:41:21 浏览量:
核心内容:反渎职侵权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大部分集中在《刑法》第九章里面,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另外还有一些零散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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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三个意识
二、转变三个观念
三、提高三种能力
反渎职侵权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大部分集中在《刑法》第九章里面,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另外还有一些零散罪名。
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使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更加民主、更加科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要全面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更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化、细化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把新刑事诉讼法真正贯彻到反渎职侵权工作当中去。总体而言,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面临两大任务:一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二是捍卫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对严重违反新刑事诉讼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具体来说,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应当增强三个意识,转变三个观念,提高三个能力。
增强三个意识
(一)增强人权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任务之中。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但却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贯彻落实。我们在理解、适用这一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刑事诉讼中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侧重于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专政机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其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被侵害。
因此,更应当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当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尊重人权,二是保障人权。就尊重人权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应把他们看成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或者人。
尽管他们因为涉嫌犯罪而被追诉,尽管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体罚、虐待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但是不承担法律之外的人为附加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的待遇。尊重人权是前提,保障人权是关键。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等等,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二)增强证据意识。
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项内容。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
1.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不仅不得违法收集言词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而且也不能违法收集实物证据。简单说,增强证据意识,不单单是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更要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不仅仅是因为违法的证据要被排除,更重要的是要树立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的工作作风和良好司法习惯。
2.增强重视无罪证据的意识。
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中既包括重视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无罪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的证据要客观、全面,整理移送的证据也要客观全面,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总的原则要充分注意无罪证据的作用,当案件中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的时候,必须进行甄别,必要时进一步收集证据,排除矛盾,如果难以排除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3.增强准确掌握证明标准的意识。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为“确实、充分”。同时对“确实、充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职务犯罪侦查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必须坚持这一证明标准,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
(三)增强程序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程序功能,明确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时,必须增强程序意识,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严格。如辩护人涉嫌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由案件承办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即辩护人所涉妨碍收集证据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回避。如果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则需要进行审查。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将受到质疑甚至排除。
第二,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取证的合法性。如遇此种情况,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情况。
另外,“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严格限制了适用的对象、条件、期限、用途和批准、执行的机关等内容。慎重、准确、及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程序优先,严格执行有关程序,确保技术侦查措施不被违规适用,绝对不允许滥用。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