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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监管场所内有效地开展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6-08 16:40:01 浏览量: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其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利用职权,这一腐败现象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部门,监管场所也是其中之一。目前,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来,监管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这些现象再次说明,在加大对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促使其监管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应对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从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监管场所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有两点: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面对社会上的种种利益诱惑,个别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免疫力和抵抗力被破坏。但是,免疫力和抵抗力不是天生的,它是随着外界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出现增强和减弱。作为一名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在小的诱惑面前,在一两次的诱惑面前可以抵抗。那么,在大的诱惑面前、再一次又一次的诱惑面前呢?很可能会引起私欲恶性膨胀,会在执法权上打主意,产生靠山吃山的坏思想。第二,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经常在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还有擅离职守,

造成服刑罪犯乘机脱逃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那么,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认为都是围绕着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中对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展开的。其主要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已决犯的家属,通过贿赂等手段疏通报批单位和审批单位个别人员的关系,留其在当地监管场所服刑。二是有些罪犯的家属贿赂监管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员,以各种名义直接携带罪犯执行材料到上级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留其服刑。三是服刑罪犯的家属直接向监管场所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为其关照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四是服刑罪犯家属为了自己的亲人能在监管场所内购物方便,便让其关系较好的司法工作人员代替保管现金为其购物,从而滋生犯罪。五是有些服刑罪犯的家属,为了将其保外就医,贿赂监管单位的有关人员。六是监管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管理犯人,而是采取体罚、虐待等手段。七是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防范意识淡薄,造成服刑罪犯脱逃。上述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表现形式远远不至这些,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提高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免疫力的最好方法就是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同时要开展有的放矢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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