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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构成及处理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54:03 浏览量:

  问:我们是纪检部门,一次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发现某单位1997年底的一笔5569元现金余额由内勤自写了一张“1997年度杂费开支”的白条发票,经单位领导签字报销了。该款取出后,领导拿走5500元,另外69元内勤自用了。此事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晓。请问:该单位内勤和那位领导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规定了这一中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所领导将5500元据为已有,已构成了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内勤贪污数额仅为69元,情节较轻,可由该所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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