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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证明与证据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53:58 浏览量:

  内容摘要:贪污证据的收集,贪污犯罪证据证明要求,都应当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出于对完善办案和提高办案质量的要求,笔者对贪污犯罪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贪污罪、证据、证明。

  一、贪污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犯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

  贪污犯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是指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的主要方面。根据贪污罪的法律特征,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以外,下列两种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从其它手段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但在这种情况下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财产。(2)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一般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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