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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贪污受贿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53:44 浏览量: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三审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来量刑,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相应规定三挡刑罚,由最高检和最高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下面就由法务120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贪污受贿罪具体数额量刑的知识。

  一、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不再规定具体数额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二)司法实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

  根据各方意见,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二、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2、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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