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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事例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2-05-12 14:39:38 浏览量: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向大家介绍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陈旭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等6起毒品犯罪事例。
事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
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42克。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付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付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付成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刘付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具有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情节,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刘付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付成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刘付成于2012年3月3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事例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忽彪武,男,回族,1947年2月1日出生,农民。1992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10月13日被假释,2009年12月12日假释考验期满。
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忽彪武在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购得2块海洛因,准备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贩卖。次日,忽彪武携带所购海洛因从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乘坐长途汽车,当车行至云南省南华县南永公路南华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汽车行李厢中忽彪武的旅行包内查获海洛因70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忽彪武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忽彪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忽彪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忽彪武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忽彪武于2012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事例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持刀杀死一人,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亚琼,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夜总会服务员。
2009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亚琼吸食氯胺酮后给朋友林伟(男)打电话、发信息,林未回复,李又与同事华丽华(被害人,女,殁年21岁)联系,得知华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一酒吧包房与人饮酒。李亚琼怀疑华丽华与林伟在一起,认为华欲勾引林,遂产生杀死华丽华之念。李亚琼携带菜刀来到华丽华所在的酒吧包房,将华骗至卫生间,持菜刀向华的头、肩、臂等部位砍击100余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亚琼作案后用菜刀砍伤自己的左手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亚琼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亚琼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亚琼吸食毒品后误认为被害人勾引其朋友,持菜刀砍击被害人10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亚琼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李亚琼于2012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事例4: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后进行贩卖,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小情,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农民。2003年9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平先,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啟祥,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鹏,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以林,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曾红宝,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林全,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林辉,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农民。
2009年4月,被告人杨平先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佣被告人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2010年3月9日,杨平先指使曾红宝将提炼出的20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小情。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一批生产设备和配剂,从厂内水池中查获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另从杨平先的办公室查获28.38余千克的麻黄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