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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特大跨国制毒案牵出贩毒案一审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2-05-12 14:39:33 浏览量:
2006年6月26日,在国际禁毒日当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国以来甘肃省制造冰毒第一案、也是涉及毒品数量最大的特大跨国制造冰毒案——“7·24”案作出一审判决。相隔5个月后,11月14日,在这起特大跨国制毒案件二审开庭的前一日,由该案牵出的新疆籍人闵某、马某、帕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闵某、帕某的委托辩护人认为该案件应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马某的委托辩护人认为指控马某犯罪的有关证据不足。国家公诉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庭审后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定期宣判。
庭审延伸
跨国毒案牵出“子”案
在当天的庭审中,特大跨国制造冰毒案和“子”案以及牟有苏和马某的特殊关系被揭开。
当年,在侦破特大跨国制造冰毒案时,警方通过技侦手段发现,牟有苏和马某在警方侦破期间联系频繁,警方便将马某也纳入侦查的视线之内。在对冰毒加工厂收网时,广东警方也同时将马某抓获,并在其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时代花园6栋303室查出毒品,同时发现了闵某、马某、帕某有重大贩毒嫌疑,就对其3人采取强制措施。
据马某供述,他和牟有苏的祖籍都在甘肃省的东乡县,他们之所以一段时间内联系紧密,是因为马某的一个兄弟在昆明贩毒被警方抓获,他们主要商量请律师的事情,对于制造冰毒之事,他表示毫不知情。
检察院曾将两案一并起诉
2005年8月1日,闵某等3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执行逮捕。
2006年1月23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2005年7月初,牟有苏在兰州开办冰毒加工厂准备加工毒品时,在广州市通过马某介绍购得冰毒1公斤、咖啡因4公斤,遂将牟有苏、马文海、两个缅甸人以及闵某、马某、帕某等人一并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经过进一步查实,认定马某介绍购毒的证据不足,遂将闵某、马某、帕某3人从制造毒品案中分出,于2006年4月6日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后,司法机关又发现,该案件独立成案,其犯罪的实施地在广州,其籍贯在新疆,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的管辖地在广州和新疆。对此,甘肃省司法机关就管辖问题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甘肃审理此案。
两对贩毒“鸳鸯”三个落网
押上法庭的闵某,个头较高,皮肤很白净,现年只有30岁,和他同案的嫌疑人帕某33岁,是闵某的女友,他们当时在一起同居。闵某1996年6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9月被假释。假释仅仅一年时间后就又重操旧业,将帕某也牵扯进去。马某也有个女友叫王华英,他们两人也在同居,案发后,马某被抓获,王华英逃走,目前警方正在通缉。
检察机关当庭指控,2005年7月29日,闵某、马某、帕某经共同预谋购买毒品向他人贩卖。闵某先购得毒品约300克,存放于广州市白云区时代花园其住处。8月1日下午,闵某指使帕某同王华英到广州大厦,从维族妇女“苏格热”的弟弟处购得毒品约1000克后,将毒品交给闵某、马某,两人看后存放于住处。当日21时许,广州市公安人员在他们的住处将3人抓获,当场提取毒品海洛因共1282克。
闵某一问三不知
牟有苏是跨国毒案的主犯,闵某是“子”案的主犯,在后案庭审时,记者发现前后案两个主犯在法庭的表现各有特点,牟有苏在法庭上当庭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而闵某在法庭上却一问三不知。
法庭上的闵某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时很“老到”,对从其住处查出来的毒品和13万余元的巨款,他都回答说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连他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时代花园的住房有几间卧室他都称不清楚。